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倡廉研究2015

2016-05-30 10:48王学青陈瑶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廉政腐败从严治党

王学青 陈瑶

摘 要: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在2015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相应的,我国的反腐倡廉研究也取得了积极的进步。从研究文献的数量来看,继续保持着高位运行的态势;从研究内容来看,继续保持着很强的问题意识和较高的前瞻性,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发掘和拓展。思想和理论研究方面,能够做到继承与发展相统一、坚守与创新相统一;制度建设与创新研究方面,紧紧跟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逐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文化建设与教育研究方面,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融入法治文化元素;从严治党研究方面,强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守纪律讲规矩”与发展党内民主相统一;实证研究方面,既有对宏观政策执行效果的检验,也有对腐败个案的病理解析;比较研究方面,视野更为开阔,基于社会文化角度的深层次分析越来越多。

关键词:反腐倡廉研究;2015;高压反腐;制度建设;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2-0001-11

2015年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5》认为,党中央继续坚持“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并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严格督促执行“八项规定”,“近七成居民认为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效果明显”;同时,海外追逃追赃逐步系统化、规模化,“天网行动”大快人心。[1]那么,作为实践指导和理论前瞻的反腐倡廉研究工作,这一年成效如何?有哪些新的动向值得我们关注呢?本文试做一尝试性的梳理和总结。

总体来讲,2015年的反腐倡廉研究继续保持了近年来的高位态势,但研究热度稍有下降。在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中,以“反腐倡廉”为主题词进行检索,相关研究文献2015年有1533篇,2014年有1909篇,2013年有2246篇,2012年有1869篇,2011年有1832篇(见图1)。反腐倡廉研究和政策走向密切相关,2012年底十八大召开之后反腐力度空前加大,所以2013年的反腐倡廉研究呈高热态势;随着“打虎”“拍蝇”的持续发力,人们郁积的情绪有所宣泄,相关研究渐趋理性和成熟,因此2014、2015年研究热度稍有下降。反腐倡廉研究与政策的这种密切相关性从另一个例子也可得到印证,那就是2015年“从严治党”方面的研究出现爆发式增长:同样以“从严治党”为主题词进行检索,相关研究文献2015年有4901篇,2014年有1171篇,2013年有756篇,2012年有359篇,2011年有347篇(见图1)。

反腐倡廉研究涉及面广,交叉学科多,文献数量庞大,限于人力与水平,笔者难以做到全面把握,只能择其大概而言之(资料来源主要是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研究暂未列入),希望有助于反腐倡廉工作及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现将2015年度有关反腐倡廉研究的文献按以下内容进行归类:思想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与创新研究;文化建设与教育研究;从严治党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相关分类内容有所交叉,有的以研究对象为标准,有的以研究方法为标准,目的是为了突出重点,抓住导向。

一、思想与理论研究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凝聚共识,统一思想,加强正确的理论引导极为重要。2015年反腐倡廉的思想与理论研究,呈现出问题意识强、前瞻性高的鲜明特色。

(一)正确看待不同的声音

当前持续高压的反腐态势,表面上是少数贪官受到了惩处,深层次里是对权力结构的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社会上难免会出现不同的声音。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声音,形成更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舆论场,事关反腐败事业的成败。张祖钧、张乾元撰文对媒体上出现的“反腐败选择论”、“反腐败权利斗争论”、“反腐败赦免论”、“贪污不是大事论”、“反腐败适度论”等观点进行了分析与驳斥。该文认为,“反腐败选择论”是“有违事实的主观偏见”,妄图把反腐败引向改革“体制”,是别有用心的;“反腐败权利斗争论”认为反腐败可能导致“官员人人自危”,“变成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是制造官员与反腐败相抗衡,是对“党内斗争”的性质认识不清;“反腐败赦免论”违背了法治精神和治党必严的反腐理念,党已经找到了正确的反腐路径,即“治标”与“治本”、“治病”与“救人”相结合的方法;“贪污不是大事论”立论逻辑荒唐,这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其目的就是要干扰中央反腐败决策,动摇人民群众反腐败决心;“反腐败适度论”主张对以往的既得利益者宽容,这是把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看成“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交换”,立场错误,是行不通的。[2]

