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探讨

2016-05-14 02:25李欣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法行政法权利

李欣

摘要:行政法中的公法权力是行政法的法学工具,同时也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在学术研究领域,行政法学至今没有对这一权利进行充分的回应,从而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变得更为紧张。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是公民在面临行政机关时的作为和比作为的自由,公民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请求权。可以从多个角度对这种权利加以体系化。完成理论上的构建,实践中对公法权利的应用就是一个关键。本文主要结合我国行政法的实践,通过对比的方式对行政法上公法的权利适用状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法;公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82-02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进行调整和控制的一种法律,这种法律的侧重点在于行政权的界定,并且对行政行为加以规范,但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要得到一定的保障,由此出现了公法的权利,使得行政学呈现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法权利三层景观。公法权利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地位的总结,可以促进行政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同时还能够帮助行政法官思考相应的行政权利,从而确保我国公民个人利益的有效实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的公法权利内容也相对较多,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对自身的权利侵害加以补偿,法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够以公法权利是否被侵犯作为行政诉讼开展的标准。一、行政法中的公法性质及其具体表现

行政法是对行政活动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同时也是调整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行政活动本身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统一性,因此,行政法必然与公共利益相关联。而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通过权力可以推动出行政法属于公法,其本身也具有公法的性质。行政法的公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是公法的主体性,其次是公法的目的性,最后一个性质是公法对于纠纷的解决。

就主体性而言,行政法规定的社会主体通常都是国家。无论行政法律关系的是何种形态,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国家是该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国家权力在行政主体手中的应用可以对相对人起到一种强制性作用,从而强制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意志,但是相对人却不能够拥有与行政主体同样的权利,所以说在权力上是不对等的。还有一点就是权利义务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不对等性。

就行政法的目的而言,其核心目的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主要在于行政权力的产生时间早于行政法,而运用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实现公众利益,但是受到行政权力运行主体本身的素质差异性以及各种缺陷的影响,导致行政权力的引用存在很多不公平的问题,很多行政权利的运用对公权力造成了较大的威胁,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也是行政法的最终目的。

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通常不会使用行政法律关系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行政纠纷问题,对于一般存在的行政纠纷往往会通过采用司法或者是准司法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权利属于国家权力,通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意味着妥协和让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对行政主体来说意味着有违行政法的规定。如果在权力处理过程中发生冲突,也能够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申诉解决。二、公法权利结构体系的构造(一)公法权力概述

公法权利可以从分析意义和行政意义两个方面进行证实。公法权利通常被看作是公民由公法所获得的权利,有学者将这一权利通过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层是权力的证立问题,第二层是权力的分析构造,第三层是法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对某一种事情的主观权利可以被看作是权利人、义务人以及权利对象三方之间的关系。如果权利人拥有对特定行为的权利时,义务人就具有实施该行为的义务。这种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同一种事物的两个方面,因此说,从义务把握权利分析构造也是一种比较方便的捷径,这样一来,在分析层面上来讲,公法权利就比较清楚了。可以将公法权利的构成要素划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公民、国家和自由。在面对国家时,公民享有为或者是不为的自由,亦或是公民对国家拥有请求权,作为权利人员,公民享有自由权利或者是追求权,国家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义务人员,享有对应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宪法赋予一定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完成一定的行政任务,相对于行政法而言,可以对公法权利进行缩减,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请求权,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为或者是不为的自由。(二)公法权利的类型

在公法权利的分类问题上,从法学领域进行分析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分类方法,其中一种是分析性分类方法,还有一种是类型化的分类方法,前者是采用概念抽象化以及内涵差异化的方法所形成的一种分类方式,后者是通过对某一个概念的典型要素进行描述所形成的一种分类方式。分析性的分类方法具有清晰性、稳定性的特征,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其功能方面比较僵化,并且意义缺乏内容。而类型化的分类方法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灵动性,但是法律体系本身比较模糊,对法律的安定性造成影响。需要将这两者进行有机结合,通过确定典型的分析要素的方式使概念本身的开放性凸显出来,并且通过理论化的要素增减使公法权利更为具体。(三)公法权利的证立

公法权利的证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法权利,立法者在法条中明确写出了公法权利,在《行政许可法》第7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机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申辩权和陈述权。”该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义务人为特定的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并且法律条款中直接使用到陈述权以及申辩权等词语。从该法条中能够清楚的看出公法权利的三个主要要素。由于所有的权利中都对应着道义语句,从一些法条中的行政义务中的能够推导出一定的公法权利。但是在义务方面,有部分义务被行政法教义学认为是不能够产生公法权利的义务。这样一来,法条中规定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产生争议,对公法权利无法清晰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法条没有对公法权利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通常存在两种形式,其中股一种是法条含义较为模糊,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法条存在漏洞。前一种是规范语句中的含义存在多种选择形式,后一种是不存在相关法条。一种是法律解释问题,而另一种是法律续造问题,对于公法权利的明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解释的方式进行明确。三、结语

通过对公法权利这一概念的分析,可以将宪法上的权利导入行政法当中,从而解决动态宪法上的权利保障问题,可以让一些宪法决定得到有效的落实。公法权利的实施可以使得保障人权的宪法直接进入行政法当中,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公法权利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法的解释以及教义系统,为法官进行行政诉讼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帮助法官进行行政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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