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原因和历史地位

2016-05-14 01:25王裕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律学法典魏晋

王裕

摘要: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本文在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发展的概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法制发展;特点;地位

中图分类号:K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65-02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概述(一)三国时期

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二)两晋时期

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服制列入律典,称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三)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制定《麟趾格》,西魏编订《大统式》,使得“格”和“式”称为隋唐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

北齐建立后,以北魏律为基础编成《北齐律》十二篇,并且首创《名例律》,进一步的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得律典的结构更加规范。十二篇的律典体例也代表了当时法典编纂技术的最高水平。并且《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即后来十恶重罪的前身,丰富了传统法典的内容。与此同时,《北齐律》在首次确立了死、流、徒、杖、鞭的封建制五刑。后来的北周仿《尚书》制定《大律》,较为繁复,为后世所弃。

南朝的法律基本沿用晋律,变动较少,虽然也有编律等立法活动,但由于统治集团并不重视,固步自封,因此与北朝相比较为落后。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

(一)在法典编纂上立法频繁、形式多样,体例简洁新颖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法典众多,形式多样。从早期魏晋时期沿用汉律中“律令科比”的立法形式,到后来东魏制定的《麟趾格》和西魏制定《大统式》,既有对秦汉以来法律制度的传承,又有自己独特创新。

在法典的体例上则有了重大的进步,一方面删繁就简,针对纷繁复杂的汉律进行大幅度的删减,从汉律60篇经过历代删减到最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并为隋唐所取法。另一方面,对法典体例进行改革,突出法典总则的作用,进一步理顺了法典篇目之间的内在逻辑,同样影响深远。(二)在立法技术和内容上推陈出新

得益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传统律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技术上也有很大的进步。《晋律》对以前的律令进行精简,使得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将律与令分开,明确“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律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增加律注,便于法律的理解与使用等。其后的《北齐律》也以“科条简要”著称。在立法内容上也推陈出新。一方面,将儒家的精神和礼法融入立法之中,例如《晋律》首次将服制入罪,《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另一方面,结合本民族的习惯法对汉族法律制度进行改造,例如北朝对于婚姻的法律规定明显受到了游牧民族习惯法的影响。(三)在刑罚制度上日趋规范

自汉文帝刑罚改革开始,旧的五刑体系开始逐渐的退出历史舞台,统治者开始探索新的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继续了汉对旧的刑罚体制的改革,使得刑法日益文明和宽缓:包括限制族刑和连坐;减少肉刑,废除宫刑;规范死刑的执行;定流行为减死之刑等,最终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型为主的新的五刑体系。(四)在法律思想上法律儒家主导,多元并存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史上少数思想控制相对较弱,各种学派并存的时期之一。但是尽管有佛教、道教以及玄学的冲击,儒学仍然是社会中的主流价值观,并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这点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便是儒家的精神、原则以及礼法开始进入成文法,成为法律上的制度,具体包括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特点的原因(一)秦汉时期法律发展奠定的良好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出现成文法之后第一次大一统的时期,也是对春秋战国时期各派学说实践和探索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既有秦朝时期的缘法而治,严刑峻法,也有西汉初年“黄老思想”下的“约法省刑”以及后来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指导下的礼法并用。可以说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律由学说走向规范,由杂乱走向统一的重要阶段。秦汉时期无论是立法形式、刑罚制度或者司法与监察制度都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开启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但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使得法律渊源复杂多样,法典篇目繁多,彼此歧义甚至前后冲突,但也为其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丰富素材。

(二)政权频繁更迭带来的立法活动频繁与制度革新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大分裂时期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在长达四百年的时间里有三十多个王朝交替兴灭。政权的更迭势必伴随着立法活动的频繁,每一个新生的政权或者王朝都试图通过颁布施行新的法律来证明和巩固自己统治,同时为了区别于前朝的法律,又必须在前朝的法律基础上有所创新甚至彻底推翻原来法律体系。因此,政权更迭带来的立法活动频繁刺激了法律制度的全面发展,频繁立法活动和改革也为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里边既有像魏《新律》和《晋律》对汉代法律进行结构和篇目上的成功尝试,也有像北周仿古改制的失败经验。

