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

2016-05-14 01:25刘贵珍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检察机关

刘贵珍

摘要:律师是一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执业权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促进执法规范化、防止冤假错案的的程序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无视律师合法要求的现象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将律师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落到实处。

关键词:辩护律师;听取律师意见;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3;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48-03

一、引言

辩护律师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运行良好是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反映。“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和信誉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质量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刑事辩护的职责。”①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均强调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反映出执政者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

自《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理念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最高检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也以出台内部规定、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特别是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意味着我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其不仅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更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主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无视、侵犯律师权利的情况,辩护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未得到进一步扭转。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有提出意见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人员却对此不够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主观意愿不强,因此检察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转变陈旧观念,在作出重大决定时积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保障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二、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及必要性(一)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

听取律师意见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意见权是辩护律师拥有的一种重要的执业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作出安排或者移交的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诉讼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该程序制度的主体涉及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二)听取律师意见的必要性

1.保障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是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意见的有效表达,有利于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实施法律,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保持客观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刑事诉讼应遵循抗辩和多方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了事实真相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运用,进而确保所作决定的公正性。检察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在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下,更多的是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关注不足甚至故意无视,若办案时能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采纳其合理观点,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加客观公正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有效减少冤假错案。

3.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实质、充分参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可以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行为的有力监督,可以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化、规范化,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三、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缺乏全面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规定虽已初步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多种情形,但主要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主体、时间、期限、场所、提出意见的方式、意见的反馈以及未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及救济均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时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诉讼进程没有及时掌握的情况下,律师提出意见可能为时已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必须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检察人员故意拖延至最后期限才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提出意见时案件将被移至下一诉讼环节,实际上也是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二)检察人员对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不重视

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检察人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作为普通民众的律师抱有一种不尊重、轻视的态度。在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理念意识下,“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突出,加上控辩双方天然的对抗地位,造成部分检察人员在认识上出现偏差,认为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阻挠和破坏,从而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此外,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听取意见的案件类型不多,造成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各环节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较少;而律师要求陈述意见时检察人员也经常不依法听取,无故拖延、推诿,或谎称“承办人出差”而搪塞律师。③有的听取了律师意见也不进行反馈,打击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积极性。(三)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听取律师意见效果不好

实践中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仍存在缺陷,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很多办案机关不履行案件移送情况的告知义务④,试问辩护律师在对基本案情缺乏了解或者对案件诉讼进程、移送情况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又怎么能适时、有效地提出辩护意见呢?对于侦查阶段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有时并未附上委托辩护情况或者辩护律师的联系方式,承办检察官也往往难以和辩护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现在很多检察机关都由案管中心统一负责接待律师,业务部门往往见不到律师,或没有律师的联系方式,有意愿听取律师意见的承办人却找不到律师。

即使听取了律师意见,一些检察人员往往抱着“走形式”的态度,对律师意见置若罔闻,不认真进行审查、分析,听取意见效果不好。现在检察机关办案要求在统一业务软件上办理,但系统内没有记录律师意见的文书,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往往很难得到反映。四、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对策

2015年9月20日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提出“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针对现阶段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情况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规则

对于听取意见的主体,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是案管中心负责听取再转达办案部门,有的检察机关是具体办案人员听取。建议明确应由案管中心统一负责对外联系、作出安排,律师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听取,承办检察官更加了解案情细节,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也免去了转达意见容易遗漏细节的麻烦。对于听取意见的时间和场所,如果律师当面反映意见,应选择办公时间、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建议在检察机关的律师接待室进行,既方便沟通,又避免影响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对听取意见的方式的规定应考虑控辩双方的时间、所在地点等实际情况,不能限制过死,比如对外地律师,一律要求口头反映意见则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听取意见的期限,建议法律应明确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如果时间过短律师难以拿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效果不理想;时间过长又会导致诉讼进程拖延。对于听取意见的反馈,建议严格落实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察文书中体现不同诉讼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内容,促进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律师意见,提高律师提出意见的积极性。另外,建议增加规定未听取律师意见的制裁机制,加强对律师表达意见权的保障。

(二)更新观念,树立控辩平等理念,重视律师意见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是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往往视律师为对立方,对律师行使执业权利进行阻碍或刁难,不尊重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应切实转变错误观念,强化办案中的人权意识和客观公正的观念、态度,重视律师的作用,以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应客服对辩护律师的抵触情绪,树立控辩双方由对立向对等转变的理念,正确认识到辩护律师的介入虽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控诉的难度,但对检察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其作用极其明显。积极倡导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学会倾听、善于倾听律师意见,对律师反映的意见要进行全面、仔细审查,防止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的瑕疵。只有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转变了观念,正视律师作用,才能使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三)提高律师自身的综合素质,积极行使提出意见权

检察机关虽然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辩护律师却是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听取意见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辩护律师对权利的积极行使。虽然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职业队伍良莠不齐,律师的法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难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之所以检察机关不重视律师意见,确实也有很多是因为律师自身水平不高、提出的法律意见经不起推敲的原因。当前应加强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造就一支“道德过硬、理想崇高、信念坚定”⑤的律师队伍。辩护律师应本着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行使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主动与检察机关合法、有效地沟通,依法、全面提出有水平的、经得起推敲的法律意见,帮助检察人员更好地全面审视案件,作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决定。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律检关系的良性互动发展

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治水平的必然要求。为使听取律师意见渠道更加通畅,检察机关有必要完善与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保障律师适时、有效地提出意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附卷移送,确保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时能联系到律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丰富告知辩护律师案件进展情况的渠道,由检察机关告知律师案件情况并主动询问律师是否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应构建并完善网上案件查询、预约平台,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的诉讼进程,预约听取意见的时间,切实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增进两者之间的认可度。

检察机关还可以定期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座谈会,召开检察院、律协、律师代表联席会议等,听取律师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律师协会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丰富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联系,增进双方的相互尊重和理解。五、结语

律师提出意见权贯穿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保障律师有效表达辩护意见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通过行使执业权利、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参与到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之中,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前提,也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作用,在主观上重视律师作用,客观上办案过程中注重保障律师权利,构建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新型检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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