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9年后提起诉讼,法律支持吗?

2016-04-26 06:24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6年1期
关键词:医方医疗事故诉讼时效

杨学友



漏诊9年后提起诉讼,法律支持吗?

杨学友

9年前,老人因摔伤到某医院接受左膝内侧副韧带修复术。出院后,患者左膝长时间持续疼痛、不能负重,不能正常活动。患者曾于术后再次到该医院做MRI检查,诊断创伤性关节炎。2011年6月17日,患者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并接受检查时,医院为患者出具专家会诊报告书,载明:患者以内侧副韧带损伤于2003年底在我院行手术治疗,前交叉韧带损伤未处理。并出具异地转诊报告书。事后,患者要求医方承担漏诊损害赔偿未果,于2012年8月提起诉讼。患者于9年后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案情回放]55岁的汪阿姨(女)于2003年12月11日因“左膝关节不稳定行走受限”为主诉就诊于某市医院骨科,自述于当日早晨骑自行车摔倒后左膝关节行走疼痛,感觉不稳定,门诊以“左膝关节侧副韧带损伤”之诊断收入病房。专科检查诊断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完全断裂)。12月12日行左膝内侧副韧带修复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12月19日出院。出院后汪阿姨患肢持续不好,疼痛、不能负重,不能正常活动。

2006年原告曾到被告处做MRI检查,诊断创伤性关节炎。

2011年6月17日,患者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并接受检查时,医院为患者出具专家会诊报告书,载明:患者以内侧副韧带损伤于2003年底在我院行手术治疗,前交叉韧带损伤未处理。并出具异地转诊报告书。2011年9月21日,原告以“左膝关节外伤后疼痛,功能受限8年”为主诉入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初步诊断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汪阿姨为治病还就诊多家医院。期间,鉴于医方在为自己治疗左内侧副韧带损伤时存在漏诊问题,汪阿姨找到该医院要求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未果后,于2012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5574.62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某市医学会于2012年10 月29日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患者就诊时未做MRI检查,导致“左前交叉韧带断裂”漏诊,致患者八年来未经及时有效治疗,致患者左膝关节软、无力、活动略受限,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尔后,经汪阿姨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汪阿姨伤残等级予以鉴定,意见为汪阿姨构成9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医方)辩称,原告是于2003年进行的手术,但其于2012年才告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原告主张医疗过错赔偿,但其没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原告赔偿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是在2011年6月被告出具专家会诊报告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后一直与被告交涉此事,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其于2012年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故被告此抗辩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过错,使原告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长达8年时间未得到治疗。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考虑原告的伤情即使得到及时救治,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也不一定完全避免上述损害后果,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90%责任为宜。

在确定汪阿姨各项损失额为371258.32元的同时,判决被告某医院按90%的责任,赔偿原告汪阿姨经济损失334132.49元。

[法律评析]一、汪阿姨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患者汪阿姨虽然被漏诊发生于2003年,并于2012年才主张诉讼权益,但医方的漏诊行为一直不为汪阿姨所知道,直到2011年6月被告出具专家会诊报告后才知道医方存在漏诊之过错,其权利被侵害。之后,汪阿姨一直与医方交涉,在要求赔偿未果后,于2012年5月起诉,从知道之日起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

二、在未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可否以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为据申请医疗过错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规定:为统一法律标准,彰显法律的公正,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化解医患矛盾,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而该法强调的是医疗过错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该规定表明三点: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二是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责任程度。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包含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当事人没有必要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完全可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关系医疗过错的意见内容,要求医方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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