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探究

2016-05-14 13:40周凤玲
资治文摘 2016年6期
关键词: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也要不断更新。为此,我们必须不断修改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制定《期货法》等法律制度,以此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着一个重大命题,那就是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推动市场创新和战略转型,又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规则体系。

一、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公司法等。2012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但其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法律层面的《期货法》,至今仍未颁布,难以适应期货市场国际化发展。虽然2013年《公司法》修正,2014年《证券法》修正,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相继修正,但相关制度的衔接方面有待完善。2016年,国务院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这将促进资本市场法规体系的完善。

二、制定《期货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

1.制定《期货法》。虽然2012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但其行政法属性较重,缺乏民事法律属性。而《期货法》作为基本法,具有民事和行政的双重属性,有利于期货交易的安全稳定。应加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市场的准入制度、运营监管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等内容,为期货市场提供法律依据。

2.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资本市场上有两大类主体,即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完善这两者法律制度对资本市场制度的健全至关重要。2014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正,其颁布已有八年之久,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仍未出台,该条例作为上市公司的行政法规,其重要性仅次于《公司法》和《证券法》。该条例出台后,对上市公司向现代企业转型意义重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依法运行,促进有效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进而优化上市公司结构。

三、推进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创新

1.完善创业板、新股发行及分红制度。首先,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制度。随着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创业板。要实现创业板市场可持续发展,就要健全退市等基础性制度,要与发行上市制度相协调,就需要经历一个检验并动态完善的过程;要对限售股的禁售期限进行适当扩展。其中一种化解之道就是原始投资者持股的限售期适当延长,在IPO之前,公司上市后,由于现行公司股份分期解禁的年限是一年,期限过短,应改为三年,并且解禁比例应按照由低到高来进行,特别是对离职高管进行规制,尤其IPO之前,对突击入股的投资要严禁交易;对于创业板的上市准入资金标准,在条件允许时,也应适当放宽,这样也会带动上市公司退市,当公司入市和退市有序进行时,市场竞争环境优化,创新型公司才会迅速发展;有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创新型公司的发展也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需要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进而为优质公司提供资金来源,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其次,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如何平衡原始股东与参與IPO的新股东的利益,如何缩小原始股东认股价格与IPO发行价格差距,从维护原始股东创业者利益出发,适当限制两者认股价格的差距,不再对原始投资者持股设定限售期,使两者享有同样的流通权,从而避免原始投资者因发行虚假而获得的高额收益。最后,由于长期以来对A股上市公司分红比例过低,导致分红出现不平衡,如果将强制分红作为再融资的前提条件,那么,这将使上市公司市场分红制度更加符合财务原理,更趋于完善。

2.推进股票市场、证券市场、国际板及股权流转的制度创新。首先,制定股票市场长期资金投资制度。就国外经验而言,如美国401K计划是比较成熟的。对于各类长期资金的运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下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是委托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另一种是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对于公共公益性基金,为了支持其投资,可以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当然,相关制度也应有法律规范。其次,国际板的建立需要与国际监管进行合作。这需要两个条件,第一的条件是国内A股主板市场稳定,第二个条件是境外投资者对A股市场投资不断扩大规模,再适时进行国际板运作。又次,证券的跨市场流动制度也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有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市场各自运行,分别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基本处于隔绝状态,很少互通有无,特别是债权市场,债券和资金无法自由流动,导致交易效率低下,需要完善流通机制。最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转制度也亟待改进。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转让机制,健全股权托管体系,实现股权全面托管,为建立场外市场提供条件。继续发展中关村新三板系统,使其成为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工程模范,达到挂盘企业和投资资金能够交互流动的效果,以柜台交易为平台,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系统。

【参考文献】

[1]贺强,徐海乐.有关完善资本市场法律的几点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6):14-15.

[2]李永森.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J].金融与经济,2012,(09):50-53.

[3]林侠晟.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法律制度完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5,(09):160-161.

[4]董安生.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法律问题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8,(05):51-56.

作者简介:周凤玲,1972年4月,重庆铜梁,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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