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
——以网络环境为背景

2016-04-25 08:44孙瀚之
2016年10期
关键词:孤儿著作权法集体

孙瀚之

探究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
——以网络环境为背景

孙瀚之

孤儿作品是指经过使用者尽力查找,仍不能确定权利信息,或者权利信息虽确定但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在当今社会,由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以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孤儿作品因无法找到权利人而得不到利用。本文认为,我国应该扩大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的相互配合,共同完善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

孤儿作品;强制许可;集体管理

一、孤儿作品的基本问题

网络环境下,各种信息借助互联网平台得以迅速而便捷地传播,我们在感叹数字化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网络环境给著作权的相关制度提出的新问题。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同大多数国家相同,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即作品自权利人完成之日起便自动取得,无需履行申请、登记等程序,所以在作品上的署名便是判断作品所属的重要依据,但是如果作品匿名或者署假名就很难判断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导致孤儿作品的大量产生。另外,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权利归属很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在变化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有可能导致孤儿作品的产生。

事实上,孤儿作品的产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但是近些年来,孤儿作品保护的问题受到学者的重视和大众的讨论是由于谷歌的数字图书搜索计划。2004年,谷歌计划建立全球最大数字图书馆并在10年内批量扫描全球公共和大学图书馆的藏书,并将其转化为电子书,供读者在线使用。但是次年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联合会认为其行为存在“大规模版权侵害”,遂提起了诉讼。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谷歌建立数字图书馆,其中对于孤儿作品部分,双方约定:谷歌出资成立图书版权注册中立机构,该机构负责登记孤儿作品,并且为这些图书的版权人提供版权费。孤儿作品的版权人倘若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进入该计划,可以声明退出。法院最终驳回了和解协议并建议将数字图书馆计划局限于已明确授权的作品内,将条款修改为“选择加入”条款。[1]在这个颇受关注的案子中,法官的判决无疑是为了保护孤儿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其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官的建议难以执行。因为孤儿作品中的绝版图书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由孤儿作品的权利人选择加入才能将这些作品纳入到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中,那么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图书数量将会大打折扣,传播孤儿作品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二)保护孤儿作品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孤儿作品。一方面,中国近数十年间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动,大量的作品信息档案或记录因此灭失,进而导致著作权人的信息无法被找到。另一方面,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时间不长、代表性不足,而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是查找特定类型作品著作权人的最佳途径。[2]但目前我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查询著作权人信息的成功率显然还很低。

其次,我国现行立法无法完全解决孤儿作品的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关于孤儿作品的规定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作品是借助电子产品创作的,其传播也离不开网络的平台,所以“原件”怎样界定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另外,由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这种“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同样受到人们的质疑。

最后,对孤儿作品进行保护既可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可以使公众享受到更多的文学艺术作品带来的陶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

(一)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立法探索

前文已述及,目前我国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中有所涉及,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网络环境,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所以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这意味着我国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该草案在保留第一稿的基础上,将孤儿作品使用的形式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3]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类似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提存”模式,尽管该模式存在运行成本较高和效率低下的缺点,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意识不高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如果提前对使用费用进行提存,可以防止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能够保证权利人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平衡二者的利益,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其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该模式的利用还处在探索阶段,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过分限制了孤儿作品的利用形式,将孤儿作品利用的形式限定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形式,这可能限制孤儿作品价值的充分实现。

第二,按照草案中关于孤儿作品的规定,如果每一个使用人在利用每一个孤儿作品时都逐一地向有关机构申请授权,那么在网络背景下,将会有大量的孤儿作品面临着被授权的问题,这样不仅徒增使用人的使用成本,对于授权机构而言也是很难高效率地工作。

(二)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完善

1、扩大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

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较,我国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又不能像有的国家一样规定比较宽泛的利用情形,否则容易引起大量的孤儿作品侵权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孤儿作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公共图书馆、教育机构、档案馆、电影或录音资料馆及公共广播组织等机构,进一步完善对孤儿作品的利用情况。

2、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网络环境下的孤儿作品授权问题增多,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孤儿作品授权问题的可行办法,但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我们应该从法律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规制,从机构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建设,努力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孤儿作品的利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1] 程文琴.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2] 王迁.“孤儿作品”制度设计简论[J].中国版权,2013(1).

[3] 郑伦,幸聂鑫.论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J]求索,2013(10).

孙瀚之(1991.11-),女,山东潍坊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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