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的伦理问题研究

2016-05-20 15:32张璐平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艾滋病

张璐平 韩跃红

摘 要:在学校中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能够引起学校及学生的重视,对加强对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有积极意义。鉴于目前艾滋病社会歧视现象依然严峻和高校普遍缺乏艾滋病相关专业人员的现实,实行通报制度后容易出现一些伦理问题,如违反知情同意原则、信息保密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由此会导致感染学生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遭受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精神受到伤害等。建议在通报制度中严格保护感染学生信息;学校要加强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力量的建设;学校、政府、医疗机构共同行动,努力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关键词: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生命伦理;信息保密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2-0018-06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很严峻,截止2015年10月,我国报告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HIV/AIDS)共计575万例,2105年1至10月新增97万病例[1]。尽管全国艾滋病疫情整体保持低流行状态,但部分地区流行程度较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增长较快,近5年我国大中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年增35%,2013年中国报告学生当中发现感染者数量超过100例的有5个省份,但2014年仅截止到10月份,报告学生感染者超过100例的已经达到10个省份[2]。2015年1至10月份共报告2662例学生感染者和病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78%[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控制艾滋病疫情在校园内的蔓延并实现信息沟通,2015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部门至少每半年向教育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患病情况,学校要参与到感染学生的告知、随访、咨询、干预等工作当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向学校通报学生艾滋病疫情;学校与疾控机构共同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3]。通报制度能够引起学校领导的重视,从而加强性教育及对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也能引起学生的重视,使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达到早预防、早干预、早发现、早治疗的艾滋防控目的。

一、建立通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从学校角度来看,建立通报制度有助于改变目前学校对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缺失,对艾滋防控有积极意义。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忙于教学和科研,关心的是学生的分数和成绩,没有关注过或极少关注艾滋病问题,认为艾滋病离自己和身边的学生还很远。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高等学校、中学等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但在许多学校里并没有专职的健康教育教师,健康教育或由生物教师兼任,或由校医兼职,课程安排更是可有可无。近年来,学生成为艾滋病的高发人群,尤其学校成为重灾区,其原因之一便是学校性教育的缺失。

建立通报制度后,学校领导和教师知道本校艾滋病疫情后,可能给予足够重视,并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校园内开展的教育活动学习艾滋病知识,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这对于在学校范围内控制艾滋病疫情蔓延是有利的。增强学生艾滋病知识的最有效途径是做好学校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当前情况下,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艾滋病知识的机会。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更是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安全的地方,防患于未然是防止疾病的基本原则。

从学生角度来看,建立通报制度可促使学生由被动接受改为主动学习艾滋病知识,增强学习效果,也有利于感染学生的早发现、早治疗,对艾滋防控有积极意义。许多学生认为艾滋病离自己还非常遥远,对艾滋病关注度不高。这样,即使学校举办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部分学生也会认为事不关已,对宣传活动漠不关心。但是,随着性观念的开放以及社会对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正处在性活跃期的学生因自制力和意志力相对不足而极易受社会中各种诱惑的影响,容易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成为潜在的艾滋病感染对象,这对于学生身体健康及艾滋病疫情控制非常不利。

建立通报制度后,学生会知道原来自己的身边就有艾滋病感染者,从而引起重视,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或通过网络主动自学艾滋病相关知识。学生获得艾滋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仅使自己受益,还可以把知识传递给朋友、亲人;同时,通过学习艾滋病知识,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惧,减少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因为歧视是当今阻碍艾滋病有效防治的最大障碍。

二、通报制度后会出现的伦理问题

通报制度要求建立信息交换沟通机制,卫生部门定期把学生感染艾滋病的疫情信息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使学校能第一时间了解学生疫情。这一举措对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有积极作用。然而,实行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后,虽然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强调疫情通报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感染学生的个人隐私,但客观上大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特殊身份仍有被更多人知晓的可能性。这就可能会违反尊重原则,导致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等伦理问题。

