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的法律思考王

2016-05-05 15:24徐美慧
现代交际 2016年6期
关键词:利弊

徐美慧

[摘要]现今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每年大约有十万婴儿因先天缺陷、病症难治等原因被遗弃到医院、街道甚至无人知晓的荒郊野岭,弃婴的生命安全亟需保障。弃婴岛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婴儿的生命利益。解决弃婴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法律作用在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弃婴岛则是对弃婴现象发生后的补救,两者共同保障婴儿生命权益,并行不悖。因此弃婴岛制度应是今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弃婴岛 利弊 法律支持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6-0023-02

一、弃婴岛制度分析

弃婴岛是为了保护婴儿不受外界伤害,直至被福利机构收容的场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婴儿的生命利益。弃婴是一种基于多方面原因做出的错误行为选择,而弃婴岛是针对错误行为进行的补救措施,其属于福利设施的一部分。

这个世界本并不完美,悲剧时有发生,少女怀孕之后的惊慌失措,拼尽全力抚养脑瘫双胞胎母亲的无奈……本来母亲是伟大而可亲的,但生活的艰辛与无奈以及对未来生活恐惧的积累使她们做出一些违背本性的邪恶行为。我们不是在向大家申辩这并非恶,恰恰相反,我们也恨得牙根痒痒。可是这恶是有原因的,虽然不能马上改变这种现状,但却必须引起我们的思考。

在各色观念冲击下的现代社会中,现有家庭机制有时并不足以让所有人都能负担起全部的养育职能,政府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正应当考虑这些有苦难言走上绝路的人,应该尽量在思想和物质上帮助他们,虽然目前不能有效地杜绝弃婴这种行为的发生,但我们可以尽可能地保护孩子的生命。孩子无罪,生命无价,纵使所谓的秩序价值不能实现,所谓的惩罚犯罪未能实现,但仍旧应当忍住对恶的行为的痛恨,用爱去消减这种恶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并用我们的善去教导他,温暖他,给予他重生,也给予他汇聚的爱,让他用这爱健康成长,并用自己的爱去温暖人间。生命只是个开始,关爱永无止境,并且生生不息。

当我在思考弃婴岛是什么,它为什么会出现的时候,我发现其实它只是给被遗弃的婴儿一把保护伞,让他们在被遗弃之后能够及时得到救治,降低失去生命的风险。即便在社保体系已经很完善的发达国家,类似的婴儿保护舱也从未被取消,因为我们都只有一个目的,保障婴儿的生命利益。分析弃婴岛的设置是否能够完善,能否真正达到让婴儿健康成长的初衷等问题的确是一种很负责任的求实态度,但是我们面对的是这个社会中最弱小、最需要保护的婴儿以及他们刚刚开始而又最美好的生命,如果过分顾虑这些,也许就在我们沾沾自喜于自己严谨考量的态度的时候,这些新生命正在遭受寒冷、饥饿,甚至从我们这个世界消失了。

我们回想从斯巴达时代新生儿因为体格不够强壮就要被处死,到今天我们竭尽所能为保障婴儿的生命健康创立各项制度,这不仅仅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更体现出了生命在人类心中的重量。哪怕现在我们可能做得还不是很完善,但也不应该熄灭这个社会尊重生命的热情。对制度的完善我们从来没有放弃努力,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我们也绝对不会忽视,也许出于理智的考量,我们需要深思熟虑,以严谨的态度求证权衡每一个方案,可是生命,这些本就处于危险之中的小生命,却是永远不能等待的。我们要做的,是当父母出于无奈送走了他们的心头肉,我们的社会还能接过来,承担起我们的责任,为他们建造一个温暖的小房子,保障他们的安全,仅此而已。

二、弃婴岛弊大于利的理由

(一)难以切实保障权利

弃婴岛的设置难以保障婴儿的权利。弃婴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挽救部分弃婴的生命,保障了弃婴的生命权。但是弃婴岛的设置也会促使原先对弃婴与否犹豫不决的家长最终做出弃婴的决定,这也意味着弃婴岛的设置剥夺了部分婴儿的家庭幸福权。部分婴儿的生命权与部分婴儿的家庭幸福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在伦理上,不能认为决定何种权利更重要,更不能人为促使这一现象的产生。

国外设置弃婴岛的很多国家,是在社会对儿童福利保障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建立的,其接收的弃婴也大多是未婚生子,而我国弃婴岛接收的大多是病残婴儿。而在儿童福利措施缺乏、残病儿童难以得到必要救助的情况下,弃婴岛作为一种无奈之举,其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适得其反。

(二)冲击法律威信

弃婴岛的设置为打击弃婴带来阻碍,对法律威信产生冲击。我国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遗弃婴儿、残疾人,但将婴儿丢弃于弃婴岛内的行为性质模糊,难以界定。弃婴者将弃婴放置在“弃婴岛”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替婴儿寻求更好的医疗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弃婴者并不存在使弃婴的生命健康权处于危险的意图。这为弃婴者提供了一个“正当”入罪的阻却事由,规避了因其“弃婴行为”入罪的风险。这为打击弃婴行为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威信力。

(三)弃婴岛转移责任

弃婴岛的设置转移了家庭责任,加重了社会负担。外国设置的弃婴岛在运作过程中大多接收未婚所生之子,病残婴儿极为少见,弃婴日后被收养率也相对较高。在我国,弃婴99%为病残儿童,对这些婴儿的医疗救助本为家庭和国家责任,但成为弃婴后救助他们的责任就全转为国家责任。

