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

2016-05-30 11:54张钰坤
西江文艺 2016年6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张钰坤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十分丰富,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严重的环境危机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或者缓解,却有加剧的趋势,资源浪费现象也更为严重,环境资源保护不力。以上现象的存在固然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因素紧密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单行法

法治健全最基本的含义或要求有两个,“一是必须有建立在公平、公正、科学基础上的覆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体系;二是人人守法、严格执法。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保障和依靠”。法律体系是完善法的基础性环节,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法律规范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更好地发挥法的整体作用。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由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范围广、调整手段复杂,而且其价值理念具有更为突出的公益性、超前性,因此,环境资源法体系较其他部门法体系要复杂得多,其重要性也会随着环境资源法的不断完善日益凸显。

一、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里约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己经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的首要行动计划就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对环境资源法而言,更应该先行一步,把可持续发展思想充分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建设完善上。可持续发展有两个基本点:可持续发展是在对传统发展方式进行反思和批判中产生出来的。一是需求,特别是贫困人口的需求,应将其放到优先考虑的位置。二是限制,即环境承载力有限度。地球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如果突破了域阀,就会影响自然界对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能力。可持续发展不单单是GDP的持续增长,但它又并不否定经济增长,而是需要重新审视如何实现经济增长问题。可持续发展应该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也可以说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损害人类继续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与资源。它至少应体现三方面的原则,即公平性、可持续性、共同性。公平性是指机会选择的平等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涵义:一是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 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资源和分摊环境成本。可持续性本义是指生态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能够保持一定水平的劳动生产率的能力。可持续性要求人们在实现自己的“需求”时,自觉地进行“限制”,根据资源环境的条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因为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是指在承认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途径存在多样性的同时,认为各国所追求的总目标是一致的,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还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越来越多的政治家和民众认识到,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尽快淘汰,以高科技含量、低资源消耗和清洁生产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近年来我国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己经对有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预防为主,源头控制”是一种新的环境保护策略,它与传统的“末端治理”或“末端控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克服“末端控制”防不胜防、恶性循环的弊端,从源头上,亦即从根本上预防污染物、废弃物、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的产生(不产生或者少产生)。如,同样是为了防止因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传统的“末端治理”的方法是装配消烟除尘设施,以减少或防止烟尘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这种方法虽然也能減少或部分地防止烟尘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但它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而源头控制则不然,它变被动的装配消烟除尘设施为事先主动地在煤炭加工利用的各个阶段或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如发展固硫型煤、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开发气体燃料和其他清洁能源等,从源头上对燃煤引起的大气污染进行控制,从根本上解决因燃煤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

二、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性特征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环境资源法的地位日益凸显,相应地环境资源法体系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性特征。在环境资源法体系大体完备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问题之所以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在于环境存在着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保护者所获得的利益小于社会的收益,“仅受自身利益激励的保护者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环境保护”。

环境科学的理论将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超过了“两个界限”,即自然产出、供给能力和消纳污染物的能力;制度经济学理论将环境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归结为基于所有权不明导致的“两个失灵”,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从法律体系角度理解环境问题,则应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利益分析是法律分析、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研究尤其要以利益为核心展开。罗斯科·庞德指出:“法律制度实现其终极目的的方式有三种:其一,确认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其二,对这些应为法律确认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利益进行限制;其三,对法律已经确认和进行限制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就环境问题的法学认识而言,与其说环境问题是经济行为的副产品,不如说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不良衡平的结果,或者是未得合理衡平的结果。环境资源法应该从政府失灵的角度考察,并结合市场失灵问题,即从公益问题入手导引出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的衡平问题。研究环境资源法体系应从人的利益需求出发。人的利益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时空性和阶段性,不同的利益需求导致不同学科和法律部门的分类。从理论上演绎,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新的利益范畴、新的利益冲突的出现,基于对新的利益衡平的要求,不可避免地应当从人对环境与经济的利益需求入手。也可以认为,环境问题的发生主要是人们对利益的认识和追求不当所致。可见,环境问题发源于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多类型、多主体、多层次上的失衡;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任务或作用就是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以及利益缺损时的合理救济,以实现不同利益的衡平;而对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就是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选择,是为了实现利益关系分配与再分配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2010,(3)

[2]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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