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学生管理工作环节的司法引入

2016-05-16 17:43肖成园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制化学生管理高校

肖成园

摘 要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受中国传统教育管理一体化思想的影响,带有明显的管理本位思想。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学校管理必然随之发生转变。本文将探讨如何适当地在学生管理工作环节引入司法概念。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何兵曾在法庭上呼唤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让学生在强大的高校面前不再渺小。但是,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司法引入如何在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公正和保护与尊重高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切入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1高校学生管理实行法治化的必然性

所谓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是指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者和大学生)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学生管理活动的模式,各主体不仅在人格上,而且在法律地位上都具有独立、平等的资格。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模式同人治模式相比,不仅具有稳定性、公开性、普遍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三个方面的优越性,即法治意味着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主体地位的平等;法治是人民意志在高校学生管理上的反映;法治是对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化了的制度安排。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受古代中国学校教育管理一体化思想以及前苏联大学生管理模式的影响,带有明显的人治特征。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固然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而又迫切的要求。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向法治化模式转变。这一历史性转变,既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又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司法引入的基本原则

2.1尊重学生权利与实现公平正义相统一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实施法治,也要从学生权利的确认出发,尊重学生的权利。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从权利实现层面来讲,良好成长环境和成才条件的建设,就是要充分实现宪法赋予大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等一些基本公民权利。

2.2以社会主义法制方针为指导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要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针为指导。原因在于:(1)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最普遍的指导作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方面,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指导;(2)社会主义法制方针体现了法的运行全过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法治的实现。方针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也要求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指导;(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都与对法制方针遵从不足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指导。

2.3坚持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高校主体地位,是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学生管理程序的规范,并不否定高校学生管理实体权利,不能超出法治所允许的范围,一切以学生权利为中心,片面强调学生的全部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确要通过对学生管理权利的规范来强化管理,但不能把法治变成对学生管理权利行使的限制。

3学生管理中实现司法引入的具体操作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在思想观念层面上,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在经历一场顺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教育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因此,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规制,在救济制度上加以完善。

在实体上,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首先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尊重高校办学自主自治权的同时,对做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擅自以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处分,这是法律保留原则之基本要求。

在程序上,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依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遵循源自自然公正原则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所谓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它可归纳为四要素:受告知权、听证权、公正作为的义务、说明理由的义务。正当程序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是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权作为一项行政性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在救济制度上,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一个人的权利的存亡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在于它受到侵犯后能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得以恢复和实现。因此,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举措。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2] 申素平.法制与学生利益:学校规章制度必须尊重的两维[N].中国教育报,2012.

[3] 康琳娜.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制度规约[J].教育探索,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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