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音乐史分期的若干研究

2016-05-14 13:15孙颖
艺术科技 2016年6期
关键词:分期音乐史中国

摘 要:随着时代不断演变,中国音乐史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中国音乐史分期问题始终困扰着音乐界,是其谈论的火热话题,特别是古代音乐文化。在中国音乐发展史上,古代音乐文化占据重要位置,研究过程中需要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各影响因素。因此,本文作者概述了传统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及其利弊,详细探讨了新的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

关键词:中国;音乐史;分期

“五四运动”期间,西方音乐冲击着中国传统音乐,音乐创作、音乐观念表达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关注西方音乐创作技术的人逐渐增多,中国音乐深受西方拿来主义的影响,逐渐失去传统的韵味。就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而言,是中国宝贵遗产之一,也是国际上一颗璀璨的宝石,在世界音乐文化中占据重要位置。由于不同时期下,中国音乐具有不同的特点,必须综合分析各方面影响因素,合理划分中国音乐史,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新时期音乐领域研究相关音乐课题提供重要的素材,客观分析中国音乐史,更好地传承中国音乐文化。

1 传统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

1.1 “自律”与“他律”分期方法

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说,在中国音乐史分期中,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问题始终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难度较大。中国古代音乐文化具有鲜明的“多层多态”特点,必须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准确找出划分各音乐历史时期的关键性学理依据,从不同角度去审视中国古代音乐史,客观认识中国音乐分期全过程。在对中国音乐史进行分期的时候,必须全面、客观地分析各方面主客观影响因素,要综合分析社会音乐总体面貌、文化界标乃至文化事项,避免浪漫主义的感性认识,需要从不同角度入手准确把握整体、部分之间的关系,也要把握好自律、他律二者间的关系,需要深入探讨、分析相关的问题。例如,生与死、雅和俗,需要运用唯物主义理论,研究一系列的证据,去分析不同音乐发展时期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确保中国音乐史分期更加客观、准确,避免存在歧义,误导社会大众,使其对各阶段音乐史产生误解,形成错误的音乐知识结构体系,不利于更好地传承中国音乐文化。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说,前人结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对中国音乐史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可以归为两类:一是以横向框架为基点,根据纵向时间顺序来展开,也就是以朝代为基点划分中国音乐史;二是以横向音乐表现形式为媒介进行划分,也就是结合音乐的类型对中国音乐史进行分期。前者被称之为“他律”,后者属于“自律”。

(1)“自律”分期方法。就“自律”分期方法而言,可以进一步划分,即纵向分期法、综合分期法,各具特点。纵向分期法是根据音乐的类别、形式进行分类,主要借助专题史来呈现出来,当然也会涉及一些断代史。综合分期法主要是围绕具体研究对象来划分中国音乐史,灵活应用音乐学方法、音乐表演方法,以音律、乐谱等为媒介进行分类,乐舞、乐队等是其重要线索。

(2)“他律”方法。就“他律”方法而言,可以划分为更多的类型,划分的依据也各不相同,如朝代、社会性质、综合朝代与音乐形式、类别。首先,以朝代为标准的划分。在划分过程中,需要综合分析不同朝代音乐特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板块,上古音乐、中古音乐、进古音乐、现代音乐。还要结合具体的朝代,进一步细分,也可以简单进行组合。其次,以社会性质为标准的划分。在划分中国音乐史的时候,需要以音乐所具有的社会性质为切入点合理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动态变化要素,如人类文化观念、社会更替,这是因为音乐是人类表达思想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社会相关要素的影响。最后,根据朝代、音乐形式、音乐类别进行划分,属于综合分期法,可以把中国音乐史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即歌舞伎乐期音乐、综合俗乐期音乐、戏曲俗乐期音乐。此外,如果根据不同朝代中音乐所呈现出的不同形式,可以划分为五类,如远古乐舞时期音乐、俗乐时期音乐、市民音乐。

1.2 传统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利弊

在中国音乐史分期过程中,就“他律”分期方法而言,如果围绕朝代来划分,很难正确把握各类音乐具有的内在联系,极易出现割裂现象,出现断层,不利于音乐研究者更好地了解不同类型音乐的内部联系。但它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划分难度较低,有着清晰的条理。如果根据社会性质划分中国音乐史,可以知道在音乐发展道路上社会性质对其的影响,却无法客观折射出音乐本体、音乐种类发展的特点——前者的直观性,后者的连续性。对于综合分期方法来说,可以促使研究者更加关注历时、共时中具体的重要音乐事项,对其关注度也不够。更为重要的是,在综合分期法作用下,音乐种类并不具有较强的纵向连接性,极易出现断层问题,无法更加全面地了解对应的音乐。从某种角度来说,在“自律”分期方法作用下,音乐不同类型本体具有的客观发展规律将会呈现出来,根据政治结构下的“他律”分类方法划分中国音乐史。

