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医事件:违法成本太低!

2016-05-14 18:33江源
健康管理 2016年6期
关键词:处理结果执业暴力

江源

案例:广东一陈姓主任医师被人尾随回家,砍了三十多刀,生命垂危,经43个小时后的抢救无效后死亡。据多位医生证实,肇事者自称25年前曾被陈主任“弄坏了牙”,砍人后即跳楼自杀。

分析:伤医事件乃至杀医事件,社会舆论的反应似乎已经从最初的震惊、谴责,到理性分析,而到如今的“淡定报道”。各大门户网站在这次恶性杀医事件上的反应,似乎只有一则新闻报道,而并没有给予更多关注。不少医疗机构及教育机构,给出的反应甚至是“不要议论、不要参加相关活动”。是类似事件已经看到麻木了吗?是生怕惹麻烦是以干脆选择不发声吗?难免有人会问,就算除去道德除去舆论,我们的法律呢?难道法律竟然不能约束不识字老太太都知道“这是违法”的伤医、杀医事件吗?

暴力伤医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医闹已经入刑,而伤医、杀医行为并没有另外入刑,因为从目前来看,这类行为已经包含在现有的法条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对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制,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就是对暴力伤医及医闹给予的刑事处罚,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刑事保护。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行业有进一步的详细保护规定: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的权利保护做了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四十条 阻碍执业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属宣示性条款,第四十条属指引性条款,作为管理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做这样的规制,应当是完成了相应的保护医师相关权利的立法任务。

毫无疑问的刑事犯罪,为何频频发生?

我们来看看过去一年里几则暴力伤医事件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一、一名骨折患者由友人护送至医院15楼,两人均属酒醉状态。患者友人因护士铺床问题在护士站大声叫嚷,值班医生回了一句“大半夜吵什么吵”,随即由争吵变成扭打,相互推搡、不慎将电梯门撞开,导致俩人双双掉进电梯梯井。一人(患者)当场死亡,另一人(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结果:栾川县人民医院坠楼案件属于治安范畴的治安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是一起意外坠亡事件。由于涉案人员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事人员死亡就不予立案。

二、ICU一名42岁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的患者经多次复苏,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参与抢救的女医生被患方男家属(身份: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法官)殴打,当场口鼻出血、眼部肿胀,后经诊断为眼眶骨折,伴有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同时被打的还有一名实习护士,被患者丈夫一脚踹倒,左手臂肿胀疼痛。

处理结果:警方已依法对殴打医护人员的秦明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84岁男性患者,2009年3月在该院行“右声带息肉摘除术”效果不佳,经省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然而,该患者对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李瑞玉进行报复。李主任全身多处刀砍伤 (包括颈部一道刀痕),右手拇长伸肌腱断裂,左第2—4指腱鞘损伤,左食指固有神经断裂。手术持续3个多小时,出血量300—400ml。经抢救,李主任病情稳定。

处理结果:虽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几个小时后,这名上了年纪的嫌疑人,因高血压被送进这家医院,在ICU病房接受免费救治。有网友爆料,是患者儿子教唆自己80多岁的老爸干的,因为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四、患者王某在电梯里向放疗科覃主任泼汽油并引燃,导致其全身烧伤面积达34%,其中3度烧伤面积达10%,主要集中在头面部、胸部,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处理结果: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用汽油泼洒点燃烧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处以六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的量刑建议。

五、长葛市人民医院CT磁共振科张某、杨某两位医师正在值班期间,一位30多岁的女子来到CT室工作间。在同两位值班医师简单对话后,该女子突然从包内取出一把菜刀,直接冲向值班医师张某,向其头部及肢体连砍数刀,致其受伤倒地。后将其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经全力抢救,医生脱离生命危险。

处理结果:嫌犯与医院医生此前无任何瓜葛,警方疑嫌犯有精神病史。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少伤医、杀医事件,最后故意伤人者得到的惩罚与被害医生所受的伤害比起来几乎不值一提,甚至有不少直接免于惩罚(意外、老人、精神病),当然,严格来说,假使犯罪对象不是医生,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量刑就是这样的,并不会因为受害者是医生而量刑有轻重情形。但是,这是不是就是合理的呢?

关键在于:暴力伤医打破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这与普通的人身伤害性质不可相提并论。很多医务人员出于自保, 不敢手术、不敢治疗, 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 从而延误救治;很多医生为避免误诊、漏诊, 采取小病也要大检查的方法, 客观上增加患者医疗开支, 使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

这种恶性循环导致医务人员不敢尝试难度大、挑战性高的技术,因为难度愈高的诊疗技术伴随的风险就愈高。医师的避重就轻,使得医师队伍的技术水平难以提高,疑难病症无人能治,无人敢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在本文案例发生之后,便有人发声“杀光陈主任,人人都是魏则西”。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医生并不是普通群体,医院也不是普通场合,暴力伤医造成的影响比普通的暴力伤人事件更为恶劣,不应只适用于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伤医刑罚为何总是显得没有力度?

同样的伤害,在呼吁法制的社会一再发生,而每次的发生都是先站在道德的角度发声“谴责”“零容忍”。虽然已经“零容忍”,但是最终处理结果总是显得大事化小。原因在何处?

在暴力伤医案件中,医护人员不幸成为了患者对社会矛盾发泄不满的替罪羊。大家可以从网友的新闻评论中看到,支持杀医的网友不在少数。以前有一种的观点就是,在死前杀贪官,死后就被看作英雄。而现在的类似观点,却变成死前杀医生,死后变英雄。因为贪官不是直接跟人民接触的,而医生却是实实在在地跟广大人民直接接触,更多的矛盾发生在医生身上,再加上媒体的不断渲染,所以医生比起贪官更能煽动大家的情绪与引起共鸣。

“医疗纠纷”和“违法犯罪”没办法清楚地区分开来,使得不少群众忍不住认为“庸医该杀”,然而医疗纠纷是一回事,故意伤害是一回事,不应混为一谈。

我国现行的纠纷处理方式有三种:自行协商、调解、法律诉讼。这三种方式几乎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自行协商方面,因为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往往担心“事情闹大、有不良影响”,在协商时往往会选择让受伤医生忍气吞声,甚至可能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扩大,直接开除意欲讨个公道的医生。

调解方面,经历过民事调解的人可能都知道怎么回事。一般来说就是调解员给予一些息事宁人的劝告,最后大部分发回原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诉讼方面,可能有人说,伤医杀医是刑事罪啊!没错,我国的刑事诉讼除了公诉外还是受理自诉的,但是自诉需要自己提供证据,难度颇高,受害医生一般也没这个精力来自诉(单位估计也不会允许)。而公诉基本程序为: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审判。不少轻微的伤医事件(医生没有重伤、没有危及生命)在报案第一关就已经被压下来了,进入公诉的一般都已经是医生重伤或者死亡的时候了,最终判决的问题便又回到了本文上部分探讨的内容。

法律并未姑息罪犯,然而却始终不能控制住频频发生的暴力伤医乃至杀医事件,可能也是因为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单纯法律层面能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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