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2016-05-14 14:44刘张彬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完善

刘张彬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和国家安全。首先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接下来将结合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地位不独立、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科研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技创新、薪酬制度改革、降低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等可行性措施,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30

1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概述

国有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国有企业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提高,成绩斐然;但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全民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法律规章制度、内部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本投资、创新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直接限制了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严格的讲,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概念,经济法理论认为,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其所有或控股,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是从国营企业这一概念逐步演变过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伴着我国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步伐,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并最终为国有企业所取代,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然而,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章第4节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制度做了规定,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待;而国有控股公司,又是作为股份制公司的一类进行规定的;同时我国还存在国有独资企业,该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因此,依据所有制形式界定的国有企业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他的制度设计是分散在各种以企业形式为标准划分的法律规定中的。同时,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对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3我国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们的国有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大部分国有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革,不少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竞争力不断增强;同时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调整自身的产业行业结构,效益不断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组织机构、决策体制、科研创新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不能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很多经济行为和市场交易要受政治命令、社会团体的干预,增加了生产成本,使企业作为合同束对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增加了人力资本交付的风险,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风险,具体如下:

3.1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该规定使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完全依附于国资委,受国资委的控制,并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虽然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股份制改造,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过多地受到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影响,党政一把手一言堂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影响了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效率,更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错失良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公司法》第66条,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我国国有企业虽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运行不独立,较多地受国资委控制,受行政干预、行政命令影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独立运行,使企业制度章程形同虚设,企业内部资源的调配、企业与投资者的协调以及外部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多地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3科研创新能力不足,竞争力差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理应是我国科研创新的主体和主力军,但我国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不足、创新动力不足的现实与其自身的地位显然不符,国有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拥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难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虽然短期内能依靠自身的行政优势和垄断地位获得利润,但长此以往,在自身优势日渐衰微的情况下,将会错失改革发展的良机,极大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人力资本交付的风险。科研创新能力不足,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国有企业在很多行业和领域依然处于垄断地位,凭借这种优势地位国有企业即使不及时进行科技创新,依然可以取得丰厚的利润,使国有企业创新的压力不足,没有压力,也就缺乏创新的动力,创新能力不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2)缺乏合理的奖励机制,《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模式,工作人员的薪酬不与创新成果挂钩,工作人员缺乏创新的动力;同时领导层也缺乏鼓励创新的激励措施,虽然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了股权激励制度,但该办法第5条、第6条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得股权激励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使股权激励制度难以实施;缺乏有效的薪酬激励措施,加之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的影响下,领导层往往抱残守缺,为求平稳过渡,宁可错失改革创新的良机,也不愿承担改革的风险。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厉以宁教授认为,国有资本体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是第一层次的体制,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这是第二层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着手的有关国有资本体制的改革,基本上集中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即第二层次的改革,国有资本配置体制的改革却没有推进。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的滞后阻碍了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的提高,同时也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资产不明,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手段过多干预企业的运转和发展,固有规章制度所形成的合同束模式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设想。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国有资本配置体制的改革,国资委只管国有资本的配置,负责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负责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国资委之下设置多个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纳入自己的资本总额的同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负债状况进行清理、核实等,国资委负责资本的配置效率,而各个投资基金公司负责企业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还应当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具体如下。

4.1统一我国公司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我国依据企业形式的不同建立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依据企业所有制形式存在的《个人独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制度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在法律定位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在企业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分离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以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因此,要进一步统一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企业形式,使其拥有独立的市场地位,而不是冠以国有之名行使行业垄断之实,提高自身管理和决策的独立性,提高管理的效率。

4.2促进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规定,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现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主要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国资委不再直接插手国有企业的管理,而是对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进行评估,不断调整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模式,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地位;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严格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运作,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合同束的作用,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人力资本交付的效率。

4.3提高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完善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要加大对科研创新的投入,注重人力资本投资,注重国有企业人才的招聘、培育和发展,为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提供扎实的人才基础;同时要促进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改革,在严格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股权激励的模式,完善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的薪酬激励措施,可以尝试股权激励、股权分红的办法,给予高级管理者和重大科研工作者以一定的股权,股权激励不仅是对他们工作成果的一种认同,同时也是对其自身行为的一种担保,当员工拥有企业的股票时,企业的效益的好坏直接关涉到个人收入的多少,职工就会主动关注企业的收益,就会形成一种对其行为的担保,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监管的压力,也就能更好的节约企业的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4.4划分国有企业的种类,减少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物品供应、国家安全保护等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要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的利益;而对于经营性领域,国有企业参与其中,虽然可以凭借自身优势能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利润,有助于增进投资者的利益,但从长远来讲,垄断使国有企业丧失了变强变大的机会,丧失了提高管理、科研的压力和动力,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这些领域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促进国有企业“有所为、所有不为”,破除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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