三、弃婴岛利大于弊理由

(一)权利保障

婴儿的生命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应该最先保障。生命权是最高的法律价值,是一个人最根本的权利,只有拥有了生命才能享有做其他事情的资格,因此我们应该首要保障婴儿的生命。当生命价值与道德价值或者制度价值有所冲突时,我们应该选择生命价值。婴儿降临人世,还没有感受过人间风景、没有体验过生而为人的意义,无辜被剥夺生命是多么残忍。我们没有权利剥夺,但我们有义务去拯救一个个嗷嗷待哺的婴儿,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珍惜。弃婴岛的设置契合了生命至上的理念。

弃婴岛能降低婴儿被遗弃而死的风险,提高存活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福利保障也处于发展期,许多病残家庭的微薄收入与巨额医疗费用形成巨大反差,家庭难以承担,而社会保障体系也很难延伸到每个家庭,对于婴儿的救助更是无从谈起。客观的无助现实正是造成弃婴的重要原因,但婴儿往往因为不能很快被发现,被遗弃后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照顾,加重了病患风险,对生命造成威胁。而弃婴岛以其接收弃婴的特殊设置,改善了弃婴被遗弃后的生存环境,使得被遗弃的婴儿能够活下来。当父母无法保障婴儿的生存,出于无奈将婴儿遗弃到福利院、医院门口,只是希望给孩子生的希望,弃婴岛以其接收弃婴的特殊设置,改善了弃婴被遗弃后的生存环境,提高了弃婴存活率,挽救了一个个无辜的生命。

弃婴岛的设置推动了福利机构职能的完善。首先,从源头上通过完善福利政策,宣传婚检教育等防止弃婴产生,并要明确弃婴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弃婴岛设立标语写明弃婴违法,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其次,通过在弃婴岛周围设置监控进行追踪,发现恶意弃婴者进行刑事打击,情节轻微者进行行政处罚,达到事后打击的目的,尽最大可能给孩子完整的家。但当追责时发现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和监护失职时,而政府又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政府应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给予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客观上并不会纵容弃婴行为

很多人担心弃婴岛的设置会纵容弃婴行为。但对于大多数的弃婴者来说,实施弃婴的违法行为,本就应该是一个慎重,不得已而为之的决定。客观上,不管是我国还是发达国家都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弃婴岛的设置会引发弃婴的增多。弃婴岛本身只是连接婴儿和福利院的中转站,是福利机构福利职能的完善。当弃婴在医院被发现时,规定医院必须救治被认为是必需的,大众也认为理所应当,那么设立弃婴岛,同样是尽一切可能保护婴儿,同样契合福利机构人员的道德,却为何会为我们带来情感上的不适呢?两者的差异其实仅在于弃婴岛的设立更加专门化,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救济弃婴,但也本仅止于此。也许我们今天保护婴儿的生命,从结果上减少了弃婴行为的损害,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会纵容弃婴的行为。我们保障最大价值的生命,也竭尽所能完善制度,打击犯罪,减少违法,弊大于利究竟从何谈起?

(三)可行性思考

一些人总是强调现在资源不够,但福利机构的建设本就是国家发展社保体系该做的,筹建一座弃婴岛的成本大约10万,一座福利院的成本大约400万元,弃婴岛的成本真的那么大么?社会资源本就应该发挥它的社会效用,如果今天我们至上的生命利益中退步,那有哪一项制度的推行和改革的实施,不会面临资源缺乏的情况?保护弃婴,完善社会福利机构,本就相辅相成,不是吗?

中国的弃婴现象与国外有所不同,99%都是病残婴儿,弃婴原因以无力抚养孩子为主,但也有一些恶意弃婴现象,因此在借鉴国外的制度上,我们应该针对国家特殊情况建立相应制度。比如年龄只接受1岁以下的婴儿,防止大龄儿童被丢弃;派遣人员巡逻劝退,设立警示牌写明弃婴违法。对弃婴岛周围设置监控,对恶意弃婴的行为进行追责,多管齐下,有效地防治恶意弃婴,在保障婴儿的生命,给尽最大可能给予他们完整的家。

四、结语

笔者认为,我们苛责弃婴岛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是因为我们不满足。我们满怀对无助婴儿能得到幸福的期望,满怀对抛儿弃女的父母不负责任的愤懑,所以,我们不满足于刚来到这一全新世界的婴孩仅有一个玻璃箱对抗风寒,不满足于本该是世界宠儿的他们不能体会到家庭温暖。目前并不是说要在不考虑经济、设施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地大规模设置弃婴岛,而是说我们应该向这个方向努力。弃婴岛是孩子们的保护伞,是社会保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应该从基本国情出发逐步实施下去,而不要因为现实中的挫折而去贸然否定一个本身有极大意义的事物。

【参考文献】

[1]蒋晓伟,李彪.弃婴岛法律问题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9).

[2]周华.弃婴岛的良性运行与儿童权利保障——由厦门弃婴岛关停引发的思考[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02).

[3]刘赫.论“弃婴岛”存在的不合理性——从规避入罪风险的弊端谈起[J].法治与社会,2014(10).

[4]顾庆琪,王佳敏,周晟.弃婴岛制度的民意调查及完善对策[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07).

[5]赖建东.弃婴岛的现实困境与法理分析[J].法学论坛,2015(05).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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