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私民的区分及其法治意义

2016-05-30 05:41黄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民法治

摘 要:公民和私民都是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现今的公民已与国家权力、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主力军。本文首先从公民与私民的历史起源来介绍公民与私民,其次又对公民与私民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以及指出鲜明的区分,最后阐述了公民对法治的意义,同时提出私民转变成公民对法治亦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私民;法治

一、公民与私民的历史起源

公民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是最早的具有制度性民主政治的社会,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雏形的基础上,进而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早在公元前六七世纪,雅典城邦就已经有了公民大会,用于选举城邦的执政官和其他官员,并且城邦的公民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参加陪审法庭,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者。而社会初始便有“私民”的性质。如果说公民是“有权利加入公共政治过程”,“私民”则是“有权利不参加公共政治过程”,也就是说,“私民”强调国家不可以随意干涉公民生活。

中国传统社会就是典型的“私民社会”。不管是《击壤歌》所描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还是皇权之外一直存在着的自给、自足、自治的“私民社会”。也正如老舍在《四世同堂》中写到:“他是个安分守己的人,只求消消停停的过着不至于愁吃愁穿的日子。

二、公民与私民的概念和区分

(一)公民与私民的概念

我国《宪法》已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现代社会中所说的公民,是与民主政治贯通相连的

“私”是与“公”对立的概念,但私民与公民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古希腊城邦的“公民”其实就是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之城邦居民,而参与公共事务也是为了各自美好的生活,因此这些居民也就是“私民”,为了城邦的利益也为了各自所代表的团体利益而谋划私人美好的生活。古文中就有提及“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这里的私人即私民。然而当今中国社会亦是如此,多数其实都是私民,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缺少服务公共事务的热心,只关注自己生活的喜怒哀乐。

(二)公民与私民的区分

1.权力与权利方面的区分

公民与私民之间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公民有天赋权利,而私民的所有权利都是被赋予的。公民权力来自于权利,而私民权利来自于权力。公民拥有权利,私民受制于权力。

2.权利来源方面的区分

公民权利是依赖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的,是宪法赋予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而私民权利是依赖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而存在的。正如“人权”是私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本身是一个道德判断而不是一个法律判断。人权的存在不是以国家法律的存在而存在的。即使公民权利被法律限制,而法律也无权限制或剥夺私民权利。

3.社会意识方面的区分

公民在宪法赋予其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是法律上应负的一种责任,因而公民是以责任意识对社会履行义务。而私民则无此法律上的义务,私民是以公共意识来服务社会的。人有向善的本能和无畏的品质,具有助人为乐的高尚情操和奉献社会的公共意识,因而私民是从社会公共意识出发来自愿贡献权利。

三、公民与私民对法治的意义

公民与私民都是社会的基石,是组成社会的必要元素,但公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公民更易接受法治思维,形成法律意识,更能促进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就要不断的推动私民成为公民。

(一)公民对法治的意义

公民“法治思维”为法治社会提供心理基础。党的十八大,是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报告中提出“要将法治思维普及到每一个公民的思想意识当中去,树立法律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自愿、自信地以法治思维作为规范自己言行举止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内在指引,从形式上和思想认识上逐步完成从“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过渡,从而形成法治中国人人共建、法治秩序人人共享的社会格局,为法治社会提供心理基础。

(二)私民到公民的法治意义

私民不是现代公民的对立概念,私民成为公民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要素,一个不保护私民的社会,公民有权利走出陋室,却没有权利躲于陋室。因此保护私民的社会,再逐渐向外放开公共的空间,才是从私民变成公民的最好方式,也是筑牢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基础,最终成为通往“中国梦”的强国之道,在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唱出更响亮的“好声音”,传递出更给力的法治“正能量”。当你启程,但愿你的道路漫长,充满奇迹,充满发现。我想,推动私民走向公民的法治时代也必是如此。

参考文献:

[1]黄燕《浅谈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法院网,2013年12月

[2]张伟《试论法治化进程中公民社会意义》载法治视角,2012年5月

[3]林颖《试析公民意识对法治社会之意义》载论文网,2014年7月

作者简介:

黄馨(1990~),女,遼宁鞍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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