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016-04-19 12:40曹青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曹青

摘 要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保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并激励创新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障社会正当的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实现社会稳定发展。所以,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期,需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现简要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力求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照。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由于科技的持续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屡屡出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与健全,有效地弥补了知识产权法中不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整合,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完备的体系,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1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1.1我国知识产权法简述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后来由于历史因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满足社会现代化的需求,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激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且逐渐产生了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核心的体系。上世纪90年代后,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持续健全,为了和国际接轨,司法保护迈进了法律实践的新时代。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形成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软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现象持续增多。规范和协调此类问题,有效保障与鼓励创新发展,保证其在我国社会经济进步中充分发挥作用,则需对知识产权实行合理的调整,且提升法律保护力度。发展和健全知识产权法是当前时期主要需面对的问题。

1.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杜绝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保障经济秩序的规章制度的综合。随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加深,我国在大力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备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就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广义则包含了商标法与广告法等法规。

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1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障对象有差异

知识产权法重点保障的对象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的是经济价值与社会权益。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精神财富和经济财产,对创新者来讲,创新的过程肯定非常的艰辛,知识产权法为创新者提供了精神安慰,也是创新者的精神食粮。对一些创新者来讲,精神上的财富远比经济重要,其更重视自身的价值。知识产权法恰恰是认可创新者自身的价值,使其精神方面可以获得满足,重点保障创新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惩处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了改善社会不良习气,使用市场获得有效净化,避免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出现,大力规范与限制不正当竞争活动。并且使侵权活动受到法律制裁,保证创新者的权益,稳定社会民心,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经济稳定进步。

2.2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同一个目标

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确保个人创新成果的拥有权益,保障个人的知识产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是借助法律更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益,惩处应用不正当方式盗取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遏制此类状况的出现。现以商标法举例,商标注册结束之后,即具备这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转让权益、准许别人注册这个商标的权益以及不准许别人注册这个商标的权益。若他人没通过商标拥有人的准许,就占有这个商标。商标拥有人就能够借助法律途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自身的各项权益,并使非法占用商标方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更正社会不良风气,保证社会秩序。两法均是为保证社会优良风气而推行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使人们更好地行使自身根本权益。

2.3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彼此作用

知识产权属于个人具备的权益,知识产权法的推行主要是为更切实有效地保障个人知识的创新成果不会遭到旁人盗取。只有为人们建立优良的创新环境,人们方可高效的创新,得到更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若知识产权法缺失或者不够完善,人们的创新成果遭到旁人随意占有使用,创新者全部努力便都付诸东流。如果这样,不法分子只需等待旁人创新成果,然后将成果占有即可。如果所有人均这般想法,还有谁乐意去创新?全都等待不劳而获,逐渐变得慵懒,行动与思维均会逐渐荒废萎靡,最终就会成为仅会进行抄袭的社会渣滓,社会同样会变得混乱不堪。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借助法律来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规章体系,为降低创新者的经济损失而制定的规章。也能够尽可能地保障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旁人的占有,重点是针对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规体系。如果创新者知识产权没经过其自身同意就遭到别人的盗取占用,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够保障创新者的产权权益,并惩戒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人,保证自身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若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失或者不健全,就算创新者自身的知识产权获得了法律法规的认定,却缺少约束不法占有活动的制度,则此类状况必定会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为得到越来越多的利益,并由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别人的知识创新,加重社会的不良习气,使此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更加猖獗。而创新者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到别人的任意盗用,对那些努力创新的人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

3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例分析

随着王老吉的商标被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之后,鸿道集团和广药彼此的官司又开始了。双方都斥对方的红罐外包装侵犯自身权益,要求停止这种不法行为,并且依法进行赔偿,直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2012年5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阶段,加多宝方提出鸿道集团已经以红罐外观注册了专利,且得到相关专利,当庭提供了四十九份证据。双方的凭据都是反不正当竟争法中第5条第2款中的相关规定。引用的法规也都是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各方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加多宝认定红罐包装是本企业设计且经过许多年打造而成,具备知名商标的属性,就算之前王老吉商标已经判给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可包装与商标均能够分离,加多宝该品牌付出巨大宝,广药损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规章制度。但广药认为王老吉的商标和包装不能够进行分离,王老吉的商标既然已经判给了广药,外包装则需一同判给本企业。其所说的知名商品依然是王老吉商标,却不是目前的加多宝商标。

这个案件最主要的争议就是:该商品的特有外包装和王老吉的商标可否进行分离,是哪方出现了侵权?王老吉商标已经在2012年判给了广药,广药认为:产品外包装从出现开始就已经包含了商标,商标是外包装核的主要因素与构成因素。若判定红罐外包装和商标不能够分离,全都判给广药,那么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则需要求加多宝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而加多宝证词中包含了红罐设计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且得到授权的资料,其于1997年就得到了红罐设计专利。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的规定,鸿道集团在该专利到期之后,依然借助市场资本和广告媒体形势提升红罐外包装的知名度。所以,红罐外包装根据专利到期的产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护。且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目标均是为确保有关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受不法侵占,并保障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进而使有关主体权益获得平衡。最终基于利益平衡准则,加多宝方的鸿道集团通过十数年的运营使王老吉产品在当前市场占据主导。并且付出大量的资金与劳动资源,其贡献依然很大。为使彼此的利益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需维护付出更多的一方。所以,红罐外包装需判给加多宝的鸿道集团。

4总结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部分,需基于普通的法律竞合规则适用法规,给予当事人选取适用法律的权利,不仅可以切实有效的处置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和逻辑关系,还对法律法规的正常适用有利,同样满足司法实践过程中,二者适用的现实情况。

(指导老师:杨华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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