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制度在我国的困境及其完善

2016-05-04 00:25陈宝鹏
2016年11期
关键词:去行政化司法独立

陈宝鹏



司法独立制度在我国的困境及其完善

陈宝鹏

摘要: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性目标,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被推向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要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之都在我国还属于初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制度。本文通过对司法独立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完善的途径。另外,本文的司法独立专指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律渊源;法官独立;去行政化

一、司法独立制度的法律渊源

司法独立制度的法理基础来自于西方的分权理论,对于分权理论的提出,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中可以看到初步的分权理论;洛克在其《政府论》的下篇中也阐述了分权理论的一个雏形;分权理论的正式提出,来自著名法哲学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制度,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该被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且这三种权利必须被分配到不同的人手中才会保障人权,如若集中在一个人的手里就会有虐政的出现。在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响下,美国汉密尔顿等人也接受了这种思想,并在他们的呼吁下,美国联邦司法机构的独立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障。目前,三权分立制度已经基本席卷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有甚者,三权分立制度在拉丁美洲及非洲已得到了相应的认可。在我国,分权制度也被提出过,如: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82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等。

二、我国建立司法独立制度的困境

1.在我国实质性的法治文化尚未形成。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在辛亥革命期间才出现,出现的时间晚,在加上传统对我们的影响,阻碍了现代法治建设。古代中国一直以人治为基础,中央及地方政府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为一体,政府行使着立法、司法、行政权。这使得我国未形成与司法独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

2.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照搬行政化体制。我国法院上下级名义上是监督关系,实践中却不然,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办案现象太多,直接间接地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法院内部,实行的是类似于行政的分级制,分别设立审委会、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主管庭长等等,依法律规定,下级领导要服从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这就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况且法院被设置成类似政府的行政部门,其人力物力财力取自当地党委,法官不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也是理所当然的。

3.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被曲解。党的领导属于政治领导,不能对案件进行领导。某些地方党委及人大以党委名义过问个案,干预法官判案。导致这种现象是由于有些领导干部没有合理的区分二者的关系,过分的强调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法院执行宪法和法律,就属于坚持党的领导。

三、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制度的途径

(一)法治文化的建设

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建立环境,法治文化的建设对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认识、认可与信赖,那么司法独立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为了去除传统法治思想,必须提升国民的法治文化素养,培养法治文化信仰,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彻底消除传统法治中的糟粕。实现法治文化建设,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时刻对国民进行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培养法治观念,逐渐达到全民守法。再者可以加强市场经济建设,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夯实法治文化经济基础。

(二)法院机构设置去行政化

我国的政体决定了我国不能出现分权制度,因此,我们不难理解法院内部的行政制度划分,于此,我国的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亦区分不明确,因此出现了法院内部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出现尴尬局面。行政权与司法权应该是分立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将法院的财政独立于政府,将其也纳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直接划拨,不再通过政府这一级,从经济上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2.法院脱离政府的管辖,不在是现阶段的一府两院,形成法院的垂直管辖。

(三)加强法官的自身业务素质培养

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要求法官具有相当高的业务素质,然而,目前我国个别法官的素质偏低,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法官的业务素质低下既妨碍司法公正又使得公众不相信法律。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在法院内部进行政治基础培训,培养法官的政治素养,定期进行政治考核,不断提升政治觉悟;2.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升个人修为,可通过名家讲座的方式与法官进行知识研讨。

(四)近一步完善法官独立制度

法官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裁判独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党和国家提出这一改革目标,有权机关要建立起相应的保障制度,《立法法》规定任何一项法律的颁布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加以保障其实施,改革的制度也应该如此,要有相关制度予以配套实行,不让其流于一句口号。“干预追责”亦要求建立完善的保障实施机制,任何一种改革的措施不能简单地提起,应落实到法院内部,使之成为一个行为准则。

四、结语

司法独立对于正处于法治中国建设关键时期的我国来讲,其现实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依然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与此同时,及时的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使司法独立制度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与保障。(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万春.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法学家,2002年第1期

[2]黄薇.浅析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法治与社会,2011年5月

[3]吴恒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独立制度的路径探析.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一期

[4]支振锋.司法独立制度实践:经验考察与理论再想.法治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5]陈志军.论我国法官独立与司法独立的内在统一及制度保障.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陈宝鹏(1991-),男,满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法学硕士,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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