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强令“捐款”,该如何定性?

2016-05-14 09:34方伟李才霞
廉政瞭望 2016年5期
关键词:唐某低保户乱收费

方伟 李才霞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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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捐款都应是自愿行为,而在本案中,低保户明确表示捐款肯定不是自愿,如果不是村主任要求的话,不会主动去交,“捐款协议”也是唐某要求他们写的。因此,此1000元不应认定为自愿捐款。

低保资金是用于保证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专项资金,是贫困人群的保命钱,不能轻易被挪作他用。而唐某以低保户享受了低保政策为由,强令收取其低保金用于维修公路,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第五项:‘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2003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第(一)项“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之规定,唐某的行为属于失职渎职行为。

评析意见

对于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所收取的1000元“捐款”,系低保户自愿捐出,有“自愿捐款协议”为证。但唐某未将此款项纳入村财务账,因此,该行为应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

1 .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身为村组党员干部,在公路维修工作中,向低保户乱摊派,强令他人“捐款”,属失职渎职行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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