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视角下完善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制度分析

2016-05-14 12:13李燕
智富时代 2016年8期
关键词:新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

李燕

【摘 要】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预算法后,促进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同时也强化对原预算法的全方位的修订。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财政预算的改革,对政府会计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关键词】新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一、新预算法对高校财务管理的意义

(一)提高高校会计核算的精细度。新预算法强调了决策草案应该与预算相对应,且分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三类。在实际会计核算时,应按功能与经济类别分类编入再进行核算。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各级人大将政府预算列入审查的重心,这就要求部门决算根据预算口径进行转化,使决算与预算互相对应。对于报表口径的一致性,就取决于会计核算的水平。由于高校会计信息使用者众多,相应的需求也不同,新预算法实施后,使得会计核算更精细化,有望满足高校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且这在一定程度上更真实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现状与追究管理责任主体。

(二)促进高校预算管理更精细化。根据我国收支编列的状况来看,可以分为功能类系与经济类系两套体系,但目前财政预算公开较偏向于选择功能类。为了区分政府职能具体支出,新法不仅将经济类体系增加进来,还更加细化了预算编制,同时也增加了难度。此外,现行预算体制下,高校面对校内和校外所出具的预算报告不同,新法推行后,实施的“双向管理”使得预算编制更立体,还增加了预算调整、决预算相对比的要求。

(三)全面推进预算管理。新预算法规定了将政府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随着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深入,全部的财政收支都在政府预算中体现,使得现代预算制度日益完整。目前,高校已将预算收入中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类收入等均纳入预算管理中。依据新的预算法,收支范围还会扩大,比如将来的经营收入、科技成果与横向课题收入都会归入范围中国。同时,新法还要求各高校在“大预算”背景下,实行“三全”政策,即从“全员参与”逐渐升级到“全额管理”直至“全程管理”。

二、当前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发展特点

(一)会计目标不够多元化。会计目标有时可以通过会计核算基础体现出来,一般情况下,基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的会计追求目标主要是预算管理目标;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的追求的会计目标主要是财务管理目标。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高校的会计核算基础通常是收付实现制,有些经济业务的核算基础按会计制度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其用意是希望管理者能兼顾其他的会计目标,可是从目前整体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来看,情况并不是很乐观。新制度按收支类科目规定按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来核算众多不同资金来源与不同的预算类别。虽新制度增加了16项一级会计科目,但能真正体现权责发生制的科目只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与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而且缺乏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所以折旧与摊销也形同虚设了,它们仅能反映长期存量资产的质量情况。整个会计科目核算体系追求的是预算管理目标,所以难兼顾到其他会计目标,所以会计目标显得较单一。

(二)会计功能不够健全。虽新制度新增了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同时也粗放了支出的分类科目,但是没有细分哪些科目属于费用类科目,这些大都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并对应收入的资金性质与年初预算内容来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核算形式主要用于规范高校的预算行为,它的功能也主要反映高校的预算执行成果,所以会计功能较单纯。

(三)会计成果不够充分。所谓的高校会计核算成果就是高校的财务报告,它也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础之一。新的制度相比旧的高校会计核算制度来说,它不仅兼顾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在所提供的财务成果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了高校经济活动与财务状况。因为它完善了财务报告的架构与体系,主要由资产负债表与收入支出表构成,且在年度报表中增加了批注。但在实际生活中,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仍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主要是报告高校的财政资金收支的结果与资产负债的状况,主要反映的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合法性程度,这不仅不能体现出成本、绩效与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且还不属于综合财务报告。即它不能全面有效地反映高校的财务成果。

三、完善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思路

随着新预算法的推行以及不断全面深入改革,因为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关系着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因此,完善高校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重新定位会计的目标追求。新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与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与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由于该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绩效目标管理”,所以强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无条件的执行绩效目标管理。高校属于预算基层单位,则其会计目标理应与预算法一致。由于不同的会计确认反映不同的会计目标,高校会计核算基础不仅实行收付实现制,还要引进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在预算收入与支出要素的确认方面可采用收付实现制,对财务收入和费用要素的确认可实行权责发生制。因此关于会计目标的定位,首先应从传统预算管理向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目标转换,因会计核算基础也应该实行“双确认基础”。其次可将现行的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收入与支出、净资产转化为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净资产财务会计要素。其中资产、负债与净资产是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与费用为收入费用表要素。这里将“支出”要素改为“费用”要素,主要是因为这样才能核算、反映高校财务绩效,同时也满足新预算法的要求。

(二)拓展完善会计功能。新的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强制要求政府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编制综合的财务报告。这里不仅要披露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信息,还要求披露收入、费用与经营余额的信息。其中,费用是指效益与本会计期间的支出,而对象化的费用为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校拓展了会计功能,同时也对成本的核算增加了难度。由于当前高校的会计功能主要是反映了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它是以评价核算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为主,并没能真正核算该校的教育成本。由于现行的新制度没有设置相应成本费用会计科目,也没有归纳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方法和规定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因此很难完成支出管理向成本费用的成功转型。所以,完善科目设置是很关键的环节,建议高校可以增设“待摊费用”、“资产减值准备”与“坏账准备”等核算成本费用的科目,并根据规定明确界定高等学校的费用,完善健全科目体系,拓展会计核算功能,进而能真实地反映高校资产信息,以及对学生教育成本进行全面核算,反映高校的“运营绩效”,满足新预算法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的会计报告体系。首先应该改进财务报告架构,可以通过增设“成本费用表”与“现金流量表”来构建更立体直观的报告体系。“成本费用表”主要用于披露高校教育的培养与运行成本,“现金流量表”主要可以全面反映高校资金周转与营运状况。这套体系可以全面完整、系统地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他们更深入了解该校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情况,并作出合理的评价与预测,同时也能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对高校的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韦锦义,尹丽.新预算法视角下完善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14(6):3-6

[2]黄华红.新预算法背景下的高校财务管理[A].会计之友.2015(14):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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