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分析

2016-05-30 05:55王丽丽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债转股公司治理国有企业

王丽丽

摘 要:在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较大、影响其运营发展与改革的背景下,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要载体,国家开始大幅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债务剥离、债权转股权等,债权股实践逐步增多。债转股对国企的股权结构,进而对其公司治理有一定的影响。文章结合相关理论,阐述债转股、内部治理的基本概念后,对债转股与国企内部治理的关系进行阐述。进而系统的分析国企债转股的实质,明确债转股的性质定位。进而结合江西制药的债转股个案,分析债转股对国企公司治理的效应。进而,针对债转股在国企公司治理上存在的负面影响,立足合理推进债转股,促进国企治理优化的方向,设计解决方案。

关键词:债转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5-0120-02

1 债转股与企业治理概述

1.1 债转股的含义

债权转股权,也就是债权的消灭和股权产生的过程,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债权转股权就是法律权利在债权与股权之间的转换。根据权利的构成要素,权利主体可以自行决定一切行为、有要求义务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受损时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和救济。在债权人方面,同样如此,债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行为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而在债权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够通过现金偿还履行义务是,两者协商可以通过权利的转换,由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经营管理参与和资产收益共享的股权,进而协调两者关系。

1.2 企业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也成公司管理,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对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较为典型,其界定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工商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由此,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各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形成以权责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公司治理主要是由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组织结构。也有学者将公司治理看做是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绩效的监督与控制机制,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对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

总的来说,公司治理主要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组合的对公司内部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体系。

1.3 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之间的联系

从理论上来看,国有企业实行股权多元化,对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实行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作为企业的股东之一出现的,企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企业改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的法制治理结构,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的机制。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员增效和下岗分流工作的支持力度。这些对企业推动政企分开和转换经营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实质

2.1 债转股产生的原因

债转股本身是一种债务重组模式,但是相对于资本市场上市场决定的债转股而言,我国国企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推动。国家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作为投资主体,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形成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国企的债转股实质上是国家推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同时解决国企方面形成的不良贷款问题的重要措施。在债转股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其目的并不是盈利,而主要是缓解企业的负债问题,来改善企业经营,推动国企改革。从根本上来看,国企债转股知识国家批准允许开设方可进行,并不是企业与银行等债权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和完成的。

2.2 债转股性质定位

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主要由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①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转股权的根本在于合同的变更,债转股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对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做出合意并达成合同约定。

②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转股权实际上一种商业法律行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根据盈利的需要及利益追求,依据法律规定与市场引导,通过债转股实现其商业利益的过程。

③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股权是债权债务责任人利益博弈的结果,实际上是双方为达成各自利益进行博弈后达成的利益均衡约定,在这个约定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均衡。

3 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

3.1 案例概述

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后文简称江西制药),创建于1950年,主要总是中西药研发、生产与营销,是江西省重要的国有医药企业。到1999年,江西制药资产负债率搞到80.32%,全年销售收入11 308万元,总负债23 806万元。根据1999年企业财务并不,净资产总额5 831万元,盈利34.8万元,存在5 601万元潜在亏损,包括上一年度的存货、虚增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财政借款等因素影响的账面虚高问题。考虑上述问题,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99.22%。在此情况下,负担过重而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资产投入不足,这就使得企业发展面临重重阻碍。

3.2 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效应分析

3.2.1 正面效应

通过债转股,江西制药将10 613万元的债务转化为股东权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企业长期偿债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改善,财务风险降低。在短期内,企业迅速实现盈利扭转,并借助在转股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债转股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股权结构,对于协调内部治理中的不同利益,进而强化利益制衡有利。

3.2.2 负面效应

但是,在政策基础上是债转股,本身并不是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并没有真正参与企业的治理决策,实质上国有股股权缺位的问题扩大化,这并不会真正的对公司治理产生很强的改善作用。

3.3 如何观察债转股

3.3.1 关于债权出资合法性的问题

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就必须确定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但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关于债权投资合法性的态度却并不一致,在旧的《公司法》规定中,关注经济安全,而确定公司设立门槛,其中对于股东出资方式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在公司法中,为防止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等行为,采取法定资本制度的原则,要求股东出资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这个规定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公司法》的第27条之规定中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股东出资只能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等五种方式,而显然债权并不属于公司法承认的股东出资方式。

