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范出口骗税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6-04-25 18:18王文爽
2016年10期
关键词:骗税税款货物

王文爽

一、我国防范出口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在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和对外贸易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出口退税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加上当前税收制度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大肆进行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骗税区域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数额越来越多。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增有减,但出口退税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特别是2009年,我国在出口总额下降16%的情况下,出口退税额逆势增长11%;2011年出口退税额增长26%,也明显高于当年 20.3%的出口总额增长率。剔除出口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外,这其中不排除存在不法分子为骗税而假报出口的因素。

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相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出口骗税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为了打击骗取出口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就是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

我国的相关税务部门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检查,严格把好出口退税的审核环节,打击防范出口骗税的行为。税务部门加强出口货物的检查,提高抽检率,减少虚假货物出口或者虚报出口货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更大可能的减少国家损失。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税务部门加强退税单证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了解各种利用退税单证进行出口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伪造出口退税凭证或内容不实等,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情况以前,暂不能办理退税手续,一律不予退税。

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退税管理机制。税务部门是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的主要执法者,也是最直接的参与者,如果税务部门内部出现漏洞,执法犯法,那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我国在加强对税务部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同时,也成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出口退税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责任到人,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有利于监督和弥补过失。对于因为个人过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相关部门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纵然国家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在政策施行的背后,仍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政策的漏洞偷税骗税,各种投机的方式层出不穷,有的出口的货物是一些废品或无用处的东西,以此来骗取退税,有的是假装出口,只将货物在海上游一遍,根本没有出口,还有的是虚报谎报出口额,骗取多余税款。更有甚者利用骗术,制作利用假发票套取征税证明或者伪造出口报关单。

二、我国防范出口骗税存在的问题

(一) 征退税管理仍然存在脱节

我国的征税和退税机构是分开的,征退机构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和沟通,致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漏洞进行骗税。一方面,在大多数地区,税务部门内部主管征税与退税是相对独立的两套机构、两班人马,征收部门认为出口退税是退税部门的事情,不愿深入研究学习出口退税业务,退税部门认为进项抵扣属于征税部门的管理范围,而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及缴纳税款等情况掌握不够,再加上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你征你的,我退我的,造成目前“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的局面。另一方面,虽然审核审批权下放到县区局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衔接的有效措施,但审核审批权下放目前仅在全国少数地区进行试点,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还未理顺;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将其作为规避骗税风险、转移骗税责任的工具,对于购进的出口货物票票发函,影响了退税审核审批进度,货源地税务机关往往只注重对发票真假、是否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不注重对供货企业资金流、货物流等货物的真实性、相关性进行调查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出口企业生产、购进货物等流转情况的监控。

(二)出口退税制度不健全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支持,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健全客观上为出口骗税行为提供了便利。出口退税立法有待规范,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中有零星规定外,出口退税制度是以大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分别作出的规定、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而建立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约束性较差。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均从本部门实际出发,所出台的政策关联性差,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弱化了出口退税制度,在制度上使出口骗税成为了可能。

(三)出口监管不到位

在税收管理方面,其监管不到位的表现有:一是监控手段和措施不到位。这又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涉及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对于出口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很多工作人员只是走程序,对企业缺乏深入的了解,对于深层次的出口骗税形式缺少判断,对纳税登记、对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领购及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进项发票、发放及管理防伪税控机等不了解。其二,上级税务机关缺少相应部门的监督,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控又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在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致使问题出现,或者出现后不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二是个别地区没有将出口退税函调制度、增值税发票稽核制度落实到实处,甚至违规为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具虚假回函,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犯罪分子骗税。

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依然实行粗放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那么各种隐患将持续存在。

(四) 处罚力度偏低

1992年9月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 5 倍以下的罚金。”“5 倍以下的罚金”,这样的描述具有太大的主观性,让很多不法分子借机钻空子,更容易让税务队伍收到腐蚀。“骗取出口退税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其出口退税权暂停半年以上”,这样的规定也缺乏具体性,处罚的力度也过轻,不能有效震慑骗税分子。而国外对骗税的处罚就要严厉得多。例如法国,如果某纳税人在某月骗取了一笔税款,那么税务机关不需要去查每个月的帐,就认定他全年十二月每月都骗取了该数目的税款,在处罚数目上乘以十倍,并一次性补齐这些税款。假设某人某月骗取了10万元的税款,那么就假定其当年骗税120万,再补齐十年的,就是1200万。如此的处罚力度,让犯罪分子轻易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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