不过,针对“赦免腐败”的说法,也有不同的观点。任建明提出“有条件部分赦免策略”来解决巨大的“腐败存量”问题。他认为,相对于以往的“过度赦免策略”(香港的“特赦令”)和“模糊赦免策略”(内地的“坦白从宽”政策),这种新赦免策略采用“3+2”模式,即满足三个条件:时间(启动之前)、态度(主动坦白)、情节(不严重),可免除2项责任,即“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新策略的执行一定要坚持几个原则,即公开透明、清楚明白、分期分批,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3]

2015年10月,方正出版社出版《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热点问题透视》,对当前反腐败过程中产生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诸如“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问题”、“为什么要零容忍”、“不正之风的危害”等,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剖析与解答,既讲清了问题,又指明了方向,有助于将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反腐败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上,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的胜利。

(二)根据国情、社情走特色反腐道路

当前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产生的这些争议,实际上是在提醒人们,应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以及如何选择反腐败斗争的策略与路径。张扣林、姚婕认为当前我国在反腐败路径选择上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良倾向:重道德反腐(掌权者靠得住),轻制度反腐(掌权者靠不住);重实体反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轻程序反腐(怎么做);重权力反腐(分权与制衡),轻权利反腐(权利的确认与保障),而正确的做法是在二者相结合的基础上,要更突出后者。[4]房宁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角度,提出现阶段中国腐败的特色是“官商共同体现象”和“行政性腐败问题”,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应该切实提高公务员待遇,实行“政经分离”,整顿官商关系,积极推进廉洁文化建设。[5]而齐卫平认为,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新态势、新思路,主要表现在:高压态势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前面,改造政治生态等。这种“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反腐败斗争新思路,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现实主义的辩证统一,是实事求是部署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智慧选择。[6]

更多的研究者强调了依法反腐的重要性。邵景均认为,依靠法治解决腐败问题,既是历史与实践的经验,也是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更是值得借鉴的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至于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邵文认为应从廉政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权力授予和运行的有效监督、执法执纪机构的权能保障、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法治素养的提高等方面着力。[7]俞可平教授则提出“依法治党”的概念,认为这是一个更具高度的概括反腐败的理论,这个法不仅是国家的法,也包括党内法规。[8]

(三)廉政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在反腐倡廉思想研究方面,2015年体现出更为广泛与深入的特点,既有对古代人物廉政思想的研究,如孔子、韩非子、孙叔敖、北魏孝文帝、岳飞、唐甄等,也有对革命先辈廉政思想的研究,如毛泽东、邓小平、陈云、董必武、刘少奇、列宁等,而更多更集中的是对“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的研究。

由于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影响,对“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的研究成为2015年研究的热点。于伟峰、吕婧认为,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来自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反腐思想和中国共产党以往领导人的廉政思想,而多年来的从政实践是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形成的现实条件。[9]赵秉志、彭新林认为,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蕴涵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主要包括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反腐倡廉要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反腐与改革协同推进,发挥巡视的震慑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等。[10]蔡娟对习近平一系列重要讲话的语言进行了分析,认为其既形象深刻又富有哲理,蕴含着巨大的思想力量,这种语言特色和力量源自于他深刻的忧患意识、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11]

苗润奇、付土旺高度概括了邓小平反腐倡廉建设思想,包括服务“中心”、突出领导干部、抓住制度建设、坚决惩处、夯实思想教育、牢记持久斗争等内容。[12]丁俊萍对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进行了研究,认为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注重提高党员质量、要求执政党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对权力机关和党员干部的检查和监督、扩大党内民主等做法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有重要的启迪意义。[13]刘晓根认为,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成功关键在于奉行了“人民主体”这一核心理念:政权归人民所有,权力由人民赋予、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14]王荣成则对清初与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齐名的早期启蒙思想家唐甄的廉政思想做了较有意义的探讨,他认为,唐甄的廉政思想是儒家廉政学说的高峰,唐甄提出“凡事为民,凡事富民”的主张,认为官多害民、应革除冗杂官阶,做官不为与贪官同,这些思想在今天仍不失镜鉴意义。[15]

