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2016-05-30 05:40杨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摘 要:本文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的理解,对法律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机理和机制性作用的认识,提出了全方面的策略。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机制;以人为本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

中国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是:坚持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此外,中国还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维护生态平衡、天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在中国文化看来,天、地、人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相互对立的系统,而是彼此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它们同处于一个充满生机的生命洪流之中,是生生不息、一气贯通的。因此,传统哲学一开始就把认知的视角放在天人关系上,认为做学问如果不关注天人关系,就不能称之为学问。

在中国古代,几乎所有重要的哲学家、思想家都探讨了天人合一问题。为什么“天人合一”能够成为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特征?因为中国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农立国的农业国家。农业有什么特点?农业要靠天吃饭。要搞好农业生产,就要了解天文历法,了解时令和季节的变化,所以,顾炎武说,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天和自然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周易》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历代思想家几乎都主张重农抑商,这是由中国以农立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这一基本特征,所以,历代思想家都十分重视探讨天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周易》就提出了“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的天人和谐思想,以后的董仲舒提出了“天人相与”说;司马迁提出了“究天人之际”说,刘禹锡、柳宗元提出了“天人相交”说,程颢提出了“天人同体”说;张载、王夫之提出了“天人一气”说;朱熹提出了“天人一理”说,陆象山、王阳明提出了“天人一心”说,等等。可见,在中国文化系统中,天人合一问题始终被中国哲学家看作最重要的哲学问题。

那么,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的落脚点在哪里?落脚点在人道上,体现在人的生命存在价值上,也就是荀子说的“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它的最终目的是要落实到人,就是为社会、为人生确立一個价值的准则,这也是中国传统哲学重道德人伦、重人生价值、重生命存在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宇宙论、认识论、政治论、伦理学是贯通的,而不是彼此分离的。

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有效降低执政风险的“防火墙”,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推进器”。凡是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努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因自身属性和制度设计不同,每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各有其特点和优势。要引导当事人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在化解特定类型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发挥互谅互让、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色,适应现代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新形势,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化解更多的民间基层矛盾纠纷。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坚持仲裁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的特点,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妥善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依法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要发挥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各自发挥独特作用。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和工作合力。要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调诉对接、裁审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既能在各自领域和环节中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够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作者简介:

杨鞠,女,辽宁丹东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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