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困境及措施

2016-05-14 01:09吴绍云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开困境措施

【摘要】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财产及公共资源,但是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使人们对政府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危机,同时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也给政府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对信息公开制度及其面临的困境的介绍来探讨如何解决困境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措施

一、政府信息概述

我国相关学者认为,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以纸质、磁盘、磁带、胶卷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所反映的关于社会管理、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表明,政府信息的特征有:(1)行政机关是主体;(2)和职责的履行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3)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保存或记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

1、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理基础,且缺乏健全的政务公开体系,政府中的许多工作人员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政府的一种职权,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引起重视,且缺乏较全面的认识,相关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配合度及协调性,从而对信息公开的正常实施产生影响。而且至今还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只是在一些城市制度了一些政府规章,这就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

2、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受到我国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许多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及观念还比较淡薄,没有对公众的知情权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政府信息进行有效公开。一方面,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政府负责意识薄弱,公众信息获取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具有浓厚的神秘意识,对信息公开缺乏使命感。此外,我国公民缺乏强烈法律意识,长期以来是一个信息弱势群体,成为了政府管理的从属体,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而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还没有形成正确而全面的认识,有的公民甚至认为政府信息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阻碍。

3、信息公开监督意识淡薄。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讲,“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官本位思想浓厚,政府作为信息的垄断拥有者,并未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淡薄,进而导致了政府缺乏接受各方监督的意识,也使得公众和社会舆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遭受重重阻碍。另一方面,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缺乏监督的动力。但总体而言,社会一般大众的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仍然淡薄。同时,社会监督的监督成本过高,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信息的第一知情人,在选择公布政府信息方面,充当了裁判者的角色,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大众则由于对政府信息知悉程度受限等原因,对于行政机关信息行为的监督负担了极大的调查成本。

三、政府信息公开困境的解决措施

1、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以立法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管理。我国开展政府信息工作时,可总结国外的相关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以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保护与支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整体,对此制度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应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核心,而保密法律制度、隐私权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法、档案法律制度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应对它们进行不断完善。此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时,还需对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办事程序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2、强化政府的信息公开监督意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素始终是政府本身,强化政府本身的公开监督意识具有核心的制度保障。从操作与原理性的角度来讲:首先,应加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宣传力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们认为可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月”、社区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向公民介绍此项制度,使其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意义及重要性,提高公民参与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公民加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行列中来。同时,通过媒体等方式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借助互联网相关社交网络的渠道,唤起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参与。其次,政府自身应转变旧观念,树立阳光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提高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素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树立服务意识和信息公开意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工作的重点内容,从根本上改变工作作风。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身理论修养,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公务人员执政水平,自觉地接受来自各方的检验与监督。此外,我国的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操作方式,如美国的弹劾制度,确保政府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可以引入行政问责机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其职责或在执行中滥用职权的行为追究其责任,防止其消极怠政、滥用职权,从而更好地督促其履行应有的信息公开职责。

3、多元化政府信息公開渠道,便于社会舆论监督。知情权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同表达权、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等其他民主权利相联系而存在的。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主要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进行推动,行政机关仍处于信息垄断地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公民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都受到阻碍,还没有真正体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平衡与制约,更何谈去进行监督。因此,应为公民进行监督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广阔的平台。在可操作性上,当今时代信息更新速度如此之快,政府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与高效。正如现在全国各政府网站都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可以使公民足不出户,便可通过网络浏览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从而进行监督。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应提供多种信息渠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群的需要。由于地区、经济、环境、知识、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人可能不会或者暂时没有条件利用网络获取政府公开的信息。因此,政府也要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发布消息,同时还应注重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如设立匿名举报箱,公共邮箱及投诉电话等方式,以尽可能多的媒介,尽可能广地覆盖各级公众,从而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公民监督的巨大潜力,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助力。

我国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因此,政府应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并把自身的日常工作及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公开,本文主要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作了相关分析,以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韦付萍.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 2012(2).

[2] 朱友刚.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思路与对策[J]. 山东社会科学, 2012(3).

【作者简介】

吴绍云(1995—),女,汉族,安徽合肥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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