(四)关于反腐(廉政)新常态的讨论

“新常态”本来是用以表述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在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打虎”“拍蝇”之后,有一些学者认为反腐也进入了“新常态”。但对“反腐新常态”如何理解?有何表征?却各有表述。

任建明认为理解“反腐新常态”要从“新”和“常态”入手,他提出了三大反腐败新常态:高压反腐、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制度、国际合作反腐,并认为法治反腐还不能成为一个新常态,因为当前的法治建设尚处在推进过程之中,法治的发展程度还有限,还不能为反腐败提供足够的法治条件。[16]而徐喜林、徐栋认为,“法治反腐”将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其与党内以纪反腐是高度统一和相辅相成的,应坚持党纪与国法良性互动。[17]毛昭晖则认为,科学描述“廉政新常态”要和反腐败的发展阶段联系起来,因为中国反腐败历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过程,集中凸显为“以治标为主”、“治标与治本并治”和“以治本为主”的动态发展过程,应坚定法治反腐的发展方向。[18]庄德水认为,“反腐新常态”应该有新的反腐模式和思路,而不是仅仅停留于刷新反腐数据,这种新模式和思路应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革新权力结构,形成科学的权力体系;二是调整利益格局,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三是优化政治生态,形成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只有如此,才能突破旧有的“腐败-反腐-再腐败-再反腐”的历史循环,开辟中国廉政治理的新路径。[19]

二、制度建设与创新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是研究者一直重点关注的对象。

(一)制度反腐的意义和原则导向

蓝志勇认为,目前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基本上还在纪律反腐的层次上,离真正的制度反腐还有很大的距离;燕继荣认为法治化的反腐则是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防止系统性的腐败,使得腐败只能是个案,而非整个官员群体的普遍情况;俞可平认为,反腐败应该建立一环扣一环的制度体系,任何一个关键环节缺失反腐败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这个体系主要有六个环节:授权、限权、建构责任体制、权力透明化、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针对当前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一方面因为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腐败问题不断被揭露,另一方面权力似乎越来越集中的矛盾现象,王长江提出廉政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分权制约是核心,但不是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也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陈国权进一步提出,廉政治理不仅需要分权治理,也要分类治理,应根据行政行为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行政生产性行为和行政分配性行为,前者强调效率,需要集权,后者强调公平,需要民主。[20]

(二)急需建立的制度

刘武俊认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应该早日进入实际运作层面,不能继续走红头文件反腐的老路,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反腐败进入法治化的轨道。[21]马怀德认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关键在于决策法治化,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条例》,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实践中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的问题。[22]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仍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但较之以前更为客观与理性一些。李松峰在比较了多个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后,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成为所有国家都必须恪守的信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还必须基于本国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制度路径。[23]徐行、杨鹏飞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设计层面和执行层面都存有障碍,因此应从科学设计、强力执行和完善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口。[24]

随着海外追赃追逃行动的深入展开,一些制度性的障碍逐渐显现出来,需要积极建立健全海外追逃中的法律制度。由于“引渡”是追逃最主要的手段,马德才认为,一方面要加紧和美国等欧美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另一方面需要修订《引渡法》,主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保持规则的一致性。[25]黄风认为,对现有国际条约资源利用率低,是我国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不足之处,应当着力开拓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充分尊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通行规则和相关国家的法制,努力建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特别注重国内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以形成办理涉外案件和寻求国际合作的合力。[26]张俊涛、王君祥则从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的角度,探讨了追逃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主张以共同的利益诉求为基础努力达成反腐共识,建立反腐情报分享机制,提高反腐合作执法成效。[27]

