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急救医疗环节对接更畅通

2016-05-14 12:06丁贤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市民条例医疗

丁贤

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承担着群众日常急救、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等职责,事关民生福祉和城市安全。多年来,本市急救医疗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面前,仍暴露出急救网络体系不够健全、急救资源不足、院前院内急救协同性不够等问题。为确保急救医疗更好地服务市民,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经多方调研,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15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自2015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至2016年7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整个立法过程历时8个月,《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立法过程及特点

从常委会审次安排上来看,《条例》草案共经历了3次审议方交付表决,包括两次分组审议和1次大会审议,体现了常委会对本《条例》的高度重视,做到了研究充分、审议充分和修改充分。

从立法调研形式上来看,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和实地调研等多种调研形式,多方面、多渠道地听取院前院内急救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社会组织、人大代表、医护人员、律师、专家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并认真吸收采纳。对于社会各方面关注度高、分歧较大的院前院内急救衔接、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否免责等问题,还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深入讨论以形成共识。

从立法指导思想上来看,坚持以院前急救、院内急救和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理念为立法指导思想,力求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难点问题,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有利于解决院前急救、院内急救和社会急救之间的衔接不畅的问题,全面提升急救医疗服务水平。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六条,在政府职责、急救网络、急救服务等方面作了较细致而有操作性的规定,既符合上海实际,又有所创新。

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了发挥市和区人民政府在本市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条例》提出了本市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同时,还对政府在规划建设、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以及急救医疗服务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

关于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能力。为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能力,使市民能够及时有效获得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规定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救护车配备数量。二是明确救护车的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三是规范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规定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四是强调院前急救的送院原则,规定院前急救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送院原则;在患者病情危急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

关于规范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为了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院内急救医疗服务,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有效衔接,《条例》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提出院内急救能力建设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急诊科室。二是明确急诊分级救治制度,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三是完善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机制,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后,及时做好接诊准备;院内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四是强调首诊负责制,院内急救机构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五是规定转诊分流的要求和引导措施,明确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关于社会急救。一是鼓励紧急现场救护。即通常所说的“好人法”,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首先,《条例》规定了3种紧急现场救助和救护的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其次,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条例》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二是明确应当配备急救器械的场所和单位。轨道交通站点、机场以及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等三类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三是明确特定人员急救培训和普及性急救培训的要求。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关于引导市民尊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规定了市民在拨打“120”急救电话、急诊分级救治、不得占用急救资源、对救护车让行等方面的义务,引导市民尊重和配合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急救医疗服务立法体现了全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关切。《条例》的通过,将本市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能力,提升急救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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