(一)违反尊重原则

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应用伦理学学科。从生命伦理学角度来看,通报制度违反了生命伦理学的尊重原则。尊重是指尊重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原则包括尊重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和保护隐私权。尊重是人的基本需要,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病人需要得到比常人更多的尊重。在医疗领域,保密是禁止医生将患者病情及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人。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及家属的身份信息。对个人艾滋信息保密是为了避免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歧视。由于性传播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以保障性伴侣的知情权,使其注意防护,避免被感染。目前,普遍认为个人艾滋信息的告知范围应严格控制在HIV/AIDS的性伴,同时要求HIV/AIDS的性伴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在告知方式上也主张尽量促使HIV/AIDS本人告知性伴[4]。然而,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之后,艾滋病感染学生的身份信息,会在感染学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通报给校方,实际上就等于扩大了个人艾滋信息的告知范围,造成个人隐私的泄漏。这样直接通报感染学生信息,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关于学校参与艾滋病的防控,已有先例。2014年,河南省教育厅发布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通知[5],就引起了许多质疑。有人认为这明显违反了自愿检测原则,侵犯了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侵犯了人权。除了极个别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另一个人去检测艾滋病。也有人认为入学检测有利于早发现、早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的防控。但是,无论赞成方还是反对方都有一致的共识,就是必须严格保护好学生的隐私。

此外,目前学校缺乏艾滋病相关专业人员也会导致感染学生隐私泄漏。按照通知要求,学校要参与到感染学生的告知和随访工作中去。告知和随访工作要求告知责任人、随访责任人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告知或随访相关的工作技巧。但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学校缺少相关的专业人员来开展告知和随访工作。马迎华在2014年对全国15个省的几十所高校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调研时,就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问题指出:学校中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薄弱,缺乏专业师资培训,师资队伍专业性及稳定性不足[6]。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综合管理工作手册(试行)》可以看出,告知责任人和随访者都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知道他感染艾滋病的消息。然而,上述关于建立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的通知并未限定学校的哪部分人可以参与告知和随访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老师、辅导员甚至是宿管老师,都可能成为告知责任人或随访责任人,而他们可能缺乏艾滋病防治知识以及告知或随访技巧,从而大大增加感染学生身份暴露的风险。

(二)艾滋病歧视现象严重

个人感染艾滋病信息的泄漏,会导致当事人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歧视。目前,公众对HIV/AIDS的歧视仍然很严重。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艾滋病仍是一种病死率高的疾病;二是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可以预防;三是艾滋病感染常与吸毒、卖淫、嫖娼、性乱及同性恋等社会现象密切关联。《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就医、保险、教育等方面受到明显歧视,在被调查的1877位感染者中,有148%的人被拒绝雇佣或因此失业,121%的人至少有一次被医疗机构拒诊,91%的感染者的健康子女被迫辍学[7]。

一项针对某高校大学生艾滋病认知态度的调研结果也表明,既使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部分大学生仍然对艾滋病以及艾滋病人存在一定的认知局限——6316%的学生对艾滋病感到恐惧;不愿意与感染艾滋病的朋友或同学继续交往的超过半数[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感染学生的病情被公之于众,就意味着他们有可能被同学孤立、无法正常学习和就业,并遭到旁人的歧视与排挤。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天津某大学生2013年查出HIV阳性,校方通知其父母后,劝其父母同意孩子自动退学,并代替该学生在退学申请上签字。武汉某大学生2012年查出HIV阳性,校方得知后劝其搬出了学校宿舍[9]。江苏某大学生2015年初在手术前血液检测中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虽经过努力保住了学业,但其保送研究生资格被取消了,无法继续深造。重庆的某感染学生表示,特别担心以后找不到工作,因为现在很多入职体检都会检查HIV,被发现后就会被拒之门外,很多单位会歧视感染者。考公务员、进国企、当老师,这些对体检要求严格的职业更是不敢奢望[10]。课堂难以重返,学业无法为继,未来更是这些感染了艾滋病的学生们不敢想象的。由于艾滋病通常被打上“道德”的烙印,这些感染了病毒的学生除了要忍受病痛的折磨,还要忍受歧视带来的精神折磨,这是艾滋病比其他病症更可怕的地方。