(三)制度改革与创新

巡视制度在高压反腐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如何让其形成长效机制且逐步转入法治轨道?姜向红、王希鹏认为反腐败工作机制改革要紧紧抓住“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强化“两个为主”,既要增强上级纪委领导的权威性,又要发挥好下级纪委履职的积极性;要做到巡视工作的“两个全覆盖”,即党内监督无例外、无死角。[28]黄晓辉、汪亮提出了党的纪检领导工作“程序化”的观点,即按照法定的时限和时序,遵循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规范有序地进行,程序化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纪检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防范以权谋私,阻断腐败的路径;防范各种干涉,保证案件查处的相对独立性。[29]

胡洪彬、鞠连和等人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和政务公开制度发表了看法。他们认为当前党风廉政责任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是问责主体单一、程序模糊、过程不够全面和公开透明,因此应该建立问责制中的独立运作机制、多元参与机制、全程覆盖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科学评估机制。[30]鞠连和、顾怡则认为,政务公开制度要在治理腐败中发挥更大的效力,应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工具,逐步将政务公开引向决策公开、司法公开和官员财产公开等重点环节和领域。[31]

针对行业协会频发的腐败现象,王群认为这和《刑法》缺乏对这类腐败的罪名规定有一定关系,建议增设社会团体非法获利罪、私分社会团体资产罪等行业协会单位犯罪的罪名,以此来震慑行业协会腐败。[32]高凌云分析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财产申报和盲目信托相结合的制度及其实践经验,认为美国所采取的非强制性盲目信托和台湾地区采取的强制性非盲目信托各有利弊,我国可以择其利而避其害,采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强制性盲目信托相结合的制度,要求将其合法收入的投资部分置于盲目信托进行投资,以免产生利益冲突或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等贪腐情形。[33]

三、文化建设与教育研究

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教育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所依赖的社会心理支撑,2015年的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教育研究最大的特色是更多的研究者将廉政文化建设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

葛利娜认为,廉政文化应从属于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在廉政建设或者说反腐败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而将廉政文化研究成果应用到具体实践中,会遇到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要将原来狭义的廉政文化观转变成广义的文化观;二是反腐败部门化的障碍,需要综合施治,不能条块分割;三是法治的工具性障碍,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制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活动。[34]浦兴祖教授认为,从反腐败的长效来讲,法制与文化都少不了:硬法制要与软文化相济,法制与文化不是平行相加,而要互相交融。软的文化可以上升到法律,法律也要内化为文化。[35]

王世谊在考察了江苏部分党员干部思想状况之后,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总体是积极向上的,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内在的根源在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他提出,廉政教育应该分类分层次开展,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3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齐卫平,徐伟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正确认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当下的关系,必须坚持传统文化滋养与现代性生长的双重关怀;以现代性生长来唤醒和激活传统文化的滋养价值,通过现代性的培育实现对传统文化的“祛魅”与整合。[37]大学生廉洁教育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一个热点,张晓娟认为对大学生的廉洁教育部分高校存在不作为现象,还有些高校形式主义、经验主义、行政化问题较为严重,因此在对廉政教育的理论认知上应转变观念,在实践中应突出针对性和重点。[38]

红色廉政文化资源是廉政文化建设与教育的重要源头。陈始发、李立娥对中央苏区廉政文化建设机制进行了探索,总结出三个方面的建设路径:一是依靠各级学校在干部心中植入人民本位观,培养密切联系群众的行为方式;二是通过全民办报,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三是依托各种组织,通过社会教育,激发了全民参与的热情。[39]

四、从严治党研究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具备了更为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深远的政治意义,也迅速成为2015年反腐倡廉研究的热点话题。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及意义

