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开发利用

2016-05-14 02:55刘涵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刘涵

摘要: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外显出来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的、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它具有一致性、个性性和可知性三个特征。认识、理解以及利用犯罪心理痕迹的关键在于对其予以正确合理地分析推断,可以从现场损失物品、现场遗留人体排泄物、案犯足迹、命案中的附加性加害行为、裸露尸体覆盖物、无明显动机系列杀人案件、现场遗留特殊物品七个方面来分析推断作案人犯罪心理痕迹,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侦查对策,以便极大提高侦查破案工作的效率。

关键词:现场勘验;心理痕迹;分析利用

中图分类号:D91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212-03

任何犯罪现场的客观物质痕迹都有其特定的心理属性,都间接地反映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等心理痕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物质痕迹而言的。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外显出来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的、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这些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遗留物以及痕迹之中。[1]这种犯罪现场中隐含的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如同物质痕迹一样,如果能够正确分析、刻画并加以利用,将会极大地拓展侦查的思路和途径,极大地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在现场分析的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对物质痕迹研究极为重视,而对心理痕迹研究的少,甚至有时还忽视。因此,有的案件现场分析出现偏差,使侦查工作走了弯路,甚至陷入困境;反之,重视对现场心理痕迹的研究和利用,就能全面正确地认识犯罪现象,拓展现场分析的思路,为侦查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当前犯罪现场遗留的可作为侦查线索利用的物质痕迹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充分分析研究和利用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一、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特征(一)一致性特征

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是相互印证的,在犯罪现场上出现什么样的物质痕迹,必然会反映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心理状态。作案人在意识正常的状态下,现场的物质痕迹会按一般常态下物质运动的规律排列组合;而在异常意识状态下,现场的物质痕迹会表现出不规则现象。心理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会在行动中表露出来,也就是内因通过外部行动造成了一定的结果,这就说明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之间存在着一致性的特征。只要能够抓住这个特征进行分析,对案件就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二)个性性特征

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性心理倾向性,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比如动机、需要、兴趣等。二是个性心理特征,它是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比如能力、气质、性格等。[2]由于个人的兴趣、爱好、认识能力、价值观念、职业特点、生活阅历以及知识结构的不同,导致了人与人在个性方面存在绝对的区别性,就象指纹、DNA各人不同一样。当他(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表现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这一特征正是我们在侦查破案中需要运用心理痕迹的科学依据。(三)可知性特征

心理痕迹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十分抽象的现象,但它却是可以被人们的大脑所认识和理解的。心理学有关理论表明,个体的心理活动与其行为反应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行为的直接观察与科学分析,可以间接地推断人的心理活动的性质与水平。[3]虽然侦查人员没有直接目睹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通过勘验、检查与调查访问,利用自身的感觉器官,有时借助于某些专门器材,就能够感知到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以及由该物质痕迹反映出的犯罪行为,从而可以进一步推断出罪犯的心理痕迹。[4]二、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开发利用途径

(一)利用现场损失物品折射出的心理痕迹来分析案犯作案的特殊动机和目的

凡是引起和推动某人去从事某种活动以满足其一定需要的愿望和意识,就是这种活动的动机。一般来说,犯罪行为是有目的的、自觉的活动,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不同的犯罪动机,常常引发不同的犯罪行为。动机取决于需要,犯罪分子作案是以满足其某种需要为目的的。所谓作案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案犯在实施其行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留下一些反映其需要的客观“痕迹”,从而为我们分析其心理动机和行为目的提供了依据。通过其侵犯的不同客体,可以反映出一些不同的心理特点。比如2015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一新婚夫妇家中被盗,犯罪分子将4床缎子被面仔细拆下来偷走,这与获取目的物心切、急于逃离现场有矛盾,说明其行窃与结婚需求有关。以此特殊动机为条件排查作案人,很快破获了案件。破案后结果证明了侦查人员的推断完全正确。

(二)利用现场遗留人体排泄物折射出的心理痕迹来分析案犯的心理素质

案犯在作案中的一般规律是尽量避免在现场遗留痕迹物证,以最快的速度,用最少的时间达到作案的目的,所以在现场是不会遗留人体排泄物的。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案犯遗留的排泄物,那么就不符合作案的一般规律。然而,案犯的这一现场行为恰恰折射出了其非常特殊的心理痕迹,那就是心理素质极差。比如有的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由于高度恐惧紧张引起肌体内的内分泌腺功能失调,大小便失禁,在现场排泄粪便、尿液,而且有的已成为习惯。它不是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的表现,而恰恰是万分恐惧的特殊生理反映。案犯的这一典型心理特点为以后的摸排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利用案犯足迹中的心理痕迹确定追捕方向

在追捕正在逃跑的案犯过程中,如何确保追缉的正确方向是追捕成败的关键。实践中我们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步法追踪,即根据案犯逃跑中遗留的足迹来追踪,由于案犯在逃跑时是非常恐慌不安的,总是怀疑警察正在后面追赶他,这种心理决定了其在逃跑中留下的足迹明显不同于正常人在行进中留下的足迹。

比如,2016年2月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案犯作案后逃进了留有积雪的山里,当侦查人员顺脚印追到山下时,发现雪地上有多趟足迹,不知那行足迹是罪犯所留。这时有人提出罪犯的足迹应有以下特征:1、只走山沟,不走山梁;2、该足迹有走一走就有一只脚打横,或者在遇到大树等能遮掩身体的物体时,就有停顿、脚尖朝后的迹象。于是就寻找具有这种特征的足迹,并沿此足迹追踪将案犯抓获。这就是利用了案犯在逃跑时,害怕被人发现而只走山沟以及在行走中不时地向后观望的心理状态在足迹上的必然反映,从而为追捕逃犯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四)利用命案中的附加性加害行为来分析案犯的心理痕迹

