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的整容及相关问题研究

2016-05-30 21:29崇萍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整容问题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整容行业迅速崛起,医学界对其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关于整容的相关法律规范却少之又少,法律体系也不完善,由此带来的事整容相关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关注整容医疗事故、分析整容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权益、美容行业的法律监督等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学视角;整容;医疗事故;权益;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于崇拜名人、美化容貌、吸引大众眼球、实施犯罪等各种目的,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整容大军,由此促进了整容行业的迅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因整容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据统计,我国因整容整形而毁容毁形的投诉平均每年近两万起,10年间已有20万张脸被毁。因整容失败而形成的医疗事故纠纷不胜其多,还有将自己的容貌整成别人的样子,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相应权益有待商榷。此外,美容行业的监管部门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

一、关于整容概念的界定

杨云、张军驰、逢格进在《“克隆式”整容的法律问题初探》中认为,整容,即人为地通过整形外科手术等其他手段来改变人身体的某些部位,来达到容貌、体形等方面某种要求的行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美容,即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关于整容的医疗事故问题

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每年法院需要依法处理的医疗事故诉讼案件数不胜数,整容的医疗事故在其中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我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通过机构设置、登记、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整容事故中的问题。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类事故也有相关规定,但《办法》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的则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理,因为《办法》是特殊规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据特殊规定处理。但并不是所有在医疗机构整容失败的都属于医疗事故。《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六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所以在非正规医疗机构整容失败的不能依照本法规定要求赔偿,但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要求赔偿。

三、关于整容是否侵犯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整容是否侵犯人格权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身份识别危机论。该观点认为,如果大部分人都通过手术美化自己的容貌,而大部分人对美的看法都是相同的,将必然导致大家都长得极为相似的情况出现,社会无疑将面临相当严重的身份识别危机。二是自身容貌体形版权说。该观点认为,常规的整容行为是可以接受和允许的,也是自由的,因为这是国民享有的权利,但是不能完全“克隆”他人的容貌体态。如果只是单纯地追求美,可能只会给被克隆者带来生活上的不便,可是如果从事非法活动,就会在客观上对被克隆者的名誉造成损害。三是选择自由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通过医学手段把自己美化成美人,必然是基于行为人的自愿。行为人既然有完全自主的行为能力,同时又承担了相应的成本、风险和后果,社会理所当然的应该尊重个体的选择。

四、关于整容行业的法律监管问题

首先,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加强对整容整形行业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这从侧面也体现着“依法治国”的方针,但前提是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才能给整治行业违规的行为提供依据,更好的贯彻治国方针。

其次,加强对医疗整容整形机构的管理,对违规违章的机构要坚决取缔。一些企业、法人、个体经营户为了逃税等不法目的购买假证,欺骗消费者自己是正规的机构,有经营资格,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信任心理,决定在此机构进行整容。由于不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所用的医药品、医疗器械可能都存在一些问题,无法给予消费者安全的保证。因此应当坚决取缔违规违章机构。

再次,通过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向消费者宣传法律常识,使他们在消费的过程中能辨别基本的真伪,降低被骗的可能性,有利于其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改变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最后,提高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要求,严格审查,對非法行医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提高美容整形医生的能力。从严要求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结语

古语有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因为追求美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就值得商榷了。即便是美化自己的容貌,也应以不妨害到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因此,希望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加准确的评价医疗事故中的行为,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 杨云,张军驰,逢格进.“克隆式”整容的法律问题初探[J].理论界,2005(05).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浅析整容引发的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C296。

作者简介:崇萍(1995.05- ),女,安徽滁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猜你喜欢
医疗事故整容问题研究
整容之前先“整心”
整容之前先“整心”
以“微更新”实现城市治理的“微整容”
阳光体育背景下中学武术教学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那些年悄悄整容的“二次元网红”
潘耀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改进
四川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实践探讨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鉴定结论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