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之检视及机制完善*

2016-05-19 02:39吴灿辉
中国检察官 2016年7期
关键词:罚金服刑人员检察

●吴灿辉/文



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之检视及机制完善*

●吴灿辉**/文

内容摘要: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条款进行修改,并将该职能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2013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成效。但囿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手段等规定过于笼统,获取信息途径不畅通,缺乏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等原因,尚未形成合理科学的监督机制。本文分析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面临困境,提出健全监督机制的浅见,期待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实践机制完善

*2015年度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一等奖。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副主任[362000]

为因应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检察监督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据此新增了八项职权,工作职能从传统的“一所一监”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转变为对自由刑和财产刑等刑事执行及监管活动的全面监督,其中财产刑执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新增职能。《刑事诉讼规则》第633条第2款新增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第658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不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况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财产刑执行监督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摆脱单纯的对人身自由刑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定位,扩充了财产执行监督的内容,丰富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内涵。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财产刑”,其含义是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所界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范围,既包括属于刑罚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也包括虽不属于刑罚,但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2]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相关事项。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一,属刑事执行监督的范畴。财产刑执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3]:

第一,对执行时限进行监督。包括:罚金是否在判决、裁定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多次执行完毕;罚金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是否及时追缴;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否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第二,对强制缴纳执行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是否应对被执行人采取该种执行方式,以及在采取该种执行方式时,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对财产刑执行变更进行监督。包括:对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裁定是否合法,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是否恢复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是否追缴。

第四,对罚没财物上缴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是否按照规定将其上缴国库;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的情况;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罚没财物,是否已及时将其上缴国库。

第五,对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或财产刑执行不当等情况。

二、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及加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42%和17%,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4]财产刑在刑事司法裁判中被广泛的应用,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通过对福建省QZ监狱被判决财产刑的出监及在监服刑人员的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详见文中表一、表二),发现当前财产刑执行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法院刑事判决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比例高。2011年至2014年出监服刑人员共计4430人,其中判决罚金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数为2408人,占总数的54.4%;截止2015年4月30日,QZ监狱在监服刑人员3992人,其中判决罚金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数为2161人,占总数的54.1%。

第二,财产刑的执行标的总额大,人均承担执行标的数额高。罚金刑中,出监服刑人员判决金额为5538万元,人均承担罚金刑2.61万元;在监服刑人员为19141万元,人均承担罚金刑9.84万元;二者总金额为24687万元,人均承担罚金刑6.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中,出监服刑人员判决金额为13614万元,平均每件判处数额为7.26万元;在监服刑人员为77546万元,平均每件判处数额为47万元;二者总金额为91160万元,平均每件判处数额为25.89万元。

第三,财产刑执结率低,已执行金额占标的总额比重小。出监服刑人员中,判处罚金刑全部执行人数比例为47%,已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金额为1415万元,占执行标的总额的25.6%;判处没收财产刑出监服刑人员执结率为56.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已全部执行件率为15.7%,已执行金额为4048万元,占执行标的总额的29.7%。在监服刑人员中,判处罚金刑全部执行人数比例为26.6%,已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金额为2795万元,占执行标的总额的14.6%;判处没收财产刑在监服刑人员为45.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已全部执行件率为21.2%,已执行金额为4048万元,占执行标的总额的19.8%。全部执结财产刑的两类服刑人员被判处数额大多在5万元以下,属于承担数额少的情形。

表一:出监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表(2011年至2014年) 金额单位:万元

表二:在监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表(截止2015年4月30日) 金额单位:万元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其执行将直接影响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落实,关系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5]然而,目前财产刑执行率低下,且执行标的额占总额比重少,财产刑“空判”已然成为现实,是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顽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在刑罚执行中强化罪犯财产刑执行与悔改表现评价、监管活动相结合工作,消除法院怠于、疏于执行财产刑的情形,提高执结率,确保罚金刑惩戒教育作用及被侵害权益得以经济赔偿目的的实现,避免法律的威慑力被吞噬。此外,当前财产刑执行的数额巨大,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在现有的司法架构中,法院身兼裁判主体与执行主体两种角色,集审判与执行职能于一身。由于财产刑执行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全面到位的监督,执行工作存在权力寻租空间,难免导致滥用职权或以钱买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代的检察权制度之所以被反复论证和令人推崇,其直接原因也在于现代检察制度是以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6]强化检察机关的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能解决法院“独揽财产刑执行大权”的集权弊病,推动依法执行,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涉及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仅有《刑事诉讼规则》第633条、658条。两则法条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及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监督的具体程序、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工作指引。财产刑执行监督内容涉及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变更、执行手段及时限等;范围上除了本地法院判决案件,因监狱收犯的特殊性,还涉及本省其他地市法院判决案件,以及因省外罪犯调监而涉及省外法院判决,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而目前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无法因应监督工作的开展,亟待细化监督程序,探索、制定具体统一的监督工作制度。

(二)监督渠道不畅,缺乏互通联动机制

在现有的法律构架下,法院财产刑实行“审执合一”模式,既是判决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工作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因部门利益驱动,大多法院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法院没有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法检之间亦无建立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共享平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除了通过对罪犯收监“三书一表”的审查、办理减假暂案件审查财产刑判决、执行情况及受理罪犯控告申诉外,缺乏掌握财产刑判决、执行、变更等情况的其他途径,信息获取来源极度匮乏。