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立法中也更多的关注经济效率。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做出了多样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股东资本信用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关于债权出资合理性的规定。例如,在现行《公司法》的第24条内容规定中,规定股东可以采取原来的五种出资方式获得股权,也可以采取非货币出资方式成为股东。而非货币出资方式必须符合:①该出资方式对企业发展具备商业价值;②该出资方式可以进行货币股价;③该项资产可依法转让;④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债权出资首先满足上述四个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构成要件,这是因为,债权首先是一项可以用货币估量的财产权,债权可以依据《合法性》的第79条内容规定进行转让。

3.3.2 工商登记的问题

工商登记是债权转股权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合法的完成工商登记,则债权人变为股东的身份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够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股权。在旧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债权出资方式的合法性认定,虽然在1999年国家侧重推进国企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而规定特定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并且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但是,从根本上来看,政策性法规的法律地位不高,并且这个规定仅针对少数国有企业与商业银行,并不能够适用于更多企业的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3.3.3 公司内部治理权异化的问题

企业债务重组的债权转为股权,则企业的股东结构变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内部治理组织应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经理人等组成。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构成直接决定于企业的股东或者出资者,而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转为股权,那么企业的股东结构变化,企业公司治理中最主要的管理决策层发生变化,股东所追求的利益或代表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这就会影响公司的内部治理。此外,根据《公司法》的第4条内容规定,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很显然,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转为股权,则可能存在原有部分股东退出、新股东进入,或者新股东进入引发股权结构变动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与管理者的选择等都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债转股的股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和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仅能够派代表参与企业重要决策,这显然就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个特殊的股东并不具备实质股权。

4 债转股下国企内部治理优化建议

4.1 构建独立法规,降低行政干预

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的实现,必须遵守商业行为中平等自愿的原则逐步完善,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尤其是,目前我国政府对于国企及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干预较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的企业参与国企等不良资产的剥离,而引发政策性的债转股,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本文认为,我国应该构建独立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转股权进行明确的规定:①明确债权转股权必须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平等协商为基础,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平等进行;②明确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并对一般企业参与债务重组进行债转股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范,对具体的法定要件进行详细界定;③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组织人大、工商部门、企业代表等共同探讨债转股的立法,并理顺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相互关系,提升新法规的司法操作性。

4.2 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目前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的实践中,最主要的债权转股权的参与者。根据目前情况,国有企业等不良资产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剥离,企业实现资产优化,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通过不良资产剥离成为国有企业这部分资产的“债权人”。但是,目前法律规定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并不完全承认,这就很难有效的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的债务重组及债转股的相关行为。本文认为,由国家财政拨款成立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视为国有企业,而通过债权转股权,则金融资产管理概述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就能够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力量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代表更多的相关者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承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是非常必要的。这就需要做到:①在法律制度上,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并通过国企的管理体制改革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实现,与内部治理的有序规范创造可能;②注重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与监督,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适当的评估股权价值,在获得对应股权的同时,积极的程度相应义务。

4.3 完善债权转股权的外部环境

在构建了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的立法基础、合理构建股权退出机制后,还需要对这个法律的实施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必须明确政府在企业债务重组以及债转股中的引导地位,但是不应该由政府干预债务重组或者干扰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法律原则,确保债转股在债权人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必须明确债转股的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注重依法实施债转股,工商行政等监管部门,需要对债转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且对违规操作依法处罚。

5 结 语

综合全文分析,企业债务重组是调整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债务风险,并改善企业财务能力,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重要措施。企业债务重组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债权人,参与债权转股权的活动,但是由于金融资产管理本身的债权人身份不明确,国内立法关于债权出资合法性以及债转股的工商登记的规定存在缺陷,加上债转股会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威胁等,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转股权在目前实践中存在一定法律缺陷。在此情况下,我国必须注重构建独立的债转股的法律体系,并承认债权出资合法性,构建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对恶意债转股的特殊情形设定救济制度,并完善债转股的外部环境等,才能够更好的推进债转股的规范化发展,更好的促进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 刘阳.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3.

[2] 王雨.论格式关联人债转股的法律规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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