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失物拾得人权利的保护方式

2016-04-19 12:44任静邓沁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4期

任静 邓沁

摘 要 我国现行法中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遗失物拾得纠纷的解决方式,而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即可适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研究遗失物拾得人权利的保护方式具有进步意义。

关键词 遗失物拾得人权利 诉讼方式 非诉讼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1诉讼方式

诉权是遗失人和拾得人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诉讼结果具有最终局的法律效力,即“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诉讼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来说,是最有效、最权威、最彻底的解决方式。在遗失物拾得纠纷的诉讼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从相关法条的规定来看,遗失物原则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其也有特殊规定。对于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的遗失物是适用善意取得的。然而从《物权法》第107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这些情形仍然不适用善意取得,无非此时考虑到买受人完全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允许所有人可以无条件地追回而不给予任何补偿,将对交易安全产生严重的损害。本条对权利人向拾得人要求追回遗失物,没有明确规定时效,表明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该条也明确规定,该遗失物通过法定途径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才能适用除斥期间,而如果没有转让,仍然由拾得人占有的,则不适用除斥期间的限制。物权法之所以对请求拾得人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是因为向拾得人提出请求,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尤其是,如果拾得人返还拾得物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在超过一定时效之后,就可以无需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鼓励拒不返还行为,也与物权法关于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的规定相矛盾。为了更深入了解此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展开:

1.1请求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

权利人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究竟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学理上值得探讨。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是:此种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笔者也赞同此观点。因为该期间应该是一个不变期间,其不宜中止、中断、延长,否则对于平衡买受人和权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该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1.2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在遗失物被转让后,权利人享有的两项权利的行使时间限制:一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处有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此处的诉讼时效为除斥期间。原则上权利人只可择一行使。由于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样就会产生失主的回复请求权。在物权法上,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财产,原权利人都享有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的主体是权利人,义务人为现在占有人。在行使回复请求权时,是否应当受到时间的限制值得探讨。从充分保护所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当给予原权利人充分的回复请求权,但是基于平衡对真实权利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的角度考虑,又有必要对此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如在权利行使的时间上加以限制,即权利人行使回复请求权,应当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否则长期使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

2非诉讼方式

非诉讼分为和解、调解和仲裁,每一种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并且相互联系,彼此相互协调。

2.1和解

在拾得遗失物纠纷中,和解是拾得人和遗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凭借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纠纷,救济过程和结果是不受也无须受严格的规范制约,即不受程序法规范的制约也不受实体法规范的制约。然而,拾得人和遗失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经过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后,该和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2.2调解

调解是依靠一定的习惯、道德和法律对拾得人和遗失人进行劝说和沟通,促成双方和解和让步,从而解决纠纷。与和解相比,调解是依靠民间性的第三者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的,主要有人民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需要强调的是:法院调解属于一种诉讼活动,不属于非诉范畴。调解而言,调解的第三者由拾得人和遗失人双方自己选定的,调解的运用和调解协议的最终达成都必须依赖拾得人和遗失人双方的合意,并且,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拾得人和遗失人双方的自觉履行,体现了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纠纷的功能。

2.3仲裁

仲裁是指拾得人和遗失人根据有关的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与调解相比,仲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强于调解,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诉讼相比,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均只能依靠法院来实施。仲裁虽也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但其因决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的支持,仍然存在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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