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伦理道德失范及原因分析

2016-04-18 18:08王倩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贷金融信息

作为互联网向传统产业强力渗透的重大成果,互联网金融正在极大地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重构与再造着我国的金融体系与运行机制,同时也使社会伦理传统道德在这一全新的领域遭遇到了十分严峻的挑战。警惕与纠正互联网金融中诸多伦理道德的失范,不仅有助于提升与释放互联网作为全新商业基因改造传统产业的功能,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良序和健康。

一、互联网金融中伦理道德失范的表现

观察发现,互联网金融目前在国内主要体现为以下六种商业模式,即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它们集中分布在支付、融资和理财三大领域。令人不安的是,三大领域中的每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存在伦理道德失范:

(一) 信用违约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违约多发生于P2P借贷领域。由于P2P网贷平台绝大部分还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信用审核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全面了解授信对象,不能有效防范借款人由于过度负债或恶意欺诈带来的信用风险。经过几年“野蛮生长”后的P2P平台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问题平台不断出现,集中体现于频频发生的借款逾期、提现困难及老板跑路等状况。据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问题平台达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 以6月、7月、12月问题平台数量最多,三个月的问题平台总数超过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2015年下半年问题平台数量的急剧增加既有股灾因素的影响,也与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密切相关。

(二) 恶意欺诈

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由于交易双方并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在没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身份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信用卡欺诈也是支付领域的一种欺诈形式,即通过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从而达到逃避支付银行费用的目的。在融资领域的欺诈以P2P网贷平台和众筹为代表,借贷或众筹项目管理者发起项目的初始目的就是欺诈投资者。在美国KickStart网站上就曾经发生过复制其他项目进行欺诈的案例。前不久打着“月收益 30%”的“MMM”金融互助社区以及摩提弗金融互助平台,都是典型的具有传销性质的庞氏骗局。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建立假冒的金融机构或电商网站、发送带有病毒链接的诈骗短信来进行“互联网钓鱼”和金融诈骗。今年1月中旬,国内第一个网络诈骗举报平台——猎网平台发布了《2015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根据报告显示,金融理财类是被骗总金额最高的诈骗类型,高达3700多万,人均损失超过3万元。

(三)资金挪用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资金沉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与监管制度,这些沉淀资金很容易被挪用于投资或经营其他项目以获取额外收益,甚至还存在卷款潜逃的风险。2014年12月,上海畅购老板因“炒股被套跑路”成为首家倒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大部分运营资金都是利用借贷资金组成,其资本比率低,财务杠杆率高,随着贷放资金规模的扩张,加上中间账户及关联账户又缺乏监管,很容易发生资金挪用,也使得平台自融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增大。例如2015年1月出现问题的里外贷,发生了迄今为止P2P最大金额的兑付危机,高达9.34亿元的兑付账款都是平台自融,用途基本都用于“拿地”投资房地产项目。更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P2P问题平台中涉嫌自融的占到四分之一之多。

(四)信息造假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造假现象在支付、融资和理财三个领域均广泛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拓展特约商户,对商户身份信息管理不到位,造成虚假商户信息泛滥,为洗钱行为提供便利。在P2P领域的信息造假尤为严重,虚假宣传和过度承诺的现象泛滥。比如人人聚财曾公开宣传其获得博时基金子公司的上亿元风险投资,后被博时基金否认。另一个平台赢多多宣称自己在银监会办公,后被银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紧急否认等等。还有不少P2P平台发布大量假标,虚构借款人身份信息及借款用途等。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震惊整个互联网金融圈,其相关责任人被抓后自曝融资项目中95%的项目都是假的。此外,不少P2P平台宣称坏账率小于2%,但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投资者难以判断其真实性。平台本身也很少会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因此虚报坏账率成为P2P网贷平台的一种常见现象。还有些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对预期收益率做虚高的宣传,而对于亏损等风险提示不足等等。

