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6-05-05 23:41徐军喜
世纪桥 2016年4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法治

徐军喜

摘要:党风廉政监督工作是我们党全面落实反腐战略,预防腐败案件发生,提高党员自我净化和自我纠错能力的有效方法。首先,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实施、公平公正,相对独立、客观适度的科学监督原则。其次,我们要强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合力监督的机制,重点强化党委的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的协助监督责和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责任。最后,我们要从拓宽监督渠道入手,主要采取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广大群众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等渠道,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努力在我们党内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有效制度,全面提高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效能。

关键词:党风;廉政;监督;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15-02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断然采取“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战略,在我们党刮起了一股反贪肃腐的飓风。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和自我纠错的能力,我们应该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一、坚持与时俱进,建立科学监督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取得了显著成效。治标,就是要坚决同已经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采取高压态势惩治腐败。治本,就是通过立法和监督的方法从源头上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治标是治本的前提与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事实证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我们当前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党风廉政监督工作,要靠法治,这是治本之源。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也是我们依法治党的具体体现。只有依法监督,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约束性。任何监督一旦超越法律的范围,就有失去公正的危险,一旦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威信。因此,在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依法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防以权代法、迁就照顾的倾向。

(三)坚持相对独立、客观适度的原则

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中强调相对独立,主旨是赋予监督机构更多的独立职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效能;强调客观适度,主旨是不能超越法律制度赋予监督部门的权限,在权限之内客观地实施各种监督。比如,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不适度的监督会限制下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形成抵触;在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中,不适度的监督会干扰上级的决心,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平级或同志之间监督中,不适度的监督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妨碍协作关系。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相对独立、客观适度的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持续发展。

二、强化监督职责,构建合力监督机制

(一)党委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

党委是我们党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对党的各项建设与发展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1]。从当前现实情况看,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之所以会出现监督乏力、监督难以到位等问题,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坚强的决心。各级党委必须对党风廉政监督工作负总责,党委正副书记要切实当好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要强化自我监督的意识,真诚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意见;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分析形势,听取工作汇报,支持纪委和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做他们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

(二)纪委要担负起协助党委监督的责任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应履行的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各级纪委要摆正位置,自觉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党委当好参谋,积极协助党委抓好监督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该指出的要及时指出,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处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职能部门要担负起专项监督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机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2](P.107)。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机关各部门沟通协调,对监督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密切联系实际,明确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职能部门只有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才最具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组织、干部和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民主评议、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经济责任审计、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综合效能

(一)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

《党章》规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同级党委的最高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它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当前出现的对党委、领导干部监督不力、制约乏力乃至出现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归根结底是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以致权力失控、权力错位、权力滥用。通过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能够极大地改善那种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等有名无实、名不副实的状况,从而对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的权力形成一定的限制和威慑,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权力失控、权力错位的问题。

(二)广大群众的监督

古人曰:“知屋漏者在宇下,知失政者在草野” 。[3](P.82)首先,要维护群众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让广大群众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决策在党内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次,要扩大群众知情范围。实践证明,实行权力公开运作,是减少权力腐败的有效办法。用公开公示的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真相、体察实情,扩大群众的知情范围,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抑制腐败现象滋生。[4](P.53)最后,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探索有利于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的方式方法。如公开举报地址、开设信访电话、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开通举报网站、建立监督微信公众号等手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沟通。

(三)媒体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舆论监督被看作是增强媒介权威的关键,揭露社会弊端的利器,正确决策的先导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动力。群众应该在遵守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利用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5](P.79)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还应该建立、健全对曝光事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通报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N].2003-12-31.

[2]马怀平.监督学概论[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0.

[3]王充.论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4]焦健.当代中国廉政制度预设新论[M].天津:天津人 民出版社,2006.

[5]谢志高.党内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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