2 新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

就传统中国音乐分期方法来说,都存在某种缺陷,需要采用新的分期方法,充分展现不同时期的音乐特色。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围绕音乐基本特点,对社会各方面造成的影响,音乐创作人、承载人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科学、合理地划分。在新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作用下,可以将中国音乐史划分为六个重要时期,如巫乐、艺乐、新乐,即不同朝代属于不同音乐时期,如周朝到秦汉属于礼乐期,晚清、民国属于新乐期。

2.1 巫乐期、礼乐期

在巫乐期间,“超自然力”幻想属于中国音乐的关键性组成要素也是一系列巫术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元素,这些巫术主要用来掌控社会、奴役奴隶。在这历史阶段中,乐师大都扮演着巫师的角色,其社会地位特别崇高,氏族首领、部落酋长特别多。由于巫乐具有“超自然力”幻想,该阶段音乐还具有神秘性特点,极易吸引社会大众,使他们对其产生浓厚的兴趣,有利于促进该时期音乐的传播与发展。在礼乐时期,统治者把重心都放在了礼仪方面,也就是音乐开始具有了新的功能,可以更好地为礼仪制度、等级文化制度服务。在该阶段中,很多乐师都是官员,掌握宫廷礼仪,导致音乐具有教化社会大众的重要功能。

2.2 宴乐期、艺乐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燕乐中的宴飨之乐出现在历史舞台中,主要以歌舞伎为中心,导致音乐和政治、宗教相脱离,不再具有浓浓的政治、宗教色彩,还具有多样化特点,逐渐处于独立发展中,音乐表现形式也变得丰富多彩。隋唐时期,宴乐表演水平也空前提高,客观折射出了中国古代音乐所具有的独特魅力。在宋、元、明、清的时候,中国音乐艺术水准有了质的提高,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美学标准。随之,音乐不再只具有音乐韵味,还有浓浓的商品味道,逐渐走向民间,成为市井之徒欣赏、聆听的重要对象,甚至逐渐融入普通市民当中,而不仅仅作用于宫廷中。

2.3 清商音乐时期

汉朝时期,清商音乐主要出现于乐府,但采集于民间音乐,可以将其分为三个调:平调、清调、瑟调。在清商音乐中,民间乐舞、各类音乐形态逐渐被融入其中,可以进一步激发音乐内在的生命力。在这一时期中,音乐被发现具有基因传承性,音乐结构学、乐律学等都具有基因特征。

2.4 俗乐期、新乐期

就俗乐期而言,主要出现在商业文化中。南宋到元朝时期,由于相关方面因素的影响,商业文化迅猛发展,戏曲、说唱、民间器乐曲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具有浓浓的时代特色。但这一时期的小调和农村地区的民歌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属于一种特殊的民歌,即商业化民歌,经常出现在娱乐场所中,如茶馆。

自鸦片战争后,中国音乐受到西洋音乐的巨大冲击,客观呈现出新的社会形态,逐渐步入新的历史阶段,又被叫做新乐期。20世纪初期,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相继爆发,中国人民的思想空前解放,不再受到封建思潮的束缚。在中国社会大变革浪潮中,中、西方音乐文化正处于交流、碰壁中,新型音乐应运而生,属于中西合璧的多元组合,其发展速度特别快,在中国整个音乐领域中占据核心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明清阶段,中国音乐在各类西方文化影响下,特别是西方音乐文化,逐渐发生质的变化。不同类型的西方乐器逐渐涌向中国,如古钢琴、管风琴,也就是说中国文话已经开始接受有着本质区别的西方文化。十二平均律便出现于这一时期,深受音乐界喜爱,被广泛应用。在此基础上,一些欧洲传教士在带来西方乐器,进行传教的同时,也将十二平均律理念带回了欧洲,平均律钢琴就是这样诞生的,它是建立在十二平均律基础上的。但十二平均律在应用十二个键弹奏过程中,转调可以顺利实现。建国之后,该类音乐已属于现代音乐范畴,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音乐不断和世界范围内不同类型的音乐流派融合,逐渐走上“多元化、通俗化”道路。随之,中国音乐界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被注入了大量新鲜的血液。

3 结语

站在中国音乐史角度,可以看到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征程,也就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全面、客观地深入研究中国音乐发展史是非常必要的,需要多角度分析不同时期音乐的类型、表现形式等,多层次分析各种传统分期方法的优缺点,进一步优化创新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更加客观地划分整个中国音乐史,促使社会大众更好地了解不同时期音乐发展情况,更好地传承这一极具特色的音乐文化。就中国音乐史分期来说,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难度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但其必将会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为推动新时期音乐事业向前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更好地展现音乐的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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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颖(1976—),女,河南焦作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中国音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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