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视频侵权的防范和规制

2016-05-14 19:04毕波
关键词:网络视频

毕波

摘 要: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相关数据,我国的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普及率已经有很大规模,网络视频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利益泉源,也造成视频网站版权侵权不断发生。这多与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侵权成本与违法所得的差距悬殊以及法律缺失等有关。为此,我们需要探索解决途径,以期减少网络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网络视频版权秩序,创造一个包括网民和网络视频行业乃至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并加以尊重的大环境。

关键词:网络视频;版权秩序;网络视频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66-0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自1998年以来的统计显示,网民数量逐年递增,网站数量也呈现出健康增长的模式。互联网的空前发展,正在改变人民生活状态。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大众获知新闻资讯、旅行购物、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观看网络视频也成为网民们工作、学习之余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和对网络视频的巨大需求造就了一个巨大的利益源泉,于是各网络视频企业便纷纷成立并传播视频作品。但是与之偕行的是侵犯网络视频版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各种侵权案、盗播案层出不穷。例如,2008年,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起诉酷6网侵犯其对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并获得胜诉;2009年,北京时越网络技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提供影视作品190余部,被国家版权局给以行政处罚;2012年,天线视频网站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上传侵权作品非法牟利而获刑,成为首个被处以刑罚的视频网站;2014年,快播公司因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而被给以2.6亿元的行政处罚,成为全国查处侵权假冒处罚之最。面对网络视频侵权的频繁发生,如何防范、规制网络视频侵权成为互联网络时代下维护网络视频版权秩序的课题。

一、网络视频侵权频发的原因

各视频网站企业为了在网络视频这块巨大的利益蛋糕上分享更多的利益,不惜重金购置视频版权,甚至是独家版权,由此,网络视频版权价格近年来也一路飙升,成为视频网站企业的主要投资。若该独家版权作品被其他不法网站上传至网络并加以传播,将会减少其受众群体,挫伤他们支持正版的积极性,严重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同时,这种盗播行为也打乱了网络视频市场正常的经营状态,扰乱网络视频版权秩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研究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CMA)中关于网络服务商免责的规定被称为“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其中,共有五项免责,分别是临时数字网络通讯(Transitory Digital Network Communications)、系统缓存(System Catching)、信息存储、搜索引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这五项免责对应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2条和23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及23条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没有改变作品内容及技术措施也未直接获利的情况下,一旦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便立即删除权利人认为的侵权作品或者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各视频网站在涉嫌侵权时通常以该原则为“挡箭牌”,将被侵权作品推脱为“用户上传”,并称网站自身因视频数量巨大,无法对上传作品面面俱到地逐一审查其是否享有版权。的确,在互联网络大发展的今天,每个网民、计算机用户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在非实名身份验证的登录上传后,若发生侵权很难取证并追责。视频网站极有可能会放任用户上传也可能假冒用户上传作品直至权利人通知网站删除或断开链接。在视频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或断开与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无法证明其为恶意或明知的情况下,视频网站便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了责任。

(二)侵权成本与违法所得的差距悬殊

侵权成本低是视频网站侵权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无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还是民事赔偿及刑罚的适用都呈现出低投入的状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版权或者相邻权的,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其次,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则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给以权利人赔偿;最后,当前述二者均无法明确时,便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在法定赔偿额度的50万内进行判处。但是,视频网站企业购买一部电视剧、电影或者综艺作品的版权动辄就需要花费成千上百万元,根据现有案例判决情况,除了少数能明确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多数案件都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以内赔款。由此可见,即便侵权人输了官司,除掉侵权成本仍然可以稳赚不赔,甚至获得丰厚利润。在侵权所得与侵权成本二者悬殊差距的对比下,“以盗播换市场”、“先侵权后赔偿”便成为部分网络视频企业生存和盈利的主要方式。

二、法律规定的欠缺

法院审理各种网络视频侵权案件都是依据现行相关立法进行裁判并加以惩处的。网络视频技术的发展实际上远远先于现行立法,使现行立法缺乏合理性,相对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因而很难高效抑制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如现行立法的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可能会因取证难而增加权利人的负担;现行立法的惩罚力度较弱,不足以对资本实力雄厚的视频网站企业起到威慑作用,也无法彻底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作为调整视频网站有序运行的法律法规的欠缺与不足也是网络视频侵权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应对网络视频侵权的措施