(五)网络洗钱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便捷性和匿名性为洗钱行为提供了绝佳的通道。互联网支付可以实现匿名账户划转资金,而且转账成本极低,只需要通过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既当买家又当卖家,就能使非法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众筹融资平台和P2P网贷平台也是网络洗钱高发领域,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地域和时间限制,虽然平台会对借款人或筹资人的身份及信用进行审查,但对资金提供者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疏于考察,这就为网络洗钱提供了便利。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洗钱行为还包括网上银行洗钱、网络保险洗钱、网络赌博洗钱、网络传销洗钱、电子货币(如比特币)洗钱等多种形式。比如2013年底被关闭的美国地下毒品交易网站Silk Road,就是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从事大量非法洗钱业务。

(六) 数据泄露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方向是大数据金融。在大数据时代,线上交易和大量资金转移均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极有可能导致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着大量客户的大数据信息,不仅包括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还包括客户所绑定的银行卡等敏感信息,而他们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却明显薄弱于银行监管体系。2015年是数据安全事故频发年,其中P2P网站成了黑客攻击的重灾区。去年4月,芝麻金融由于黑客攻击造成超过8000名用户的资料泄露。有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上百家P2P网站由于黑客攻击造成系统瘫痪、数据被恶意篡改甚至倒闭,其中不乏人人贷、拍拍贷、翼龙贷这样的知名平台。而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商业机密被贩卖,也是屡见不鲜的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中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

在传统金融体系中,也存在道德失范问题,如骗贷、诈骗性集资等等。而作为一种链接工具,互联网让传统金融中的各种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寻找到了更为广阔和更加隐形的平台,只不过相比于传统金融中的各种道德失范的诱因而言,引致互联网金融道德失范的原因更为庞杂与深刻。

(一) 信息不对称引发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信息不对称理论”解释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显著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对于彼此真实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的确认难度加大,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借贷业务的P2P网贷平台就极易发生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所投资的平台和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很难进行真实的考察。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主体关系上来讲,除了投资者和筹资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其他主体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和担保机构同样参与其中,主体关系的复杂性导致投资者信息获取难度更大。去年6月,拥有第三方资金托管资质的P2P平台诺亚达e金融和爱增宝跑路事件明显反映了投资者对于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的职能普遍认识不清。作为汇付天下和易宝支付的客户,平台原本应该让投资者感到安心,但由于平台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只是规定了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参与其他业务环节,实际上成为了P2P平台对外采取的“障眼法”。

(二) 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社会公正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法律领域的概念,也是一对伦理学领域的概念。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是公正,而公正的根本问题就是解决权利和义务的交换与分配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契约关系一旦缔结,就相当于达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契约关系是以网络为载体来缔结的,互联网金融合同往往具有形式电子化、条款格式化、内容简单化等特征,作为处在信息劣势一方的投资者在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权利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应当承当的信息披露、资金安全保障、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等义务方面却做的不够。这就严重违背社会公正原则,引发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P2P平台的借款项目到期却不能提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无法按时兑付,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金额远超过公司资产或注册资金,却只出让很小份额的股权等问题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

(三)行业监管不足,自律力量薄弱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缺乏他律和自律的有效结合与统一。在金融体系中,他律的形式不仅包括硬性的法律约束,也包括软性的伦理约束。前者主要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外部监管。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多种伦理规制手段,对当事人行为进行约束。互联网金融经过这几年爆发式的增长,除了第三方支付得到了严格监管外,其他几种模式在法律制度和监管标准上均存在很大空白。因此,作为硬性的法律规制的有效补充,软性的伦理规制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外在约束力量。目前,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各地已逐渐成立,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及论坛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评级和曝光,但这类自律性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很难起到更大的影响。而自律性道德则是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是当事人通过自我反省和自我控制而做出的一种符合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约定的行为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一般的企业一样,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在资金逐利的本性驱使下,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良心更多地是要依赖于行为人的自我约束。这就对企业的道德文化教育和企业文化以及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经济转型和科技进步导致社会价值观的变化