命案中的附加性加害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过程中,由于某种心理动因的需要,在被害人处于濒死期间或死亡之后,又附加实施的侵害行为。[5]在杀人案件侦查实践中,此类实施杀人且伴有对受害人的附加性加害行为的情形出现机率较高,而这种加害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与支配下发生的,必然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和个性特点。比如有一起一家五口被杀的案件,现场勘验发现五具尸体的眼睛都被锐器刺破,分析作案人可能因不懂医学知识或者信奉迷信,认为人死后会在其眼睛里留下作案人的影像。据此分析犯罪分子应是比较偏僻,文化落后、愚昧且交通、通讯极不便利的农村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破案后证明这一分析是正确的。对于命案中的附加性加害行为,我们既要分析常态心理痕迹,如泄愤报复、图财害命等,又要深入研究分析其特殊的个性心理痕迹。只有这样,侦查工作才不会出现重大偏差、失误和遗漏。

(五)利用裸露尸体覆盖物状况折射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确定案犯与死者的关系

杀人案件现场一般都有尸体存在,尸体的位置、姿势、尸体损伤程度、尸体胃内容、尸斑、尸僵、尸体的穿着打扮以及尸体上面的覆盖物等等,这些与尸体有关的痕迹物质以及尸体所在环境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非常关键的线索,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历来是侦破杀人案件现场勘验的重中之重。这里突出强调尸体的覆盖物状况,因为这一现场细节常常容易被侦查人员所忽视。但是侦查实践表明,深入分析研究尸体覆盖物及其包含的心理痕迹是非常重要的,常常能反映出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有利于正确划定侦查范围,极大提高破案效率。

比如,在一块油菜地里发现一具女尸,现场及尸体表明有强奸杀人迹象,女尸下身赤裸,阴部十分明显的被人有意放了一把油菜。侦查人员没有轻易地放过这一把很不起眼的油菜,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犯罪分子为什么要在女尸阴部放一把油菜?出于什么心理?一名有经验的侦察员判断:放油菜是出于遮羞心理,可能是被害者的亲人或熟人作案。破案后证明犯罪分子正是被害者的公公,其将儿媳在家中趁无人之机强奸杀害后,抛尸于油菜地,转身临走时看了一眼,觉得儿媳赤身裸体太难看,于是顺手拔了一把油菜将阴部遮盖。

(六)从无明显动机系列杀人案件来推断案犯的变态反社会心理痕迹

心理活动的变态是与常态相对而言的,它既不是精神病患者,又不是精神健全的正常人,医学上称之为“心理障碍”。这种人的行为呈现出固定行为的异常反映,其精神发泄往往超越正常规范。一旦确认了案犯的变态心理,则可以大大缩小侦查的范围。比如,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在徐州市及其周边地区相继发生20余起盲流痴呆等弱智者被杀案件。通过作案手段分析案件为同一人作案,案犯针对的是特定弱势群体的不特定个体目标,其侵害手段均为下半夜就地取材用石块或水泥混凝土块来砸击露宿街头的盲流痴呆者头面部,同时伴有多次锐器捅刺,并有个别焚尸行为。在侦查阶段分析罪犯的心理痕迹,认为很可能有心理障碍、反社会偏执型人格。破案后证实,贵州籍犯罪分子刘明武,本人即是盲流,具有偏执型人格障碍(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被公安、民政部门多次遣送产生极度反感情绪,因而迁怒于同类,报复心理泛化,进而连续杀害无辜。[5]如果不按照此思路开展侦查,而是按照常规杀人案件展开侦查,那么侦查工作将会走很多的弯路。

(七)利用现场遗留特殊物品来分析推断案犯的迷信、风俗习惯心理痕迹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都有其源远流长的不同的生活习惯和风土人情,也有相互不同的封建迷信习俗,共同构成了有鲜明差别的地域心理和民族心理。这种心理根深蒂固,习惯成自然,必然会有意或无意地表现在案犯作案的行为过程之中,形成包涵此心理的各种痕迹物质。在侦查中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并能够善于透过物质痕迹现象,提取出案犯的这种心理,则非常有利于划定侦查范围,刻画作案人的个性特点,从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侦查措施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例如,上海卢湾区曾发生一起凶杀案件,在勘验女被害人的尸体时,警方发现在死者的右脚袜子筒里塞有一张折叠成小方块的一元面值的人民币纸币,一时让人不得其解。后在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嫌疑对象吴某是江苏吴江人,在吴某的家乡有在死亡者尸体脚边放置纸元宝或冥钱,送死者上路的风俗习惯。据此,再结合吴某有重大犯罪嫌疑,案件的侦查范围和方向变得较为明确。[6]

综上所述,心理痕迹是受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制约的,再狡猾的犯罪分子都不会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迹。只要我们能够加强和重视对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开发利用,就必然会极大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也必将会把侦查破案带入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高士艺.侦查心理科学应用技术的若干进展[J].中国刑事警察,1999(4):55.

[2]北京师范大学等.普通心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2.96.

[3]伍新春.高等教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7-8.

[4]张玉镶.犯罪信息的概念分析[J].北京刑侦研究,1999(1):7.

[5]王铁兵.命案中伴有附加性加害行为的犯罪心理分析[J].中国刑事警察,2002(4):29-30.

[6]张平.试论刑事现场的犯罪信息[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