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姝苏 顾盈颖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成为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楷模。在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这些都是保守甚至守旧的《德国民法典》所无法比拟的。然而,相较《法国民法典》而言,《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却有着显著的进步。正是因为这两部法典各有千秋,有的比较法学家,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1911—1996)与H·克茨(Hein kotz,1935—)就在《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而《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应是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邦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习惯法,而正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因此,《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应该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潘德克顿学派”代表人物温德莎德(Beruhard Windscheid,1817—1892)直接负责《德国民法典》初稿的起草工作,虽然该稿经过多次修改,但就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和语言来说,均是德国罗马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共历时23年。1874年2月28日,德国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1874年6月22日,帝国参议院设立一个由11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从事起草工作。这个委员会工作了十余年,于1887年年末完成草案。1888年1月31日将此草案(称为第一草案)连同五卷理由书一并公布,供公众讨论。
第一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了不少批评意见。帝国司法部将600多项意见汇集(达6册之多)后,参议院于1890年又任命一个新的委员会对第一草案进行讨论。1895年,完成了第二草案,随即将之提交参议院。参议院略作修改后,于1896年1月17日连同司法局的意见书提交帝国议会,是为第三草案。议会指定一个委员会对之进行了53次审议后,于1896年7月1日通过了草案。1896年7月14日获参议院同意,同年8月18日经皇帝批准,于8月24日公布,定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国民法典》主要内容和特征
《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各编之下设章、节、目、条、款,共35章,86节,2385条。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它的特色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和继承编的独立。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特别是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此外,《德国民法典》还配备有实施法共218条,以及少量的国际私法规则。
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该编含债务关系法的总则性规定,包括债务关系的内容、基于一般交易条件形成的约定债务关系、基于合同形成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多数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亦有关于个别债务关系的具体规定。
第三编,物权法。该编以占有和对物的权利为内容,共八章,分别是占有、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役权、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第四编,亲属法。共三章,分别是民法上的婚姻、血亲关系和监护。
第五编,继承法。主要是关于一个人死亡后其财产的归属以及何人对遗产债务负责等问题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基于这一原则所规范的自由经济人模式和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市民社会关系模式,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成长提供了成熟的法律机制,它不仅贯彻了近代西方社会确立的一般原则,同时也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经济发展这一特定时期在法律特征上的时代特色。《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上也比《法国民法典》充实很多。一些在《法国民法典》中极其简略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都发展成了体系严密的整套规定。如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等。
《德国民法典》中有些规定则是《法国民法典》完全没有的。例如,法人制度。又如代理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代理不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与委任混淆不分。《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与委任分别界定,从性质上加以区分。《德国民法典》还采用了许多《法国民法典》所没有的概念,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也是由《德国民法典》首先采用的。意思表示理论为近代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原则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而有些问题,《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则截然不同。例如在买卖、赠与等行为中,对于物的所有权的移转,《法国民法典》实行意思主义,规定所有权在合意成立时移转。而《德国民法典》则实行表示主义,规定所有权在交付或登记时移转。这样的区别,在以后发展成为大陆法系中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国民法典》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而当《德国民法典》出现时,资本主义已开始向垄断阶段过渡。这种情况对两个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在《德国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限制明显增加了许多,旨在保护日益发达的产业资本家和大企业家的利益。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契约自由原则作出了一些限制。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高超成就,一直是众所周知的。从宏观上看,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很强;在规定方法上,采取了适度的概括方法;在用语方面,名目做到了精确一致,使用的语言艰深晦涩,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民法典的语言和立法技术带有明显的“潘德克顿学派”的痕迹。
《德国民法典》的另一大特点体现在其所规定的“一般条款”(Generalkausel)上。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德国法院利用这一原则处理了一战后因通货膨胀、德国马克贬值而发生的债务案件。另外还有关于善良风俗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等。德国法学家还从这些一般条款出发,发展出一些新的理论,如缔约过失、情事变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等。
此外, 为了避免重复和尽可能做到规则的统一,《德国民法典》还大量地采用了“援引”技术,即处理某个特定案件时,其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除适用特定法律规范外,还须适用另外法律规范的立法技术。
《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的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此外,基于《德国民法典》严格的概念体系与精深的理论内涵,甚至对于战后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产生了影响。
以我国为例,《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上个世纪初处于政治与法律变革中的中国而言实为一个学习的主要对象。基于这种历史机遇,《德国民法典》成为当时中华民国制定民法的重要参考。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法律一直承袭苏联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通过对渗透着大量德国民法原理与内容的日本、台湾地区民法制度的学习与研究,德国民法的影响再次显现。作为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与德国,在民法的发展中,将必然有更多交流与借鉴之处。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知识点
《学说汇纂》的体系
《学说汇纂》在《国法大全》里篇幅最大,共50卷,分为七个部分:(一)总则;(二)审判;(三)物;(四)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五)遗嘱、遗赠、信托;(六)继承、赠与、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七)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其私法体系时,对《学说汇纂》的结构加以改进,经过一番整理后,其结构和顺序就和《德国民法典》的编排基本一样了,这反映了两者之间学术上的渊源关系。《德国民法典》被称之为“现代学说汇纂”,其言不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