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罪统计数据库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2016-05-14 11:51潘鸣航
青春岁月 2016年8期

【摘要】美国现有的三大犯罪统计数据库,包括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调查、自陈报告研究特点不一,各有利弊。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鉴于美国的经验和我国现状,我国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犯罪记录数据库,由“报案犯罪案件数据库”和“调查犯罪案件数据库”两大数据库组成,并采用自陈报告研究调查作为补充数据。

【关键词】犯罪统计数据库;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调查;自陈报告研究

美国三大犯罪统计数据库是美国的犯罪记录的主要来源也是犯罪学家研究犯罪现象的主要数据来源。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律规则方面看,均反映出信息系统分散、具体操作程序与法律规则严重缺位的窘境。美国在这方面具有较长时间的历史与经验,对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的建立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犯罪数据库的特点

1、统一犯罪报告以及全国犯罪报案系统

统一犯罪报告是一项由联邦调查局负责收集犯罪记录信息的全美犯罪记录官方数据库,它的数据来源于每一个地区警察部门定期报告给联邦调查局所知的犯罪。它向公众提供发生在美国每个州和主要城市的一类犯罪的官方数据,和一类犯罪中由于逮捕而了解的案件数,以及被逮捕者的年龄、种族和性别分布。这些信息使得统一犯罪报告的数据有助于理解一类犯罪的地区分布和被逮捕者的年龄、种族和性别分布规律。

但是很多犯罪学家质疑该资料的准确性。首先,在报告惯例上,一些犯罪学家认为基于被害人害怕报复等多种原因,很多受害者没有将严重的犯罪报告给警方。因此,统一犯罪报告上的犯罪数据就远远小于实际发生数。其次,警方的记录也会影响该数据的准确性。一些警察部门随意认定犯罪种类,甚至通过更改数据来降低地区犯罪率以此来证明治安的良好。再次,方法性的问题也影响了数据的有效性,例如报告规格没有统一;联邦调查局用估计的方法计算总数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统一犯罪报告的准确性。

由于需要更准确可靠的数据来代替统一犯罪报告,因此从1982年开始,联邦调查局就着手于全国犯罪报案系统的建立,它收集了每个报案记录的数据,要求警方提供更多每个犯罪案件的信息,至少包括事件、受害者、加害者的信息。相比于统一犯罪报告,它扩大了记录的犯罪种类;提供了更多犯罪事件的个人信息,提供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允许我们考察犯罪行为、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的多重关系。

2、全国犯罪受害调查

全国犯罪受害调查是由美国司法统计局发起的,旨在克服统一犯罪报告的漏报问题和收集更详细的信息。全国犯罪受害调查每年进行两次,美国人口统计局会在全国范围内抽取大约38000住户进行访谈,调查对象是家庭中12周岁以上的成员,被抽中的住户在连续三年中都会作为样本,同时还会增加新的样本。

相比于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调查具有很大的优势:(1)能够估计每年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总数(2)帮助我们理解未报案的原因(3)关于受害者特征和受害情景的信息推进了受害理论的研究。但是全国犯罪受害调查也存在以下缺陷:(1)记录的犯罪数量仍存在漏报的情形,因为某些受害者基于害怕或者尴尬不愿透露或者仅仅是忘了(2)存在抽样的局限性,而且以家庭为抽样单位意味着排除了一些无家可归的人。此外,它还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如预算不足导致收集数据的方法改变可能降低了它的有效性。

3、自陈报告研究

相比于全国犯罪受害调查直接测量受害者和间接获取犯罪情形信息,自陈报告研究让参与者详细地描述他们近来和一生中所参与的犯罪的具体情形。它采用分组的方式,让受访者以化名填写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调查对象大部分集中于青少年犯罪,通过收集这些数据能够帮助犯罪学家分析个人因素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但是它的调查结果主要集中在轻微和琐碎的违法和违规行为上;而且一些罪犯例如精神性的药物滥用者回忆过去的主要罪行对他们来说是非常艰难的。

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记录制度首先表现为散存于公安部“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检察院“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三大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各系统之间缺乏互联共享性能。而且三系统中仅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实现公众自由查询,公、检两家的系统仅限于各自封闭系统内査询;最后,实践中的犯罪记录査询通过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予以实施,并无具体的查询操作程序。

鉴于美国的经验和我国现状,我国可以统筹公检法三机关的资源,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犯罪记录数据库。这个数据库的信息包括犯罪案件总数、受害人信息、罪犯信息和犯罪情形等信息,并且按照不同的罪名划分归类。

考虑到“犯罪黑数”即未报警的犯罪案件数的大量存在,我国的数据库可以由两大数据库组合而成,分为“报案犯罪案件数据库”和“调查犯罪案件数据库”。“报案犯罪案件数据库”即由警方负责提供数据,记录有报案登记记录的犯罪事件的详细信息数据库;“调查犯罪案件数据库”即通过调查被害人而得来的犯罪事件的详细信息数据库,包括未报案和已报案的犯罪事件。基于此,犯罪案件数的记录可以分为“报案犯罪案件数”和“调查犯罪案件数”,分别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统计。报案犯罪案件数采用报警记录登记,并且要求警方提供更多每个犯罪案件的信息;其次,我国可借鉴全国犯罪受害调查的调查方式,以被害人为中心的视角,通过抽样访谈获取犯罪信息得到犯罪案件数,此即“调查犯罪案件数”,从而弥补报案数低于实际发生数的缺陷。尤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统计“调查犯罪案件数据”时,要按照不同的罪名对于已报案和未报案进行标注和区分,未报案的原因也要登记在内,便于研究。同时,这两个数据库又可以相互连接,即对于“调查犯罪案件数据库”中已报案的案件与“报案犯罪案件数据库”相对应,在信息查找时能够相互融通,从而便于对比由警方提供的信息与被害人提供的信息有什么区别。

自我陈述的方式是以违法者为调查对象,对于研究个人的成长过程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又有着较大意义。因此我认为我国可以采用“自我陈述”的记录方式作为补充,每三年或者五年进行一次自我陈述的调查,作为全国犯罪记录数据库的一个补充数据库。

此外,官方的数据虽然权威性更高,但是难免存在缺陷,因此国家应该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建立犯罪记录数据库,与官方数据相辅相成。但是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的犯罪记录数据库要特别防止其商业化带来的隐私泄露问题。

【参考文献】

[1] Larry J.Siegel.Criminology[M]. Wadsworth Publishing, 2011.

[2] 王 跃. 系统模型与功能配置:刑事司法一体化视野下的犯罪记录制度构建[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5(02).

【作者简介】

潘鸣航(1995—),女,汉族,福建泉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