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纯粹利益损失之立法模式

2016-04-19 12:43崔雨邓沁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崔雨 邓沁

摘 要 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否可以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是侵权行为法上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而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研究德国、法国的关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之立法模式,比较我国的立法模式,反思我国关于纯粹利益损失立法之不足,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纯粹利益损失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1德国、法国的立法模式

首先就德国法来说,德国民法典832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权利其实都是绝对权,解释上也不包含一般的财产。所以德国对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保护主要通过其他规定和细致的区分来体现。而这种保护也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补充,如832条第二款对第一款的补充和826条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损害的承担责任等规定。其次德国法还通过判例,学说对832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和对合同法进行了扩张,以扩大权利的外延来实现对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德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发展出了许多新的制度,从而将纯粹经济利益不断纳入其保护的范围。

与德国法有着显著区别的是法国法,与德国法严谨的规定不同,法国法对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规定要宽容和自由得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法没有对其加以限制。首先就一般的规定而言,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如果对其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该条文所涉及的范围当然包含了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被认为是最具开放性的侵权责任条框。

2我国的立法模式

相比较于德国法和法国法,我国对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采取的态度主要的争议存在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该条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责任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对于这一条文争议的一个焦点主要是其中的财产是否涉及纯粹经济利益,是否可以将纯粹经济利益纳入该条文财产的范畴。有些学者认为当初立法者在订立改条文时更本不可能将纯粹经济利益这个概念考虑到财产的范围中,随意追究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而言,这里的财产应该仅指绝对权性质的财产,不包括债权也更不可能包含纯粹经济利益。其他的学者则认为这是一个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一般性条文,应当当然包含纯粹经济利益,但是仅以条文规定的相似就简单地认定我国的立法模式与法国相同未免太过草率。

3简析我国立法模式

那么纯粹经济利益是否应当包含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当中呢?作者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两个方面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对于前者,我国法律主流学说基本的共识是违约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将一般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作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来保护的话容易导致大多是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禁止竞合的方法,即将违约责任包含于侵权责任中,如果发生竞合则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方法来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但是这种做法与我国学界的共识相违背,所以几乎无人赞同这种观点。除此之外也有人主张引入固有责任的概念来解决两者竞合的问题,但是这种观点含义模糊,值得商榷。而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中,作者认为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因侵权法主要保护绝对权,不能为缔约上过失所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救济,若没有改制度则缔约阶段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就会失去法律保障,这也体现出我国学者对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保护范围的理解,如果将大多反应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也纳入侵权责任中的话,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过失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且这也不符合我国学者的基本理解。因此,作者在结合立法状况、学说和司法实践,得出不能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财产”的概念一般性的解释为包括了纯粹经济利益。

尽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不涉及纯粹经济利益,但是并不是说我国不存在规定对纯粹经济利益保护的条款,如:《民法通则》119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等。但是不同于上述通过责任竞合和缔约过失等方面的分析得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不包含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中的结论,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的立场又有所不同,总结来说主要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属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保护范围;过失违法106条第二款导致他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时应当赔偿,但是如有特别法规定了损害赔偿内容时只能援引该条文,但是这些特别规定和该条文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朗;在其他情况下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要低于绝对权的保护,且构成要件也更加严格。由此可见,司法实践更加倾向于将纯粹经济利益属于“财产”范围,但是并不能够获得等同于绝对权的保护程度,而是需要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是才能获得赔偿,这与德国模式相似。与司法实践相同,我国理论界学者也大都倾向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包含在“财产”范围内,但保护程度低于绝对权,但也有人认为106条第二款所保护的仅有绝对权,关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实际上是一个立法上的漏洞。

参考文献

[1] 葛云松.《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J].中国法学,2010(3).

[2] 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J].中外法学,2009(5).

[3] 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杂志,2007(4).

猜你喜欢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云计算LaaS模式中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法律认定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