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续期需要当下的智慧

2016-05-03 16:56
看天下 2016年11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续期出让金

以前总说,把现在不好解决的问题留待以后解决,这当然是一种智慧。它隐含的意思是:未来环境会发生变化,后人会比前人更聪明。那么,当事情已经发生,必须要面对的时候,我们能不能根据环境变化拿出足够的智慧来解决它呢?

温州房屋产权到期续费事件,把本来还可以再等一等的问题现在就引爆了。事情大家基本都了解了,温州上世纪90年代出让了一批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住宅用地,现在到期了,要缴纳巨额的费用,差不多占到房产价格的三分之一。从事情曝出,直到现在,一直处于舆论焦点,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是2004年“私产入宪”以来,中国人对财产权预期受到的最大的一次冲击。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绝大多数住宅用地使用权都是70年,温州的案例极其罕见,背后有非常特殊的历史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其他人无关,因为无论是从现实还是法律的角度出发,都会形成示范效应。即便这次温州案例特事特办,房屋产权到期如何续期这个问题,也不能一直拖下去,人们需要对未来有确定的预期。从这个角度看,温州此次事件未必是坏事。

还需要说明的是,此前各地的示范都是有问题的。早在温州之前,青岛、深圳都有类似案例,政府在收取一定费用之后进行了产权续期,其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这是1994年出台的旧法,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不一致,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制定续期标准的依据。

追本溯源,需要回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如何“自动续期”,没说清楚,推给国务院了。根据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精解》,“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而直到现在,国务院的规定也没出来。事情的线索大致如此。

那么,当初《物权法》制定的时候为什么要采取模糊立场呢?立法者的解释是这样的:“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前人把问题遗留下来了,我们要解决,关键就在于“科学依据”。从《物权法》发布到现在,9年过去了,当下中国社会围绕房产有哪些特征?

一、土地出让金屡屡拍出天价,房价居高不下,以中国大城市目前的房价,完全可以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同等地段买一套永久产权的房子。

二、房产成为中国家庭的主要资产,很多家庭倾其所有,就是一套房产,并且有巨额房贷需要在未来偿还。

三、围绕房产,新的税制,比如房产税、遗产税正在紧锣密鼓地试点准备之中。

四、人们普遍默认房屋产权到期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根据网络调查,绝大多数人倾向于未来会自动免费续期。如果认为网络调查不够准确,房地产市场更能说明问题:产权还剩40年的房子与还剩60年的房子,价格几乎没有差异。

五、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并未得到改善,而可以卖出的地越来越少,房屋存量总体而言已经饱和,在很多地方甚至严重过剩。根据财政部数据,去年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同比下降了21.6%。

大致如此,还有其他特征,不一一列举。从上述内容就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房价、家庭负担、普遍民意还是税制冲突的角度,房屋产权到期之后都不应再缴纳巨额土地出让金,从维护土地公有制的角度,可以象征性缴纳一点。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是:产权到期之后,改为每年征缴房产税,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征收,也能保证财政收入细水长流,而不是一下子把未来几十年的钱都给收来花了。

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则正好相反,道理不言自明。按国家行政学院许正中教授说的,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准备好了“一地四吃”:“一吃”土地出让金,“二吃”转让住房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三吃”房地产税,“四吃”遗产税。未来如果能“再吃”一遍土地出让金,当然也不会拒绝。就拿温州此次案例来说,如果只是按照当初70年产权和20年产权的差额再加上利息补缴,可能根本不会成为新闻,虽然法律依据依然不足。这也就是为什么土地产权续期标准不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原因。

因此,这就需要顶层设计了,要么国务院出台方案,要么人大重新释法。其实这事情说难就难,说易也容易。收与不收?收多收少?这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出台,得听人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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