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与儿童权益

2016-05-16 19:17王哲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维护

王哲

摘 要 世界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支持,充分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预防 制止 家庭暴力 维护 妇女儿童 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1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

1.1家庭暴力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并且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当遭遇到家庭暴力时,更多表现为忍耐,或者选择家丑不外扬,对于小孩则无能力来反抗与保护自己。邻居偶尔发现也不愿意多管闲事,当今社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社区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居民反映也不便发现。诸多原因,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施暴者毫无顾忌。

1.2家庭暴力形式多样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伤害对方的身体,更多的是使其心灵受创伤。大体可以归纳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形式。如拳打脚踢等。精神暴力的伤害有时更严重。如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确将以上行为列为精神暴力。性暴力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恋爱关系、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家庭配偶,但更多案例表明,施暴者手段也较残忍。更有甚者,被拐卖的妇女很多也遭遇到性暴力。目前,性暴力还没有明确被纳入《家庭暴力法》的管理范围。

1.3法律干预力度不够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现实中,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但是缺乏操作性。再加之部门之间责任、规定也不明晰,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脱,不愿多管。另外包括工作人员在内,也感觉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能不受理就不受理。

2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家庭暴力问题比较严重,但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家庭暴力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遏制,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2.1强化预防以制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暴力的危害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否则人的行为会自由过度。二十年磨一剑,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开创了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

家庭暴力难于被发现一直都困扰着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现实,《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第14条明确规定,所有在工作中可能会与受害者接触的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知情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强制报告义务可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7条同时又规定了公安告诫制度。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多不愿过多介入家暴事件,家暴法的告诫制度是赋予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一旦接到家暴人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对于实施家暴情节轻微,构不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明令禁止加害人再次施暴。告诫书并要及时送达相送人员。

2.2推进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

家庭暴力事件中,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是家庭暴力处置的关键。

《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临时庇护救助制度。2014年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未成年受害人必须紧急带离危险家庭、临时安置,但并未上升到法律层级。《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明确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23条明确规定凡当事人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除当事人和近亲属之外,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及救助机构均可代为申请。对于书面 申请有困难的还允许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人身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紧急保 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家暴的人,可起到及时隔离、制止暴力,避免暴力升级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的主要措施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3行政机关执行规则精细化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 ,但也依然存在执行规则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公安干警工作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警察行使职权的职能,但如何最大程度实现受害者权益来行使职权,仍需要更进一步的制度规定来细化。中华女子学院李李明舜认为,“公安部应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尺度。更需要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也会更好地实现受害者的权利。但家庭暴力不仅要需要法律,也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行,社会团体发挥有力的监督作用,全社会家庭主体都要认真学习法律,使施暴者不敢施暴,不想施暴,受害者懂得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2] 李明舜,林建军.妇女法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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