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16-05-16 11:34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3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监察社会保障



政策吹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23号)

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经组织专家遴选,决定进一步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43号)

2016年是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务必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2017年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奠定坚实基础。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首要任务,牵头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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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6〕219号)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促进大学生多渠道就业创业。要密切关注大学生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监测,做好政策储备和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确保完成大学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6〕180号)

为了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我省今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将组织开展全省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统一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采取统一考务管理和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9号)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由资格培训、岗位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辅助业务培训,以及新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组成。参加劳动保障监察资格培训的人员,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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