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问题研究

2016-04-26 18:02祝丹宁
科技视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新三板融资监管

祝丹宁

【摘 要】新三板主要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其是专门面对成长比较快速的创新型与科技型的非上市股份企业完成股份的转让与定向融资的交易平台。本篇论文对目前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的问题作了具体的研究,挖据出其中的缺陷,同时给出与之相对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词】新三板;融资;监管;问题

0 引言

在2015年初的时候,中国证监会相关的领导指出:“全面促进场外市场的创建,改善全方位的市场系统。加速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体系尝试的拓展工作,探讨促进整合资源下的全国范围内的场外市场创建。因为与新三板市场有关的制度并不是非常的健全,若在扩容之后形成的市场仍然运用当前所具有的制度,一定会限制新三板市场融资的不断发展。所以,需要对当前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存在的问题作具体的分析,寻找其中的缺陷,同时给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1 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制度

1.1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所确立同时进行公布的新三板市场的重要业务准则与相互配套的实施材料,在2009年全新出台的《股份报价转让办法》里面明确指出,协会必须担负起自律性管理的工作,针对新三板市场实施相应的管理。如果出现了违背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部门具有特定的权利去命令他们进行改善,根据具体的情况给出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或者是暂停受理它所推荐的挂牌备案材料的相关工作,同时登记到证券企业诚信信息管理体系中去。

1.2 地方政府的监管

公司如果想要在新三板完成挂牌,必须得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所提供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需要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起对应的申请、营业执照、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资料,才能够得到新三板尝试运行的权限。

1.3 主板券商的监管

全新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指出,主办券商需要监督催促挂牌企业对所应肩负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它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的检查。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分已经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自然人投资人员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样肩负着某些特定的监管职能,按照全新的《信息披露规则》中的第22条的内容,挂牌公司和它的董事没有较大严重违反情节的,中国证监会拥有足够的权利对公司和它的董事进行行政上的惩罚。

2 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力度不足

地方政府、深交所以及主板券商即使肩负着特定的监管职能,然而地方政府的监管只是在公司在新三板完成挂牌“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主办券商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并未具备本质上的监督职能。所以,当前新三板市场融资的监管力度不足,没有办法确保新三板市场融资的平稳工作。

2.2 自律性监管制度的缺陷

在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下,新三板市场监管主要依靠的是我国证券协会的自我监管措施。但是这种监管方式有着很大的不足。从1973年开始,美国的国会就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不合理阐述了:“让一个行业自律监管的内在缺陷众所周知:对被监管部分的天生的监管热情,试图利用正面的行业监管阻止或者消除更为有意义的监管,通过施加与监管需要相悖的反竞争手段,促进自身利益的商业倾向,由于潜在经济利益驱动而拒绝改变监管模式。

3 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问题的完善

3.1 监管模式介绍

对于证券监管的目的是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构建的是一个风险低、效率高的证券市场,挖掘出市场资源配置的有利作用。然而不同的国家法律文化和国情存在差异,因此在其制定自己国家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时,都会把本国特有的国情考虑到其中,以此来确保监管制度的适用性、执行性,促进资本市场的正常有秩序运转与长期稳定发展。截止目前,全球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有力模式的主要国家有英国和美国,英国采用的是自律监管模式,美国是采用立法与自律结合的监管新模式。

3.2 新三板市场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开放达30年了,始终由中央政府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因此相对于国外和国情来说中国的证券协会严重缺乏管理经验,监管的力度也不足。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能完全仿制英国的监管模式。

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建议:我国新三板的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应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与指导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为主体,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管理进行指导为辅助的双重管理。

3.2.1 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

目前,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国的证券协会在行业中只能对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于其他的新三板市场的主体违规行为是没有权利进行处罚的。另外,由于中国证券行业协会的法人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就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对于违规会员的惩罚方面还需要加强管理。在此提出建议,更多的监管和处罚权限应该有《证券法》授权给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有违规违法操作的个体或会员需要进行处罚与制裁。

3.2.2 坚持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管

第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方面取法监管经验,监管的力度也不是很足。第二,根据前面所述,自律监管有着很大缺陷问题。中国证券协会不但扮演管理者又充当自律者,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缺少监管经验,监管力度也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自律性监管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由于我国证券业的协会不但是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又是自律者,这个就会导致在协会会员的利益与投资者之间出现纠纷时,就会有很大可能偏袒协会的会员,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

3.2.3 明确协会和证监会的分工

因为中国目前的证券业协会法人是社会团体的性质,就决定了其对新三板市场住办券商以外的主体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为了避免职权的矛盾,需要对中国证券协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权力进行划分:若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基于行业自律规则予以处理;若新三板市场中的投资者或挂牌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则由中国证监会应负责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管理来说,对地方政府、主券商和深圳交易所对新三板的部分监管、监督职能方面可以继续保持。这样,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从而有效的避免自律性监管存在的不足。

4 结论

新三板是我国目前多渠道资本投资市场的主要方式,在这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建立健全并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新三板市场监管制度是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将更多的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和投资者融入到市场中,极大提高市场的流动能力,有助于新三板市场的长期有效稳定的发展。为主板、创业板市场培育一批更为合格的上市企业,将强各级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以此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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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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