歧视将导致艾滋病感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精神受到伤害、遭受不公平待遇,这就违反了生命伦理学的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主张对人应该公平,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在艾滋病防控领域,不能以保护多数学生的健康利益为由,而牺牲或剥夺少数感染学生的合法利益。对艾滋病的逃避、歧视、冷漠等会恶化艾滋病人与非艾滋病人及艾滋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但不能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反而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和不安定。

虽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艾滋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及其家属遭受歧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学校参与到艾滋感染者的告知、随访工作中之后,如何保障感染者的隐私权及其他权利,应引起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的建议

在艾滋病可防可治的科学前提下,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可以显著提高学校重视程度,通过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减小传播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尽早掌握艾滋病预防知识以及感染学生尽早进入治疗检测系统,改善其生命质量。基于这一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关于尊重与歧视等的伦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只通报人数,保护隐私

保护隐私的积极意义,一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信息不公开、不宣传、不通报,在不以外力(包括强制介入及公众歧视)干扰其个人日常生活的前提下尊重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不以违反人性的方式对其造成实际的(包括生活中的与心理上的)困扰;二是出于对个人的尊重,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不将其私人问题告之于众,避免由此造成的因公众、亲人及朋友歧视或谴责而难以在其生活圈中获得继续正常生活和学习、工作的社会资源和空间,避免由此给其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不可预知的身心伤害;三是出于对艾滋病感染者未来生活的预期,保护其隐私便等于在不打乱其生活轨迹或干扰其个人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使其获得正常的人际关怀和人性关怀,为其未来积极贡献社会提供了可能。

鉴于此,建议疾病防控部门在针对某学校进行艾滋病疫情通报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对该校艾滋病感染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所在院系、专业等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告诉学校感染人数,而不是通报某学校中艾滋病感染者的详细名单,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学校领导知道本校疫情,能够对本校“校园防艾”引起足够重视,根据疫情制定学校艾滋病宣传教育策略,又能避免暴露艾滋病感染学生的身份,不会干扰其正常的生活与学习,并引起其对自身健康状况和艾滋病防控的充分重视。

(二)加强师资培养及与社会组织合作

建议学校加强与艾滋病教育、性教育相关的师资建设;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到学校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因为社会组织更容易被人接受,能比较深入地接触到政府和一般公众难以接触到的社会特殊群体,如男男性行为者、注射吸毒者和商业性性工作者等人群,更容易取得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及高危人群的信任,干预措施更容易实施。社会组织在提高抗病毒药物的可获得性、提高服药依从性、提供社区支持和减少歧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在促进相关立法和政策倡导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1]。

当然,对于大学而言,也有学者认为其职责不应是做随访和艾滋病的管理工作,而是在学术研究等方面提供支持,通过跨学科合作(如在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公共卫生健康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来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例如,美国洛杉矶同志中心和斯坦福大学在美国政府的资助下曾推出一个种子计划行动,该项目主要是针对美国的少数族裔尤其黑人和拉丁裔的同志社群去做一些HIV的预防工作,通过18个月的陪伴培养出一些社群的种子成员来做艾滋病预防工作[11]。

(三)消除歧视,保障合法权益

建议在学校内加强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反歧视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营造对艾滋群体友善的校园环境。在宣传教育中突出艾滋病治疗效果方面的内容,让学生了解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艾滋病治疗效果越来越好,患者通过抗病毒治疗可以获得长期而有质量的生存;患者可以享受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获得免费检测、咨询和抗病毒治疗。只有知道艾滋病的治疗效果,才会减轻对艾滋病的恐惧感,消除对艾滋病的歧视。实践证明,在知识水平与接受能力较高、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大学生中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再通过他们向同龄人及周围人群宣传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是预防艾滋病的有效途径[12]。大学生是艾滋病防治的生力军,开展大学生艾滋病反歧视教育,对降低整个社会的艾滋病歧视有积极作用。