在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一方面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产生了全面而尖锐的冲突。很多代表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价值观日渐被人们淡忘,而其中的一些糟粕的价值观却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中国传统价值与西方价值观在碰撞过程中也会产生矛盾与冲突。西方崇尚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中国则信仰的是以集体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价值观。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发展与矛盾冲突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人们思想混乱和行为失范,很多人利用改革过程中体制的漏洞,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谋取个人私利,满足日益膨胀的物质欲望。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信息传播速度还是方式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跃,由此所催生的时代变换,更是在社会价值观上推动着整个时代的转型与变革。正如“领教工坊联合创始人”肖知兴所说的那样:互联网给中国带来的最大改变,也许是价值观的变化。

(五)社会结构体制失衡,诚信缺失问题严重

这些年来中国一直在经历着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在费孝通看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及随之而来的地缘关系之上的。而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与人之间更多地是依靠相互间的契约关系而非熟人关系来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再加上社会流动的速度加快也使得失信成本降低。根据经济学的博弈论观点,多次重复博弈的小群体由于失信成本较高,选择合作者居多,而当群体数量增多,或者博弈是一次性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失信惩罚机制,往往会使得失信和不合作的成本降低,诚信缺失问题大量涌现。比如东莞市某家号称被美国上市公司收购的P2P平台,在去年7月出现逾期和提现困难后,总经理改名换姓在其他地方投资开办了另一家P2P网贷平台,继续蒙蔽不明真相的投资者。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管体系

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然而相应的监管却并没有及时跟上,由此露出各种风险和问题也被库存起来,如果再得不到高度重视和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立体监管体系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去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关于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和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也陆续发布,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去年12月28日,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对于规范P2P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但从整体来看,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生事物的监管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相应配套措施还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严重的滞后。因此,监管机构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加强自身金融监管能力,重塑金融监管体制,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法律部门也应及时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完善具体监管措施和细则。

(二) 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未出台或完善之前,行业自律应先行一步,扮演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看门人”角色。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只有当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才能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2013年底,全国性、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继成立。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近年来它们在规范日常经营、促进信息披露、加强政府沟通、加大行业对风控能力的重视等方面起到比较好的影响,但由于缺乏约束力,效果十分有限。今后,监管层还需从积极鼓励和引导行业自律,制定完备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职业规范建设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面对的主要风险,征信体系可以称得上是最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首先应加快征信立法,使征信系统尽快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开放。今年年初,包括人人贷、翼龙贷在内的首批13家P2P机构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未来会有更多的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享受到开放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另一方面,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征信系统也是未来行业发展的大方向。互联网+征信,将成为征信常态。拥有海量个人数据的腾讯、阿里旗下的腾讯征信和芝麻征信在大数据征信方面树立了行业标杆,成为央行征信系统的有力补充。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在这个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媒介信息传播技术加强的大环境下,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受到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多元化的发展,各种风险隐患频出,更是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引导。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相互协作,也可以引发舆论热潮,提高公民参与的意识,对社会起到正面导向的作用。比如,新华网作为党中央直接部署,新华社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其传播力、公信力和影响力在业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新华网副总裁汪金福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行业峰会”上就提出为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切实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对于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新华网积极跟踪报道,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加快网络规则的制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但依托的是互联网的“聚合与连接”来撮合交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管控金融风险,挖掘个性化金融需求。数据化能够将信用变成财富,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就表示,大数据的应用和价值的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2014年7月,中国发布了网络安全法草案。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会议的热点也聚焦在共享一个有规则的网络世界上。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于网络规则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盈灿咨询.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报简报[EB/OL].网贷之家,http://www.wdzj.com/news/ baogao/25555.html

[2] 王曙光.金融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90页

[3] 王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伦理规制[J].西南金融,2016(2)

[4] 叶雷.互联网给中国带来的最大改变是价值观[N].上海证券报,2015-1-16 (A08)

[5] 霍学文.新金融,新生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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