黄小军、朱勇认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二字,要从五个方面来进行解读:一是在主体上,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二是在内容上,要全面涵盖党的建设的基本内容;三是在依据上,要坚持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相结合;四是在时间上,要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五是在方式方法上,要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并发挥人民监督作用。[40]赵付科、季正聚认为全面从严治党蕴含了丰富的辩证思维,具有鲜明的辩证统一性,具体体现在: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辩证统一、坚持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辩证统一、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与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辩证统一、坚持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坚持发扬党内民主与严明党的纪律的辩证统一、坚持攻坚战与持久战的辩证统一等六个方面。[41]陈贤滨则从政党文化的角度,探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内涵,认为可以挖掘政党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来涵养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发挥政党文化的内在功能支撑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并以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中共政党文化,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42]

(二)“从严治党”的实施路径

1.从严治党,就要“守纪律讲规矩”。包心鉴认为,党的政治规矩是党员、干部的政治底线,必须严守;严守党的政治规矩,是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最重要环节;优化党内政治生态,尤其要警惕当前官场上形成的灰色政治心态:对反腐败性质与形势的曲解、对所谓反腐败“负面效应”的误判、对“一把手”反腐倡廉政治责任的消沉等等。[43]对于如何让“规矩”立起来,任建明认为,首先是要讲规矩,提高规矩意识;其次是重在执行,让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最后是要切实加强监督制度和法治建设,对违反规矩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惩处。[44]李斌雄、赵亚男认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章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必须从立纪、知纪、守纪、执纪四个方面打牢和夯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基础。[45]

2.从严治党,就要落实责任、严肃追责。张希贤认为,全面从严治党,要以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严肃责任追究为基本抓手,以严肃认真为新的思想武器,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深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坚决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与坚持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永葆党的纯洁性为着力点,以认真攻坚“党建关、权力关、金钱关、时代关”这四关为基点,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器。[46]梁妍慧则认为,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成为从严治党的第一要务。[47]

3.从严治党,关键在于治吏。蒯正明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路径是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结合起来,关键在于治吏,作风建设是切入口,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保障。[48]黄百炼认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下决心解决领导干部的权力观问题,一定要站在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认识和解决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49]针对全面从严治党高压下出现的“为官不为”现象,陈丽晖、李斌雄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思想认知易错位、不适应新规新政、考评问责弄虚作假、现行制度不合理等是主要原因。[50]石学峰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以强化纪律约束为抓手,突出能力建设,做实关爱体系;以解决思想问题为根本,树稳理想信念,筑牢宗旨观念;以完善体制机制为基础,健全选任机制,规范考核体系,畅通淘汰渠道;以营造文化环境为重点,清除“为官不为”的不良文化基因。[51]叶先宝、郑直撰文认为,对“行政无为”首先要做到清晰的识别,其次则要明确对行政无为问责的主体、客体、程序及具体责任,以制度来促进监督功能的发挥。[52]

4.从严治党要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姜裕富认为,法治思维是从严治党的前提与基础,为从严治党提供方法论的价值,从严治党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与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思维融入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实现法治思维与从严治党的紧密结合。[53]袁达松、黎昭权也认为,从严治党要求治党方式的制度化,而治党制度化的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把党的重要理念和思想转化为党内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通过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外监督制度,实现治党的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54]

5.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周利生、王钰鑫认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来管党治党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对当前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对于如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该文认为应该落实责任主体,贵在经常,重在认真,要在细节。[55]李文平认为,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和党风。党组织有没有战斗力,领导班子有没有凝聚力,党员干部的党性强不强,都同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只有使党内政治生活在全党严肃认真开展起来,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56]

6.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加强党员管理。张晓伟比较关注基层党建,认为“上面干条线,下面一根针”,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只有主动思考、主动作为,营造良好小气候才能促进大气候的进一步形成。[57]翟道武提出,构建科学的党员管理机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应从完善党员教育培训机制、民主评议党员机制、分类分行业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制、流动党员管理机制等着手。[58]