就目前艾滋病患者在就医和就业中受到严重歧视的状况而言,建议国家进一步通过严格立法及严格落实有关法规的规定来保障艾滋病人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和就业机会。因为平等的就医权利和就业权是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保障艾滋病人的就医权利,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知识和职业暴露预防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消除他们的恐惧和偏见,为艾滋病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其次,要适当提高相关医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完善职业暴露补偿机制,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此外,还必须加强监督,通过投诉热线、官方微博、邮箱等方式,监督医疗歧视现象的发生,接受群众投诉,并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处理,对艾滋病患者就医相互推诿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处罚等,切实减少和消除医疗领域中的歧视。保障艾滋病人的就业权利,政府首先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艾滋病患者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进行清理,废止歧视性的法律与政策条款,同时提供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救助途径,对遭受歧视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现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艾滋病,不合格。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大型国企等录用人员都参考公务员体检标准,导致许多艾滋病感染者被拒之门外。已经证实的艾滋病传播的三大主要途经是血液传播、性行为传播以及母婴传播,在日常工作和社会交往中的接触并不会传播或者感染艾滋病毒。呼吁取消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录用体检表中抗HIV检测项目。在此方面,广东省率先做了改革,广东省2013年修订《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就删除了艾滋病不合格条款[13]。从2013年9月开始,广东省教师行业不再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门外,这一举措被视为我国艾滋病平权事业的里程碑。

四、结论

在人类与艾滋病抗争的历程中,每个人都不应成为旁观者,对学生这一群体而言更是如此。通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艾滋病防控工作当中,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青年学生有责任和义务了解艾滋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鉴于目前艾滋病歧视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学校艾滋病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尚未建立的现实情况,在疫情通报中要特别注意尊重感染学生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严格为其保密,严禁发生因隐私泄漏而导致感染学生受到歧视、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发生。校园抗艾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艾滋病防治领域专业机构及学校的参与,更需要来自社会多方力量的尊重、理解与支持。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我国报告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575万例 男性同性性行为传播比例上升明显[EB/OL].(2015-11-30)[2015-11-12]. 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5-11/30/c_1117308884.htm.

[2] 新华网.全国已有10省份报告学生艾滋病感染者超过百人[EB/OL].(2014-11-29)[2015-11-12].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1/29/c_1113454840.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EB/OL].(2015-08-10)[2015-11-12].http://www.nhfpc.gov.cn/jkj/s3585/201508/e4c8a1e6809c4a8e9c49f7f8708873d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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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京报.河南新生入学将检测艾滋病[EB/OL].(2014-06-01)[2015-11-12].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1/29/c_11134548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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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冯真彦,计国平.合肥市某高校252名学生艾滋病知识和行为调查分析[J].中华疾病控制杂制,2014,18(3):222-225.

[9] 央广网.高校大学生艾滋病现状调查:难以启齿的秘密[EB/OL].(2015-09-08) [2015-11-12].http://edu.cnr.cn/pdtj/yw/20150908/t20150908_519811367.shtml.

[10]央广网.高校大学生艾滋病现状调查:难以重返的课堂[EB/OL].(2015-09-07) [2015-11-12].http://china.cnr.cn/yaowen/20150907/t20150907_519786597.shtm.

[11] 陈任,胡志,秦侠,等.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SWOT分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2,33(3):31-33.

[12] 吕晓丽,刘宪亮.加强大学生艾滋防治宣传教育问题的探讨[J].卫生软科学 2005,19(2):68-69.

[13]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EB/OL].(2014- 04-16)[2015-11-12].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305/t20130527_180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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