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农一体”家庭农场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2016-05-14 12:06浦全林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一体农机农场

浦全林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松江作为上海郊区率先实行粮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地区,始终没有停下探索的脚步。

松江区从2007年推出粮食家庭农场模式以来,不断加强引导,规范管理,9年来不断调整模式,经营粮食家庭农场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粮食生产产量与效益逐步提升。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提升家庭农场质量,当前主要的措施是加快“机农一体”家庭农场建设。

“机农一体”家庭农场制度的实施,使农机具从原来单纯的经营性服务工具转变为农民的生产工具,实现“自我耕作、自我操作、自我服务”。2015年开始,松江将持有农机操作证作为新一轮家庭农场调整的必备条件之一,加速“机农一体”家庭农场推广,此举将有效解决原先家庭农场存在的农忙时农机分配不均、单位面积农机使用效率不高、农机推广使用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机农一体”家庭农场建设,建议:一是重视“机农一体”互助点建设,采取“1+4”模式,即1户带头人、4户带动户共5名农机驾驶员,发挥“一户经营、互助作业”的作用。首先,要推动互助点库房建设,通过不断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加强政府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快机农互助点库房建设。在新建库房的时候,要合理选址,交通要便捷,保证服务效率。其次,要重点培育年轻机手,对50周岁以下机手加大培训扶持力度,增加职业技能,鼓励年龄到期的机农一体家庭农场主子女继承父业,参加农机培训并取得驾照。第三是互助点要承担区域内的作业面积,做好人、机的协调工作。

二是要探索农机合作社转型,保障农机服务。发展“机农一体”并不是简单地把原有农机合作社模式推倒重建,在较长时期内仍要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继续作为农机具的集中停放点,提供农机的维修与保养服务,以解决家庭农场缺少农机维修保养设备与技术的实际问题。

“机农一体”家庭农场模式体现了现代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特性,几年来在松江区的运营初显成效,对推动全区农业水平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机农一体”的推广,将给粮食家庭农场带来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松江区新浜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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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传统农户的特征是自给自足,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要追求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兼业化倾向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要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要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要有效利用各类生产要素,通过现代经营管理,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1、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者。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其适合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开展农业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和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原料。

2、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4个特征: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二是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按比例返还;四是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直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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