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监管研究

2016-05-17 01:25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仲 翔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监管研究

仲翔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摘要:本文首先定义了什么是影子银行,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原因、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深化商业银行监管改革、拓宽金融统计范围、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机制等监管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

影子银行最早是2002年英国剑桥大学的Geoffrey Ingham在《货币的未来》一书中提出的术语,然而真正让影子银行开始被广泛提及并进入更多人视野的是2008年次贷危机的发生,许多经济学家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界定。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对影子银行的几点共识:第一,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第二,能够通过与银行类似的信贷业务或者类信贷业务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第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受到监管较少或者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影子银行这三个特点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与传统银行具有类似期限、信用以及流动性转换功能的信用中介机构,但这类中介机构相比传统银行来说受到的监管程度较低或者根本不受监管。

从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不同联系的角度,我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银行体系内部的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银行的某个部门或某些产品,这个部门或这些产品能够通过各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比如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表外业务。

(二)银行体系外部的影子银行:这类影子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还有各种投资公司等开展的影子银行业务,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却行使和开展着与银行业务类似的金融活动。各类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等也属于此类。

(三)银行体系内外部结合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于银行体系之外,银行在参与过程中是以中间人的角色促成资金筹集机构和需要贷款的企业之间的合作,比如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行为主体和主要业务形式可概括如表1:

表1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行为主体和主要业务形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报告》,我国社会总融资规模已经从2002年的2万亿增加到了2014年的16.46万亿,但其中银行新增贷款所占的比重却在下降,从2002年的占比92%到2014年的59.41%。这说明了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

以江西省鹰潭市为例,截至2014年12月末,该市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余额合计达163.9亿元左右,为该市各项存款的26.62%、各项贷款的38.52%。具体见表2:

表2 2014年年末江西省鹰潭市影子银行业务

数据来源于鹰潭市各商业银行、金融办、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系统。

我国影子银行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

(一)银行业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促使银行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影子银行创造了发展机遇。银行间的同业同质竞争,各行纷纷以表外业务创新作为掌握市场主动权的重要手段;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存贷利差缩小使得传统银行业务的收益不断减少;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对银行业产生明显的分流作用,银行业“反脱媒”压力增大,需要发展自身的影子银行业务。

(二)银行体系难以满足投资主导型经济的旺盛资金需求,为影子银行创造了发展机遇。商业银行一直存在“贷款歧视”,更愿意把贷款放给国企、上市公司和大企业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就异常蓬勃的发展起来,甚至出现了一些大企业先从银行获得贷款再用更高的利息转贷给中小企业以获取利差的现象。

(三)储蓄收益低,投资渠道缺乏,为影子银行成长创造了发展机遇。理财产品以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年收益率,成为稳健型居民的投资首选。民间借贷、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网络平台借贷的资金池等都是居民为了获得高收益的投资选择。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与风险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处在监管部门的视野中,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但在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方面远低于传统银行体系。

(一)商业银行表内外业务监管存在差异。对于表内业务,监管部门有着严格的监管标准,比如已经实行了20年的75%存贷比法定监管指标(即将改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贷款的规模、投向等限制性政策规定。由于表外业务宽松的监管,银行往往通过表外业务的创新来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使银行风险资产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标准,还可以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

(二)对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力。与严格的银行监管相比,数量众多,种类繁多的社会各种影子银行有的只有名义上的管理部门或多个管理部门,具体业务处于无效监管的状态下,有的根本没有业务监管或指导部门。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限属于省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而监管职责则由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多头监管,可能造成监管的虚拟化,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力的局面。

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决定了在整个信用中介活动链条上,由于监管不到位,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整个体系的坍塌,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发展意味着信贷的大规模体外循环,完全不受央行控制,总量不受控制,乘数效应更不受控制,所以将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而贷款投资长期化,这种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高息贷款给急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将使实体经济空心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均出现了接近或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利率,一些民间借贷的利率甚至更高。

四、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

为适应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现状,针对监管主体不明确和标准不统一所导致的监管不力,防范和缓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银行在很多方面类似或有关联性,在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无疑有很多弊端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因此要建立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促进资产与负债结构的期限匹配、建立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限制部分业务活动和贷款集中程度等都是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手段。

(二)继续深化商业银行监管改革。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取消存贷比最大的意义在于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实体融资成本也将有所改善。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方向进一步改革,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率基础上增加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作为对银行风险的主要监控指标,而取消贷款规模管理。

(三)拓宽金融统计范围。逐步建立涵盖影子银行体系所有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统计监测体系,纳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范围,使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数据更加全面和准确,监测也更加有效且具权威性。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将准金融机构在近年来的运营中获得的丰富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另一方面要允许具备资格的准金融机构通过可行方式接入征信系统,使其更快更准确地了解企业、个人贷款和担保情况,促进其经营决策科学化。

(五)逐步建立保险机制。目前影子银行业务无法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因此提高保险意识是保障影子银行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方式,可以引导甚至要求经审查登记、正规的影子银行强制办理商业保险,这种保险虽然只能在一部分业务中为影子银行提供保障,但却往往能为影子银行度过困难时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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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仲翔(1995-),男,汉族,江苏沭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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