(一)走原创路线

开创原创路线是各视频网站吸引网民的新的利器,也是提升视频网站企业自身实力和影响力的有效途径。相较于掷重金购买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作品的版权或者不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传播其作品,原创路径更能实现企业经营的目的,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对视频网站的认可度。如我们熟悉的优酷网将“原创and出品”板块置于“电视剧”、“综艺”、“电影”各板块之前,突出原创作品的做法就展示了优酷网站的着力点在于走原创路线。再如,搜狐出品的自制剧《屌丝男士》等作品不仅为搜狐网吸引了大量的用户,而且还扩大了该网站的影响力。

走原创路线,作品的权属较为明确,权利人可以很好地掌控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为侵权人在自身所处的网络视频行业中对原创视频的版权归属理应具有敏感的辨识度并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原创作品本身权利管理信息的明确和技术措施的采取,使得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较为容易地确认权利归属,侵权人也不能再以不明知作品为由滥用避风港原则,进而达到抑制盗播侵权的作用。

(二)对内加强行业自律,对外强化专职监控

各视频网站在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轨道上实施创新或者购买版权等战略才能使视频网站企业真正健康成长和持续发展。一方面,要大力投资原创自制作品并鼓励网民积极创作作品,尊重版权;另一方面,各视频网站各行其道,反对盗版,合法地开展战略合作,但绝不非法传播未获授权的作品,也不纵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如土豆网专门开放一个供著作权人投诉通知的平台,以便网站在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增强了行业自律。

成立专职的法务团队,监控处理侵权行为。各视频网站除了加强自身自律性外,还可以成立专业监管团队,专职调查监控各网络终端,一旦发现有侵权盗播行为立即通知侵权方停止侵权,以免损失扩大,从而维护自身的版权利益和网络视频版权秩序。例如乐视网已组建一支专职团队,并与全国各地上百家律师事务所签署反盗版代理协议。

(三)成立反盗版联盟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产业化之后,各种作品便通过各种形式授权给视频网站,许多被侵权方并非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一部作品在不同阶段或时期还有可能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因而,反映与网络视频侵权案件上,权利主体较为分散。

分散维权必然有其维权成本高、耗时耗力、效果不显著的劣势,而权利人联合、统一集体的形式较分散维权更有利于应对侵权行为。2009年9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宣布联合全国11家互联网视频版权方共同创建“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以打击视频盗版行为。该联盟是一个由视频版权权利人、网络视频企业以及相关利益方组成的维权组织,在政府版权部门指导下,实施自我管理和联合维权活动。这是一个由网络视频企业自发的跨行业社会组织,是尊重版权,反对盗版的武器。一方面要求本联盟成员不得使用、传播未经合法授权的视频作品,以身作则,尊重网络视频版权,并集体声援、公开支持本联盟成员的维权活动;另一方面集体抵制网络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并揭露、谴责盗播网络视频牟利的组织或个人。各视频网站企业可以自行成立反盗版联盟,也可以积极加盟类似组织并拥护联盟宗旨,对中国网络版权秩序维护发挥巨大作用。

(四)加大惩罚力度,倒置举证责任

在现实案件审判中,基于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双方均愿意调解或者和解,调撤案件相较于判决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因为从赔偿数额上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通过被告侵权所得或原告所受损失两种标准来计算,但是无论是被告所得还是原告损失均很难搜集到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因而法院一般都会在法定赔偿额度50万元以内自由裁量,该惩罚力度明显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不足以惩罚侵权行为。

对故意、恶意的侵权行为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打破“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以及“侵权——赔偿——再侵权”的困局。不应仅仅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应当对其增加刑罚的适用。只有惩罚力度明显高于侵权所得,网络视频企业才会在权衡利弊之后规范自身行为,才会建立起尊重版权的自律性。为此,在《著权法送审稿》第76条{1}中就有充分体现。为了切实保障版权人,维护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即可以根据权利人自身证据的掌握情况、利益的权衡来选择按其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购买版权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法定赔偿额度等任一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从而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

在法院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很难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那么,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只能由法院在法定数额以内判赔,以至于权利人的举证不能导致的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以填补损失。所以,在权利人已尽所能仍然举证不能时,且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主要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控的情况下,应当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一方,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主要账簿、资料,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可以直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数额判决赔偿。从而使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避免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行业自律性的逐渐形成已经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得到一定遏制,若要更好地抑制网络视频侵权,就应当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视频版权秩序。首先需要法律强有力的规制;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需要各界人士树立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意识,创造一个全社会、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反对盗版的大环境。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送审稿》第76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100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5.

〔2〕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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