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国际人道法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

2016-05-14 17:37石中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摘 要 战时平民妇女是武装冲突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之一。国际人道法作为战争时期适用的国际法,对战时平民的保护做出了许多规定,但是保护仍有诸多不足之处。本文分析当前国际人道法对平民妇女的保护体制和机制,并与国际人权法对和平时期妇女权利的保护进行比较,从而为完善国际人道法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提出具体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权法 平民妇女 妇女保护

作者简介:石中石,中直教育中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7-02

平民妇女一直以来都是武装战争冲突中受到最严重伤害的群体之一。据调查显示,现代战争中死伤者中妇女和儿童的比例高达70%,远远高于战斗员的死伤比例。 妇女和儿童不仅要和一般平民一样需要面对传染病、酷刑、武装冲突威胁和种族侵袭带来的伤害,还要面临其他侵害,例如猥亵、性侵害、贩卖等等。仅1993年的波斯尼亚冲突就有超过20000名妇女在所谓的“强奸营”中被强奸,强奸妇女被当成了战争的武器、制造恐怖的手段以及士兵的奖励。 对于战争中的头号受害者,作为保护战时平民权利的国际人道法理应对这一群体给予首要的关注,但很不幸的是,国际人道法在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妇女保护方面将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进行比较,从而为完善国际人道法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提出具体建议和措施。

一、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对妇女的保护

(一)战时国际人道法对平民妇女的保护

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被定义为保护战争及武装冲突受害者和适用战争与武装冲突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出于人道方面的考虑,限制武装冲突造成后果的规则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在发生战争时适用,最核心的宗旨就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保护战争受害者。而具体到战时平民妇女时,保护的规定和措施则体现在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和部分条款这两个方面。

首先,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将妇女等同于与战斗员相对的普通平民进行保护。在对平民进行定义时,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0条对战斗员与平民进行了区分。 该议定书的第52条第2款对可以攻击的目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战斗员和其他军事目标是合法的攻击目标;平民以及其他应当受保护的人 (如战俘、伤者、病者等)和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另外,国际人道法对于平民妇女的保护还体现在平等原则上。由此可见,国际人道法是将妇女的一般保护列入到普通平民的保护当中的。

其次,国际人道法的部分条款也对平民妇女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在日内瓦第四公约中共有超过 15 条法规直接涉及了妇女的社会性别,比如,第14至22条分别都将孕妇或者母亲列为其中的保护对象之一。类似第27条的规定还有关于拘禁妇女的第76条和第85条,以及关于搜查妇女的第97条,等等。可以看出,日内瓦公约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考虑到了其特殊的生理及需求,并在一些具体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然而更多情况下,妇女的权利在战争中被特别保护大多仅限于孕妇、产妇、母亲。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知道,国际人道法对于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仅仅依靠的是适用于所有平民的基本原则以及极为少数的专门条款,没有独立的关于战时平民妇女保护的具体条约和法律体系,更为没有强有力的执行、监督和惩罚的机制。

(二)国际人权法对和平时期妇女的保护

与国际人道法不同,国际人权法在保护妇女方面则做得更为细致和系统,不仅拥有专门针对妇女保护的核心条约、公约和综合性文件,而且还设立了相关保护机构和程序,在确保妇女保护的全面性的同时,还有效保障了实施性。尽管国际人权在某些方面也有待改进,但对于国际人道法来说,其在妇女保护方面还是有许多可以借鉴的。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第一个把性别平等和非歧视要求法律化的国际条约,它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原则上,被公认为国际妇女人权宪章。 它不仅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而且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妇女权利,使缔约各国对妇女享有的权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之外,国际人权法体系中还有许多专门是针对妇女权利保护的公约或文件。比如,《北京行动纲领》、《关于孕产妇保护的国际劳工组织第3号公约》、《关于妇女夜间工作的国际劳工组织第4号公约》、《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等等。 这些专门针对妇女的公约和文件,体现了国际人权法对和平时期妇女权利的系统保护。

当然,光是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确保这些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实施。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建立国际人权机构的方式来监督各缔约国履行其在妇女权利保护方面的责任。是为了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专门设立了一个国际人权机构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其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按照第18条规定,审议缔约各国的报告;2.按照第21条的规定,根据所收到的缔约各国的报告和资料的审议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意见;3.按照第22条规定,发展与各专门机构的联系。 另外,依据联大199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处理个人来文;除非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时表示不接受,委员会有权审查议定书缔约国境内是否发生了系统地或非常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形。这使得委员会可以有效监督各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并且可以敦促缔约国尽力遵从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如何完善国际人道法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