同时,不断的政权轮替与外部其他政权威胁,使得统治者迫于压力必须进行立法和技术的创新。例如,由于常年的战乱加上士族门阀对于人口的隐瞒导致我国北方地区人口户籍显著急剧下降,加上来自外部割据政权的战争的威胁,南北朝的统治者迫于内政和外部压力不得不对于刑法处罚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废除肉刑,减少株连等,其主要目的便是节约劳动力资源,增加兵源和税收。这样的改革使得我国古代的刑法日益摆脱奴隶制肉刑的残酷走向规范和文明,最终初步形成新的封建制五刑体系。

(三)相对宽松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促进了各种学说和理论的出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分裂割据对外用兵加上士族门阀势力的扩大,打破了原有的统一的局面,开始出现各种不同的思想流派。相比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的思想“大一统”,魏晋时期思想界不再是儒家一家之言,玄学和律学大行其道,成为魏晋时期重要的思想流派,同时佛教和道教也得到了了广泛的传播,各种学派在思想文化领域相互碰撞。

具体到法律制度的领域,一方面是律学的蓬勃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汉代引经注律,章句众多,但并未摆脱对于经学的附庸地位。从魏晋之际开始,律学开始摆脱传统法家帝王之术或者传统经学经典和研究方法的桎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律学研究的内容也日渐专业化和规范化。于此同时,出现了很多律家,各代律家释律,盛况空前。仅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提及的各朝律家就有数十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或著书立说,针砭时弊,或编法注律、参与立法,都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例如,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张斐和杜预,二人所著的律注也代表了当时律学的最高水平。另一方面,表面上看,魏晋时期的玄学超脱社会,不理俗事,但实际上它们讨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为律学提供了辨名析理的方法,也为法律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游牧民族政权怀着进取和包容精神对于汉文化的吸收和改革

西晋时期,塞外众多的游牧民族在八王之乱后纷纷起兵建立自己的政权并与南方的汉族政权形成对峙。在北朝的游牧民族入主中原之后,富于积极进取的精神,由游牧文化迅速的向封建的农业文化转变,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上都保持了改革的态势。特别是为了巩固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在对待汉族文化上,北朝的统治者采取了积极吸收和学习的态度。 具体到法律发展上来看,作为重要统治工具,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北朝游牧民族政权的重视,例如北魏孝文帝曾四次亲自参与法律的编订。同时北朝的统治者也重用崔浩等汉族知识分子,结合秦汉以来的法律制度发展的经验以及本民族的一些习惯法来修订法律。因此造就了北朝法律制度的迅猛发展和鲜明的特色,并为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增添了新的血液。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的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首先在立法技术上,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对我国秦汉时期的立法技术的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完善,并且这段时间的探索和创新也为后来隋唐时期高超的立法技术奠定了基础。其次在刑罚改革上,魏晋南北朝时期延续汉文帝以来的刑法改革并最终完成有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向劳役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转变,成为隋唐及其以后朝代刑罚体制的蓝本。最后在法律指导思想上,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儒家的精神和伦理学说全面成文化和法典化的重要时期,基本完成了礼法结合,由礼入法的过程,标志着中华法系基本定型,为隋唐时期中华法系的成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可能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个勇于破旧立新的时代

一方面魏晋南北朝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思想和法律史最后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自唐开始,儒家学说牢牢控制着思想领域,很难有学说可以像玄学或者律学这样影响撼动儒家学说的统治地位;而《唐律疏议》成为后来各朝立法的范本,虽有改进,但只是原有体制的小修小补或者编纂形式的变化,在指导思想、法典内容和刑罚体制上再难有根本的改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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