五、实证研究

反腐倡廉研究中的实证研究,由于研究者很多是重量级的专家和高水平的研究机构,因此成果质量高、说服力强,无论是对政策效果的检验,还是对腐败现象的分析,都极富现实指导意义,在反腐倡廉研究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1.反腐效果。当前高压反腐效果到底如何?不是看官方数据,也不是看媒体宣传,而是要看公众的切身感受。倪星等人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政府反腐败力度与公众清廉感知”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增强与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而绩效、文化和信息三种机制显著影响着公众的清廉感知差异。此项研究的启示意义在于:反腐败工作不能只靠加大力度,要关注“零容忍”文化的培育,要多拍“苍蝇”着力解决百姓身边的腐败问题,着力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59]那么,中央的反腐力度传导到地方政府会不会有所增减?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政府其反腐败力度会不会有差异?倪星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水平上,地方政府不断调整反腐败的力度和重心,最终实现经济迅速发展与腐败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因此,在经济发展优先的背景下,依靠地方纪委加大反腐败力度是不太现实的,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反腐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地方反腐败的决心和动力,督促地方优化反腐败策略,加大反腐败力度。[60]

2.特权认知。公职人员的特权现象一直为百姓所深恶痛绝,也是百姓感知腐败的直接途径,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由于其“灰色”性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腐败),而且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作为特权行为的主体还是客体,往往习以为常,导致治理困难。因此,领导干部对特权的感知情况如何,对特权现象的治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和影响。李斌雄以领导干部为抽样调查的样本,深入详尽地分析了他(她)们对特权现象的感知情况。结果显示,高特权行为感知的比例高达31.58%,可见当前特权现象的严重程度,而且就对特权治理的信心而言,得分不高,调查对象虽对前景充满期待,但多持谨慎态度,这充分说明了特权治理的复杂性和紧迫性。[61]

3.教育效果。鉴于廉政教育实效性一直难以令人满意,张增田等人采用问卷调查等形式,运用理性行为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研究了公务员参与廉政教育的实际状况。研究表明,公务员廉政教育的参与意愿受教育信念、教育满意度和感知有用性三个变量的共同影响,应当从廉洁政治文化传播的角度和政治伦理品格塑造的角度定位廉政教育以提高公务员的教育信念,并基于公务员的需求和兴趣开展廉政教育。[62]另外,对待教育的态度,开展教育的环境和氛围,以及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公务人员的表率作用都是影响廉政教育实效性的关键性因素。[63]

4.腐败案例。吴高庆以十八大后落马的71名省部级以上高官为样本,归纳出高官腐败的新特征:帮派化、迷信化、糜烂化、家族化、黑恶化,建议采取养成信仰、制衡权力、完善制度、阳光行政等对策。[64]曾明通过对117个高校腐败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高校现有的治理结构和权力机制并没有体现出高校应有的独特性,而是趋同于政府,这也是高校腐败同政府腐败呈现出一致性特征的原因所在。[65]

六、比较研究

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视,2015年的相关研究表现出研究对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研究阐释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的特点,其中既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有同为发展中国家的教训,以及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之间廉政建设的异同比较。

1.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增强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审计制度改革。鉴于负责反腐败侦查、起诉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李梁认为应该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和精神,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和修改,提高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允许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以及建立对污点证人的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作用。[6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审计制度如何打击腐败犯罪有详细的规定,因此,王沛、刘竞涛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计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审计立法,二是保障审计功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67]

2.美国政府治理腐败的经验:健全法制和强化舆论监督。石庆环以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为切入点,研究了美国联邦政府治理腐败的经验,认为健全法制和强化舆论监督这两点是关键:通过健全法制,在法律和制度上界定了官员的身份和权限,堵住腐败源头;通过强化舆论监督,对腐败发起强大攻势,使其难有藏身之地,经过这次治理,腐败在美国逐渐呈现下降趋势。[68]

