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舷梯的设计与选用研究

2016-05-26 20:45王璐璐
企业导报 2016年9期

王璐璐

摘 要:根据国际新公约、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国标准,对目前船用舷梯的布置要求及分类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设计要求方面也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舷梯;舷梯标准;引航员舷梯

引言:在现代,船用舷梯作为一种安全、可靠的登/离船设施,被全世界的船员、引航员广泛使用。由于近10年来国际公约、规则的不断更新,我国编制的多项船用舷梯标准变动较大(作废或更新),所以本文立足国际公约、规则,对目前船用舷梯的组成、布置要求及分类进行了归纳,并对我国的舷梯标准的适用性和与国际要求的一致性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一、舷梯装置的组成

舷梯装置是供人员登/离船舶的设施,是最常见的船外梯的一种,通用用于货船、油船、客船及其他各类大、中型船舶。

舷梯装置由舷梯及其收放机构组成,一般设置在舱壁或干舷甲板以上,舷边未被外板封闭的通道处。使用时,利用收放机构将舷梯移出船外,紧靠船壳板斜置于船旁,供人员登/离船舶;不用时,舷梯应收起,并在甲板舷外处固定。

二、舷梯的布置要求

(一)一般要求。通常,根据船型、尺度、使用需要和航线的不同,可在船舶的两舷分别布置一部或两部舷梯。所有船舶舷梯的设计都必须满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SOLAS”)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而需要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也必须配备符合巴拿马运河要求的舷梯和引航员软梯。

(二)国际新公约、规则要求。目前国际上对船用舷梯有明确要求的有:IMO(国际海事组织)的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MSA(海事安全管理局)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ACP(巴拿马运河管理局)的《巴拿马运河操作规则》。

根据经IMO修正的1974年SOLAS第II-1章条款(MSC.

256(84)决议通过)以及MSA《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0年修改通报)的规定: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龙骨铺设完毕)的船舶应配备按IMO组织制定的指南MSC.

1/Circ.1331建造和安装的登/离船设施,如舷门和舷梯,供在港口和港口相关作业使用[1]。

MSC.1/Circ.1331通函中规定:配备在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上用于登离船设施的舷梯和跳板梯应符合使用的国际标准,如ISO 5488:1979《造船——舷梯》、ISO 7061:1993《造船——海船铝质码头跳板梯》和/或国家标准和/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准。MSC.1/Circ.1331通函中还规定了:登/离船设施应远离工作区域,以及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可能通过上方的区域。该登/离船设施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不同的,这可能会导致船舶每一侧都要求分别安装两部舷梯:一部作为在港口处使用,并确保该舷梯放置在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不可能通过其上方的区域;另一部和引航员软梯组合使用,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位置,即引航员舷梯装置[2]。

以船舶的船型和尺度为设计基准,一般可根据其货舱舱口的类型不同,有选择的布置舷梯的数量:每舷一部舷梯:对于货舱区没有大舱口的船型(如油船、化学品船),除了中部的油管吊范围可能处于货物悬挂吊装的范围内,其他位置基本都可满足MSC.1/Circ.1331的规定,可避开油管吊范围,在船每舷的舯部以后位置设置一部舷梯,涵盖了引航员舷梯的功能,用于所有人员(包含领航员)的登/离船。舷梯的布置位置,应能使其在放下使用时时,处于船体外板较平直的部位,尽可能避开艉部线型较大处。梯口可朝向艉部,也可朝向艏部,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推荐梯口朝向艉部布置。

每舷两部舷梯:对于货舱段有大舱口的船型(如散货船、集装箱船),由于其船中的半船长范围基本都处于货物悬挂吊装的范围内,一般无法满足MSC.1/Circ.1331的规定,宜在船每舷的舯部靠后位置和艉部上层建筑附近位置各自设置一部舷梯:

艉部上层建筑附近的舷梯作为在港口处使用,用于所有人员(包含领航员)的登/离船,一般梯口朝向艏部布置;舯部的舷梯作为引航员舷梯与引航员软梯组合使用,用于引航员在锚地的登/离船,一般梯口朝向艉部布置。”

(三)特殊要求。根据MSC.1/Circ.1375通函对SOLAS第Ⅴ章第23条款(在决议MSC.308(88)决议中通过):对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能使引航员从船舶的任一舷安全登离船。当从水面至登船处的距离超过9 m时,应设置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导向船尾设置。

ACP《海事主任第1-93号通报》(1993年发布)规定:舷梯应引向船的后部,亦即下端平台应属于后端。引向前部的舷梯或与船旁靠的不近的舷梯,将被认为不能为巴拿马运河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使用。ACP《巴拿马运河操作规则》(2004年1月公布的)中,对引航员梯和舷梯有了新的要求,即二者必须同时提供,无论登乘甲板距离水面的高度是多少,且引航员梯和舷梯需布置在平行中体长度及船中半船长范围内。即如需通过巴拿马运河,无论船舶大小,为满足巴拿马运河规范,除在尾部设舷梯外,必须在舯部再设一部舷梯。

(四)设计要求。(1) 用作港口登/离船用的舷梯的一般设计要求如下: 最大设计操作角度应不大于55°; 舷梯应能从水平到55°范围内安全使用; 舷梯的宽度应不小于600 mm; 舷梯位于最大设计操作角度时,其下平台应不高于水面600

mm(最轻载水线)。(2)和引航员软梯组合使用的舷梯的一般设计要求如下:倾斜角度不大于45°舷梯的宽度应不小于

600 mm;下平台距水面高度至少为5m,下平台在使用时保持水平,并靠近船舷侧; 和舷梯组合使用的引航员软梯和舷梯下平台的水平距离应为0.1~0.2m之间;* 引航员梯和舷梯组合使用时,需要在舷梯和引航员软梯处增加绑扎装置; 舷梯和平台两边均应装有坚固的立柱和栏杆。

三、舷梯的分类

舷梯一般由梯架、踏步、上/下平台、栏杆柱及扶手等组成,根据其在甲板上的出入口离水面的高度,可设置单节或多节舷梯。

舷梯的常用分类方法如下:* 按梯架和踏步的材料可分为:钢质舷梯和铝质舷梯,实际上被广泛使用的是铝质舷梯。* 按踏步类型可分为:活动踏步舷梯和固定踏步舷梯。* 按平台类型可分为:旋转平台式舷梯和固定平台式舷梯。

四、我国舷梯标准

我国标准随着新公约、规范的更新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截止2014年,已作废/更新了11项标准,主要修改如下:* 废除了《活动踏步钢质舷梯》(GB 1391-1987),大力推广铝质舷梯。* 对铝质舷梯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增加了新的型式。* 修改了潜水员舷梯的使用范围,使其符合巴拿马运河规则。

结束语:在进行新船的设计和建造时,设计人员应充分理解国际新公约、规则舷梯要求的变化,根据船型特点,选择适当的布置要求,并考虑其通用性,合理选择相应的标准,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还要有效控制成本。

参考文献:

[1]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1章.2009.

[2]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Circ.1331通函[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