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建议

2016-05-14 02:55张吕轩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管辖权法院

张吕轩

摘要: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我国传统侵权管辖原则与规则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因此制订一套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互联网侵权管辖规则迫在眉睫。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原则,然后提出了确定管辖法院的具体建议,希望能给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权;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204-01

针对现阶段互联网侵权较为复杂的现状,我国从自身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上较为可行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不断改进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侵权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塑造一个在法治轨道内良性运转的互联网环境。一、确立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过程中所秉持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国家主权原则,这项原则的立足点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立法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在合理范围内扩大我国法院的管辖范围。(二)两便原则

两便原则,顾名思义应当从当事人和法院两方面进行分析。两便原则要求均衡维护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时空、诉讼成本等方面尽量能够享受到最大幅度的便利条件,使其诉讼诉请求能够尽量得到表达;对法院而言,两便原则指的是案件在受理、立案、审判等环节,按照案情的客观情形科学合理地行使管辖权,在案件高效了结的前提下使诉讼资源得到节省。(三)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我国过去的管辖规则与原则都追求具体明确,当有管辖权争议发生时,具体明确的管辖规则便于法院与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有一个确定明晰的认识,保障了司法程序的稳定与可期待性。然而互联网环境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这种特征对传统管辖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不能生搬硬套传统管辖规则,要针对网络侵权纠纷具体情况,灵活性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网络侵权纠纷的顺利化解。二、具体建议(一)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侵权实施者的真实身份通常较为隐蔽,相对于现实空间的侵权行为,尽管网络侵权实施行为更加简易,但所造成的后果却远较前者严重。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具体处理过程中,很难认定被告住所地,即使运用技术方法查明了其住所地,但是假如被告是在网吧等具有开放性的网络空间中实施侵权行为,对于具体实施侵权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二)以网址互动性确定管辖法院

互动性是互联网的核心灵魂,也是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互联网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变得模糊,网络侵权案件中唯一能够确定的是网址与现实地域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性,以及由这种关联性带来的稳定性和可确定性,这些特性符合网络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相应的区域范围,进而确定管辖法院。(三)完善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是我国传统管辖规则的重要内容,协议管辖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为了防止出现滥用协议规则的情况,在其适用条件上法律做出了一定的规制,相较于其他管辖规则,协议管辖由于其可预见性与确定性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全球性对我国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因此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可预先制定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管辖法院。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赋予协议管辖法院以排他性,减少了管辖法院之间的冲突,降低资源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了网络侵权管辖权的混乱状况。(四)重新确定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管辖是侵权责任法传统管辖制度的基础,地位与作用举足轻重,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过程中仍然可以适用这一原则,但须变通适用。

1.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

只有确定了被告及其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才可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如果难以确定被告侵权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地址,则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为内容被复制、传播所利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2.认定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

互联网数据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被侵权人意查阅、下载侵权信息几乎不受时空限制,致使其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具有扩大化以及不确定性,因此,世界各地的法院可能都有管辖权。所以,在确定管辖权过程中,绝不能仅仅将结果发生地作为案件原告所在地。二者之间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有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在原告社会关系密集区,才能将其视为网络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三、结语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我国传统侵权管辖原则与规则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针对这一全新的侵权类型与领域,我们应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不适应互联网环境之处,弥补相关司法解释的不足与缺陷,借鉴国际先进的、可行的法学理论及其司法实践,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高效的管辖理论与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婷.互联网开放平台中的客户端软件版权侵权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王莲峰.论移动互联网App标识的属性及商标侵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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