3.丹麦廉政建设的经验:重视公民的道德教育。葛凤唐、莲英总结了丹麦廉政建设的经验,指出其不仅注重政党领袖的率先垂范和体制内外的监督,还特别重视公民的道德教育,营造了一个良好反贪腐的文化氛围:学校教育中包含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等内容;政府强调公务员队伍的道德及职业操守,年轻大学毕业生刚进入公务员系统就强化培训,明确告知他们“腐败”的界限,同时强调执法队伍的自律性;政府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每年对企业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对腐败的认识,避免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向官员行贿,同时教会企业如何应对腐败环境;丹麦禁止国内公司在海外实施商务贿赂行为,政府专门派遣咨询人员在海外驻扎,帮助本国公司避开违法行为。[69]

4.印度“三元复合反腐”模式的启示:政府、社会精英、大众的政治互动。以发展中国家印度为例,肖滨、黄迎虹研究了2010年以来印度制定“官员腐败调查法”的过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反腐败存在另一种可能路径——“三元复合反腐”模式:政府、社会精英与社会大众构成反腐的三大主体,他们在遵守底线规范的前提下,形成了复杂的多面关系,以动态平衡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这种复合反腐模式,区别于那些以抗争政治面目出现的反腐败运动,提供了一种和平、有序、平稳的反腐败政治互动的可能,从而避免落入对抗性、暴力性反腐败运动的陷阱。[70]

5.巴西劳工党党纪制度的特色:发展民主,加强监督。朱玲、聂平平分析了巴西劳工党优胜于国内其他政党的特色:一是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安定团结;二是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纪制度建设。[71]

6.内地与香港、澳门廉政建设比较:诚信、效率和隐私保护。袁柏顺比较了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异同,得出的结论是:应该将责任主体的廉洁诚信作为重要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一方面要“反腐”,即采取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等各种手段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从而控制腐败,另一方面必须要“倡廉”,通过自身的廉洁诚信来发出明确信号,引导组织文化,形成廉洁风尚,惟其如此,廉政建设责任制才能真正发挥实效。[72]他还认为,香港社会良好的廉洁治理效果很大程度上来自廉政公署的防贪制度,而防贪制度的良好运作则源自其注重信息效率的提高,这种符合时代性和科学性的做法,内地腐败预防工作应当予以积极借鉴。[73]孟庆顺撰文梳理了澳门于1998年以来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与不足:经验主要是以保护公职人员隐私的方式作为推进财产适度公开的突破口,用立法的形式维护财产申报的权威性,尽量创造便于申报的条件;不足之处主要是透明度不高,民众对官员的监督作用有限。[74]

七、结束语

纵观2015年的反腐倡廉研究,能够紧密联系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积极回应政策导向与现实诉求,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研究领域专家、学者们的敬业态度与担当精神。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也永远在路上,我们的反腐倡廉研究也永远在路上,2016年已经进入播种的季节,期待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早日进入“新常态”,我们的反腐倡廉研究取得更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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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Study of the Anti-Corruption Efforts of China in 2015

WANG Xueqing, CHEN Yao (Publishing House of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Culture Studies,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226019, Jiangsu, China)

Abstract: Great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promotion in 2015 in China; meanwhile corresponding progress in studies of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promotion is also make. There has been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literature devoted to the study, the depth and width of which have both reached a new level, in which can be found a high consciousness of solving problems and prospective vis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deology and theoretical studies, there can be seen correspondence between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and between conservation and cre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s and studies of creations, the strategic deploymen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with laws has been closely observed, during which period, there has been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relative laws and statutes; within the area of 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educational studies, the principle of focusing on the people is seriously stuck to with the cultural elements of governing with the law gradually merging into the efforts. From the angle of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stress is laid on the combination of “removing the symptoms” and “effecting permanent cure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abiding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l democracy within the Party. There have been empirical studies of the actual effects of macro policies and pathological analysis of individual corruption cases as well. Comparative studies have opened wider visions and contributed to growing analys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ulture.

Key words: studies of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promotion; 2015; highly pressurized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s;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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