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浅论

2016-05-30 03:25罗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近年来,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然而,网上曝光的各类虐待、残害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招致网友一片谴责,事件过后,人们不禁要问此类事件为何一次又一次地发生?虐待动物的人为何没有遭到应有的惩罚?我国涉及动物保护条文散见于多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完善,鉴于当前动物福利令人堪忧的状况,实在有必要探讨动物福利立法这个问题。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理念;动物福利立法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简言之“动物保护是指为了挽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或试动物个体免受伤害,由人类社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手段,从而使动物得以安全、健康地生活和繁衍后代”。“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最早由美国人的休斯于1976年提出,在与环境协调一致的农场动物所应有的完全健康的生理和精神状态。此外,不同性质的动物还应享有与之本性相适应的福利内容。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与原因

1.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

国外专业人士谈到中国动物福利状况时称“我只能说很差。在中国,动物还仅仅是作为工具和资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多部涉及动物保护以及与动物保护相关事宜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尤应提及97刑法增加了多款保护野生动物的条文。可见其保护力度加大。

尽管中国政府在涉及动物保护方面制定的法律种类丰富、名目繁多,但明显具有不足之处:一方面,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不专业,相关条文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仅仅涵盖鱼类、野生动物和动物防疫三方面。另一方面,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出现大片盲区且可操作性低。我国专业的动物保护法仅限于“珍贵、濒危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除此之外的野生动物及家养动物则未列入保护范围。

2.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落后的原因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完善程度既没有达到英国、日本的水平,其运行过程也并不顺畅,动物的真正福利没有得到维护,相关立法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

(1)理论上,中国的立法仍坚持动物是“物”或“资源”的观点,缺乏以保护动物自身利益的价值理念。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和现代理念各种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得动物享有主体地位的观点长期被边缘化, 法学界主流观点一直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且也只能是人,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从逻辑上动物就不可能享有任何利益,动物可以“物”、“财产”的名义出现在法律里,法律上规定保护动物实则是保护人对动物享有的利益。

(2)实践上,若承认动物享有福利则会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即赋予动物福利会减少人的福利。事实上,源于西方的“动物福利”的概念和价值并未被中国人接受,在中国,若是一方利益的增加以另一方利益的损失为对价,在“人权与动物福利的冲突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不会选择后者。

三、完善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上残害、虐待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保护动物的法律体系远未形成,正是基于以下理由有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动物的福利。

1.完善立法体系以保护动物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年幼时虐待动物,可能是成年后犯罪的前期表现;而一个人能否善待动物,也被认为是判断他是否有善良之心得标准之一。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传统文化中,儒家的“儒家君子,尚离庖厨,见其生不忍其死,闻其声不食其肉”与佛家的“当以慈心育养幼孙,见禽兽虫蛾……当常念,随其所食,令时酥息,莫得如杖伤绝其命”等对待动物的思想曾经深刻影响我们。

2.完善动物福利立法体系是适应国际贸易的要求,也是提升自身贸易竞争能力的良机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动物出产大国,动物种类丰富,数量可观,动物类产品包括活牲口、皮毛、肉食、中药材等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国内某些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殃及国家形象,给人落下中国人道德欠缺致使动物没有福利的口实。

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展望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完备的动物福利保护体系,存于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条款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动物福利的作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进行动物福利立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动物在法律上的地位

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学界主流观点是只有人才能是法律的主体。此观点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动物作为客体应当有别于其他客体。若是把动物当作特殊客体,虽然不能享有像人那样 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应当是被保护的客体,人不能任意处置它。

2.既吸收他国经验,也要结合本国国情

随着中外交流日渐加深,从西方引进的动物福利思想在中国有一大批拥趸,立法者甚至将其写入2005年的畜牧法草案中,草案中有关于“动物福利”的规定。显然,由于没有从细节上给“动物福利”明确说明,我国又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分组讨论时,因“‘动物福利含义不甚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表述为妥”而被否决。

3.立法应以消除动物不必要痛苦为主旨

各个国家或地区因为各自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动物福利的立法主旨也不尽相同。事实上,绝大多数动物都能感知快乐和痛苦,人道地利用动物时应当使之免于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参考国外法律的规定,痛苦不仅包括不给饮水和食物造成的身体痛苦,也有對其惊吓、恐吓与折磨造成的精神痛苦,因而,在进行动物福利立法时无可厚非的应当将“消除动物不必要痛苦”为主旨。

动物福利是法律调整的盲区,也是一片立法者可大有作为的领域。动物无福利、少福利的尴尬现实与现今人们动物保护思想日益提升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得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成为可能。笔者希冀通过此文宣传动物福利的意义,让更多的大众接纳这一思想。

参考文献:

[1]陆承平.动物保护的概念及范畴.野生动物网.2004.4.25

[2]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J].动物福利.2005年第3期

[3]刘宁.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及应对之策.P2

[4]蒋莉.动物福利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分析[J].上海标准化,2007,(2):33-36

[5]注释《颜氏家训》中“儒家君子不尚杀生”

[6]注释出自《佛说阿难四事经》

作者简介:

罗逍(1989~),男,汉族,籍贯:四川南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