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关系研究

2016-05-14 14:44杨微田亚平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界定

杨微 田亚平

摘要:审计失败时,如何有效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通过对两种责任的内涵辨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深层次剖析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如,相关法规不完善、各方理解存在分歧、公众监督不够严格、被审计单位制度不完善、审计能力的种种限制。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科学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44

责任观的确立是任何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会计与审计因其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职能的特殊性,其中潜伏的责任危机,尤为严重。两种责任虽然因所属职业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内涵,但,由于二者产生的基础都是受托经济责任,都是以会计资料作为工作对象,以提供信息给相关决策者为目标,紧密联系的环节太多,致使人们很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纵观世界各国历史,由于两种责任界定不清,曾引起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社会各方对谁该承担责任众说纷纭。法律程序不仅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也可能因无效区分致使过错方的责任转嫁给了无辜者。因此,如何有效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分析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关系之前,先要对二者的内涵建立清晰的认识。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辨析

1.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内涵

会计的责任在于为股东、债权人及相关决策者如实提供企业经济活动的所有信息。具体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而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责任决定了审计人员主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首先,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产生都与会计报表有着密切的关系。会计责任取决于会计报表的编制质量。同时,会计报表又是审计工作的对象,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公允与否,又决定了审计责任的大小。其次,二者的责任对象是一致的。会计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人负责,还要对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负责。这些责任对象在借由企业财务信息来做决策时,同时,还必须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最后,会计责任是审计责任的基础。如果企业的会计报表是真实、完整、合法的,那么注册会计师也就不存在未发现重大错误的风险,也就不存在审计责任。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性质不同。尽管二者的产生都与会计报表有关系,但是,会计活动主要对会计报表的产生负责,而审计则是对会计报表的评价负责。其次,二者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责任包括虚构、隐瞒企业的真实信息,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来谋取私利,致使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受损害。审计责任包括有意或无意地对企业的报表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评价,致使参考其意见的相关人群利益受损。最后,判断两种责任履行程度的标准不同。前者判定的标准是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而后者判定的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

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存在的问题

2.1.1社会公众的误区

由于抽样技术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只能对被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而非绝对保证。然而,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有着不切实际的期望,也即认为,注册会计师不但有责任而且也能够发现所有错弊。当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时,社会公众就会把矛头指向注册会计师,而忽视了错弊的报表首先是出自企业之手。

2.1.2审计双方对责任的推诿

一旦审计失败,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处于保全自身的考虑,会尽可能把责任推给对方。被审计单位指责注册会计师未能恪尽职守,而注册会计师会强调保证报表的真实公允首先是企业的责任。

无论是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差还是审计双方责任的推诿,都会导致盲目夸大其中一方的责任,这也充分说明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难以界定。为此,剖析两种责任不易界定的深层原因,才能理清思路,为使二者容易被界定提供合理化建议。

2.2原因分析

2.2.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首先表现在会计准则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中给予了企业对某些交易和事项有可自由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这种选择性使得企业据以编制报表的备选方法有很多,而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这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其次,表现在职业判断缺乏明确的依据。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都涉及大量的职业判断,这些职业判断都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一旦出现诉讼,很难断定是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还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

2.2.2社会各方的理解存在分歧

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注册会计师理应查出报表中的问题为由推卸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坚持报表舞弊根本在于企业。社会公众一方面由于专业限制,会对两种责任的区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另一方面,在利益受损时,不乏有恶意者趁机把注册会计师拉下水的现象。而司法界的观点是,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给社会公众造成了误导,即便其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也难逃其咎,这一观点显然无法得到注册会计师的认同。各方在理解上存在的这些分歧,也是造成二者混同的一个原因。

2.2.3公众监督不够严格

监督不严格首先表现在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其次,监督不严格还表现在对经济领域里以身试法者的处理不及时。银广夏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受理时机不成熟”作结,是最生动的体现。正是由于监督不严,使得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容易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责任的承担也不够重视。加之社会公众认识的不明确,使得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变得更加困难。

2.2.4被审计单位制度不完善

审计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会计报表的编制出现重大错弊,而一份不值得信任的会计报表的产生,则是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完善的内控、管理层的不诚信以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两种责任的产生和不易区分有着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最首要的症结还在于被审计单位。

2.2.5审计能力的种种限制

审计失败,固然是被审计单位作弊在先,但是,审计一方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计能力的客观限制首先在于成本因素的制约,时间有限、同时又因审计运用的是抽样技术,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错弊。另外,我国审计市场中明显的买方市场的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为避免客户流失而无法保持真正的独立。审计能力的主观限制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风险意识的淡薄以及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比如“银广夏”案中,注册会计师确实存在未勤勉尽责的问题。

3提高两种责任界定能力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上述所分析的原因,为提高对两种责任的界定能力寻求解决之道。

3.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并清理现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关各项法规,修订相关条款,使之能够相互衔接配套。此外在制订《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时应注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要界定明晰,并尽量详尽和量化以利操作,对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的范围是否有举证责任应明确规定,并适当考虑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内容、方法等表述进行统一规范,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要避免自成体系或相互矛盾。

3.2协调各方的认识

社会公众期望差距的缩小,只有通过对其期望值的调整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的提高来实现。差距的存在要求社会公众应该客观评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正确界定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若存在重大错弊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注册会计师只需要按照既定的执业标准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协调各方的认识,客观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

3.3加强公众监督

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监管不严、处罚不及时和惩戒力度不大,势必会纵容企业铤而走险。因此,不但及时对舞弊的企业进行处罚,而且要提高造假者的风险成本,这是打击并控制会计造假行为的有效措施。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面,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是行业自律的方式。建议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体制和职能上有所转变,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利益的代表者,并逐渐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3.4被审单位的治理与改革

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以减少其作弊的可能性,使其更好地承担会计责任。而且,管理层必须要明确的是,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管理层开始树立应有的责任心。另外,在企业会计人员的录用方面,不仅仅从技能上,更重要的是从职业道德方面,进行严格筛选。在职的会计人员,要持续接受专业培训以及诚信建设和道德教育。

3.5提高审计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不仅遵从专业标准的要求,更要检验其是否经得起职业道德的考验。在日常管理中,要完善利益约束机制,建立并推行相应的检查、考核和奖罚制度。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要严格遵从审计准则,保持独立性,尽到应有的勤勉和谨慎。此外,为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学习不辍,不断提高其专业化知识和技能,以免因对新行业新领域的不熟悉而加大其审计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还要时刻保持对风险的关注,锻炼其应对并控制风险的能力,并最终通过提高审计质量,降低诉讼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有着深层次的多种原因。只有通过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司法界等各方的努力与相互协作,才会使二者的界定越来越容易。当然,这也必定是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但是,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探索又是值得且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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