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相邻关系制度的弊端

2016-04-19 12:36李小余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弊端物权

李小余

摘 要 相邻关系是近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成文时代,它是指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相邻双方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即对他人权利予以容忍,对自己权利予以克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

关键词 物权 相邻关系 弊端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1相邻关系概述

首先,相邻关系最初因不动产而设立,离开不动产相邻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相邻关系是否仅仅能适用与不动产这一问题一直为学界所探讨;其次,最初的相邻关系主要是指物理意义上的相邻,而现在则多解释为观念意义上的相邻,即对相邻关系中距离的要求放宽,无论距离远近都可以适用相邻关系。

关于相邻关系的性质,现在学界的通说是所有权扩张或限制说,认为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延伸,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在我国,相邻关系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被规定于所有权篇。我国对于相邻关系的立法较晚,最早在《民法通则》中第83条规定的相邻关系,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这一制度,该条文过于笼统抽象地概括使相邻关系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并且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纠纷,之后的《民通意见》虽然在通则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细化,但是仍然不够全面。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们发现它对相邻关系这一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改变了传统的立法模式,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的第84条到第92条,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的通行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的相邻关系以及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染物产生的相邻关系。

我国的物权法虽然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做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但是尽管如此,相邻关系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就目前的实践情况而言仍旧缺乏适用性。

2相邻关系的弊端

2.1规范过于原则化

如上述对相邻关系的概述,相邻关系在我国的立法较晚,对于这个制度的适用其实没有太多的经验。尽管《物权法》用了一个章节来体现相邻关系制度在立法和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但是它的立法宗旨还是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规定大都体现出很强的原则性,84条规定的处理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般原则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这个规定中,法官很难凭这些字眼很好地把握相邻关系中“扩张”与“限制”的度,法律适用存在难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2.2不可量物制度的缺失

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形态的,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的,但能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质。常见的不可量物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等。不可量物对人的侵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表现得也越来越明显,仅仅以环境法来对这种侵害进行规范显然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物权法》中虽然不可量物有一定的体现,即90条对固体废物、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立法也多体现出环境保护这一宗旨,没有体现出相邻关系中双发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就现在我国的相邻关系现状而言,不可量物制度的缺失仍然是相邻关系需要面临的问题。

2.3相邻不动产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相邻关系延是所有权的延伸,从这个本质出发,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就必须要明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于相邻关系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因此不动产之间具有紧密性,需要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各自所有,这样发生纠纷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所有权的归属来把握相互间权利义务。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都对相邻不动产之间的界限做出了规定,并且所占比例相当可观。反观我国,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并没有规定,使一些案件无法得到解决。

2.4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冲突

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是指,一方依照《行政法》相关内容,如依《行政许可法》获得加工某种产品的资格,此时若产生噪音和空气污染,则私法上的确是妨害了相邻方的权益,此时相邻方如果以此主张相邻关系,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必然会遭对方是以获得合法行政许可而从事该行为的抗辩,两者之间会有直接的冲突,且这种情况如今也屡见不鲜。

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依然缺乏具体的解决方法,实践中关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明显体现出了公法优先性,相对方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合法的许可往往可以限制相对方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诉求,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都缺乏法律依据。

2.5其他内容

首先,要依照相邻关系制度来调整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事实,但是对于这个损害事实,物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也没有给出加害方的免责事由。

其次,对于确实造成损害后果的,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措施。我国物权法并没与规定违反相邻关系的责任形式,92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这里的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表现为给与当前直接的经济损失,且多为赔付金钱,很少考虑到对受害人带来的长期影响和侵害,也不考虑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法官在现实裁判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目多少,往往不会考虑太多而仅仅以一定赔偿数额了事,没有其他的救济方式,然而实践中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低,容易助长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以付出极小的代价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见司法上救济形式的单一也是相邻关系一个明显的弊端;

最后,尽管我国《物权法》已经对具体的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但是相比较于其他国家,仅仅这些是不够的,其相关规定仍然有待补充,而对于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有关容忍的限度也没有给出具体可以衡量的标准。

3解决建议

综合上述相邻关系所存在的弊端,对于弥补相邻关系的这些弊端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立法上的改进

在相邻关系的立法上避免过度原则化,缺乏适用性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应当增加一些相邻关系的种类,并作出法律规定,以保证实践中的纠纷能够有法可依,使法律不缺乏适用性。但是相对的也不能忽视对相邻关系原则性的规定,原则虽然抽象笼统,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中,原则为立法保留了空间,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因此,在相邻关系的立法中,并不是说规定得越具体越好,最佳的状态应当是现行法律能够满足当下社会的需求,又留有兜底性质的。

3.2增加、完善不可量物侵害

首先,在相邻关系中增加不可量物法律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遗憾。《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可量物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善,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们可以从其法典上得到启示和借鉴。

其次,在立法上要对不可量物进行区分,即能够造成相邻方损害的和短时间内无法看出来的侵害,前者为噪音、不清洁的气体等,后者最为典型的就是辐射,应该对其分开讨论以求建立全面的不可量物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90条已经规定了一些不可量物的内容,但是如前述缺陷所言,立法在此处体现出环境保护这一宗旨,没有体现出相邻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公法性。另外其规定也过于简单,判断标准不明确,存在司法适用困难的问题。

最后,要增加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除了常见的光、噪音、污染物排放等,还要与现实相结合,比如说辐射、不清洁气体和颗粒粉尘等,这些侵害要严格与环境法上的内容相区分,符合相邻关系制度要求。

3.3协调公法规范是私法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存且冲突的例子不在少数,现实是很多人以存在合法的公法规范为由来对抗相邻方的请求权,符合公法规范成为对抗私法的免责事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如何有效平衡两者关系,相邻人如何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这都需要公、私领域对相邻关系制度予以立法确认,公法也应当相应地对相邻关系予以认可和保护,防止冲突。

3.4救济方式的完善

首先,传统的相邻关系对于造成侵害后的救济形式是有限的,通常都表现为物权法上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这些内容有很强的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为法官所运用;其次,物权法92条规定了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多表现为金钱,但是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仍然没有具体的标准。造成客观的损失还容易判断,但如遇不可量物侵害等难以估计损失的情形时就很难给出具体的数额。除此之外,损害不是只有物质上的,相邻关系中同样会存在精神损害的情况,而这也是我们所容易忽略的部分,因此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对于相邻关系中的损害事实和容忍义务方面的立法也缺乏具体的标准,这也需要予以确认和规范。

4总结

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保障权利行使和限制权利行使的双重价值,从经济价值上来说,相邻关系提高了房屋的经济效益。因此,就现在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密切,不动产不断增多的现实社会而言,相邻关系是一个有助于纠纷解决,并且值得立法者重视的制度,所以对于我国相邻制度的弊端只有尽早弥补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陈翼,吴君明.环境公法领域相邻关系问题解决途径探求[J].学海,2011(5).

[2] 陈晋.我国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立法之完善[J].理论月刊,2014(3).

[3] 屈茂辉,章小兵.我国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模式的变迁与发展[J].湖北社会科学,2015(3).

[4] 阳少林,熊水平.走出法律实施的困境——以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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