(三)监督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缺乏人员配备保障

法院历年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特别巨大,财产刑执行对象除了嫌疑人、服刑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外,还包括曾被判刑但财产刑仍未执行完毕的人员;地域除自己管辖区域外,还涉及省内外地市及外省;监督环节除了财产刑判决外,还包括变更、执行,监督内容繁杂,工作量极大。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权范围实现了扩张,其所承载的各项刑事执行监督职能远超人员配备现状,人少事多的矛盾愈加凸显。

四、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扩宽监督信息来源

1.实行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联系,建立财产刑判决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及执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法院作出单处或附加适用财产刑的判决、变更执行判决、中止或终止执行裁定,除向执行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外,应一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通过技术手段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台账,录入财产刑执行情况及审查处理意见,实现动态、全面监督。

2.建设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数据共享数据库,并实现省内三级互通。经由信息共享数据库,检察机关可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变更、执行、手段及款物去向,法院可查询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受案、审查及结论情况。通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使检察机关从繁杂的书面执行数据查阅及统计分析中脱离出来。

(二)丰富检察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强制力和主动性

1.明确检察机关具有调查取证权。应明确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具有调取查询法院案卷或执行文书、调取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询问有关人员、保留证实执行机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建议法院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权力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调查权。

2.完善财产刑执行同步监督制度。作为刑罚组成部分的财产刑,可引入减刑假释案件同步监督理念,对减免财产刑、中止或终止执行案件实行逐案审查。当被执行人提出减免申请时、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时,一并将书面申请抄送检察机关。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后方可裁定;法院拟决定中止或终止执行财产刑,应通知检察机关阅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审查意见后,法院方可作出裁判。此外,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对执行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执行案件,可介入其财产保全和财物查封、扣押、拍卖、上缴、退赔等执行环节,实现临场同步监督,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工作内涵。

(三)构建案件办理程序,完善监督工作体系

1.设立台账系统。建议在现有的案件管理系统增加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台账模块,设置线索来源、执行监督申请人情况、线索内容、受案日期、受理人、承办人、办结期限、审查结论、监督方式、整改落实情况、向申请人反馈结论、领导签批意见等栏目,及时填录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实现信息化管理。

2.受理案件线索。对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自主发现的财产刑执行不当问题、控告申诉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法院移送的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等线索来源,应逐案登记,填写《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将案件分流至具体承办人。对无管辖权的线索,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办理。

3.审查案件线索。承办人经书面审查后,认为不存在财产刑执行违法或不当的,填写《线索审查意见表》,经领导签批后结案;认为线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写《开展线索调查取证登记表》,经领导批准后启动核查程序。

4.调查核实线索。承办人可通过调阅复印法院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共同财产人的财产情况、建议法院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方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须两名检察人员一起进行。经核查并全面审查后,承办人认为不存在财产刑执行违法或不当的,填写《线索审查意见表》,经领导签批后结案;认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填写《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审查表》。

5.纠正执行不当。承办人填写《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审查表》,载明核查过程、情况、执行不当类型、纠正不当建议方式,报领导签批。根据财产刑执行违法或不当的严重程度,采取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发现特定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不当,存在问题多且具有共性的,可开展专项检察监督,了解原因、调查是否存在更多执行不当,并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发现财产刑执行不当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按照管辖权的区分,移送检察自侦部门办理或监所部门自主立案侦查。

6.督促落实整改。法院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应在文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内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可对整改落实情况复查,若仍存在问题漏洞的,可要求继续整改。法院逾期未整改反馈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送上级法院。

7.反馈办理情况。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有具体执行监督申请人的,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避免重复访诉。

8.管辖权的划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涉及审级和地域管辖权划分的问题。审级管辖权方面,建议实行“审级对等监督为原则、上级检察机关可对下审级法院监督为例外”的管辖方式,当不同省份、地级市或县(市区)人民法院存在普遍性的财产刑执行不当或违法问题时,上一审级的检察机关有权对下级法院开展监督纠正工作;下级检察机关发现上审级法院存在问题的,应层报至对应审级的检察机关。地域管辖权方面,以检察机关管辖区域划分。对属于同一地市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县(市区)检察机关可将案件直接移送所在辖区的县(市区)检察机关;对属同省但不同地级市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地级市检察机关可将案件直接移送所在辖区的地级市检察机关,无管辖权的县(市区)检察机关应通过当地的地级市检察院移送管辖;对属不同省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省级检察机关可将案件直接移送所在辖区的省级检察机关,无管辖权的基层检察机关应层报至省级检察机关移送管辖;监狱检察院参照地级市检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方式进行。

注释:

[1]该条文黑体字部分代表修改或新增规定。

[2]“财产刑”的概念系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厅《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执检〔2015〕41号)中对财产刑的定义。

[3]王西发:《财产刑执行监督初探》,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4]夏华龙:《财产刑执行监督研究》,载《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

[5]陈国庆:《深化检察改革,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载《人民检察》2006第2期。

[6]孙谦主编:《检察:理论、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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