虽说国际人权法在保护妇女权利上有比较健全的机制和程序,但是当战争爆发时,国际人权法中的许多条款是会被终止的,而这时发挥作用的是适用于战争的国际人道法。因此,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有效保护,国际人道法应该借鉴国际人权法,从立法、监督等层面细化和加强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

(一)立法层面

如上所述 ,国际人道法在保护战时平民妇女方面最大的漏洞就是没有专门针对保护妇女的规约,因此首要的应该是在立法层面建立独立的、专门针对平民妇女保护的国际性条约或者综合文件。首先,该文件应该明确战时平民妇女的概念,确定战时应该受到保护的妇女的范围。就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来说,战斗员和平民以及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的区分是国际人道法的支柱之一。 然而,区分原则更多的是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没有具体落实到更容易遭受战争迫害的平民妇女。如果单靠区分原则来保护平民妇女,结果只能是平民妇女被与平民男性等同起来,从而给侵害平民妇女提供了一个法律空子。另外,该文件还应该明确战时侵害平民妇女的罪行,并细化对这些罪行的惩罚。与平民男性不同,强奸平民妇女常常被当作是种族侵袭的一种手段, 但由于国际人道法对于这种罪行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而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性暴力犯罪“有罪不罚”的局面。因此,强奸、强迫怀孕、强迫卖淫、强迫怀孕等各种形式的性犯罪、性暴力应当被国际人道法应该明确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尤其是发生武装冲突时,针对平民妇女的性暴力侵害非常严重,确有必要纳入国际强行法的规制范围,从而使平民妇女受到更好的保护。

(二)监督层面

虽然说国际人道法是适用于战争时期的国际法,但是,其很多禁止性规定在暴力、仇恨、混乱、恐惧和战争中特有的绝望中常常得不到遵守。结果导致在武装冲突中违反法律、国际惯例的行为非常普遍。对于国际人道法这一致命的软弱性,唯有加强缔约各国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人道法保护平民的宗旨。而具体到平民妇女的保护时,则更应如此。

作为推动国际人道法普及、被遵守的最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当被赋予迅速部署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权力,保证其人道援助不受影响的施行,以满足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的妇女群体。另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应享有人道倡议权,即在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乃至国内动乱和紧张局势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各方提出提供人道服务的建议。更为重要的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具有随时探望和考查战区平民妇女状况的权力,并就战区平民妇女的状况形成即时向国际社会公布的报告。

除了加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保护权力和作用之外,还应成立专门针对战时平民妇女保护的国际人道组织,而且该组织应该借鉴和采用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报告制度和个人来文制度。国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国家就战区平民妇女的状况做出国家报告,个人来文制度则是接受个人以及民间组织的举报,从而使专门针对战时平民妇女保护的国际人道组织可以对相关武装冲突方在避免侵害妇女权利方面实行强有力的监督。国际人道法没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本身就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如果能够在国际人权法机制中引入而实施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缺陷。改善和提高国际人道法离不开加强机制的综合运用。

(三)其他层面

除了立法层面和监督层面,国际人道法还可以从其他方面着手补充和加强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比如,追究历史战争中侵害平民妇女的罪行,宣传国际人道法在战时对平民妇女保护的作用。在历史战争中,日本在二战时期犯下的“慰安妇”罪行是至今仍未解决的侵害妇女权利的问题之一。在整个二战期间,日军的性奴隶总数达40万人以上, 然而日本政府至今从未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也从未就此问题而向受害者进行道歉和赔偿。日本政府对于战争时期所犯下的这种严重违反的国际人道法的罪行的态度,不仅使日本与亚洲各国交恶,而且还使国际人道法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维护和提高国际人道法的权威,避免国际人道法在未来可能的武装冲突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国际人道法应该谴责并追究相关国家在历史战争中侵害平民妇女的问题。另外,还可以通过电影、电视等文化手段重现历史和展望未来,并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宣传和维护国际人道法的作用和权威。

三、结语

尽管国际人权法对和平时期妇女权利的保护仍在不断发展中,但相比较而言,国际人道法对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则要薄弱得多。因此,国际人道法有必要借鉴国际人权法,在立法层面建立专门针对战时平民妇女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以明确战时平民妇女的定义,并细化战时侵害妇女的罪行;在监督层面,加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保护权力和作用,建立专门针对战时平民妇女保护的国际人道组织,以加强机制的综合运用;在其他方面,则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维护国际人道法权威性,使世界人民对国际人道法在战时平民妇女的保护上的作用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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