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2016-05-30 09:01郑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犯罪

摘 要:知识产权在经济高速发展,大力追求创新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才可以真正实现创新,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则是保护创新路上的绊脚石。文章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入手,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保护

创造性的知识与技术自古就存在,但知识产权概念的产生却比较晚,不是知识在之前不受重视,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财富效应越来越明显,其受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要鼓励创新,就要保证创新的结果能够由权利人独享,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所在。随着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的不断繁荣,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因此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研究,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必要。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以下特征:

其一,案件类型分布不均。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则主要集中于侵犯商标权与著作权,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案件数量最多,而侵犯专利犯罪案件则相对较少。

其二,犯罪案件技术性强,取证难度大。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往往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而在侦查侵犯知识产权法最的案件时,也因此而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方面、商标侵权的判定方面,难度都较大,都会影响到案件的查出。

其三,案件往往表现为团伙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人数众多,规模较大,许多犯罪分子内部分工协作,组织严密,容易造成发现难、侦破难的现象。

最后,利用网络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展较快。随着互联网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也大行其道。

二、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解决对策研究

(一)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现状

1.保护对象过于狭窄

目前根据我国的《刑法》,只是针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规定了相应罪名。但对于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破坏则没有相应的刑法保护。假冒出售新品种以及软件侵权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惩治此类行为的条文。

2.罪名设置不够科学

刑法是对法益最低限度的保护,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触犯刑法。但是在我国目前,如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其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流通的秩序,当侵权到一定的程度,就应该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但依据我国的刑法,此类行为再严重也构不成犯罪,与刑法的罪行相当原则违背。

3.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门槛过高

如我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必须达到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处规定的是相同,而不是相似,在商标侵权认定方面,无论是相同或者相似都构成侵权,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相似商标与使用相同商标的危害性是一样的,但仅仅只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才构成犯罪,很容易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入罪标准过高,不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措施

1.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以现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为基础,对相关法律进行融合,形成在《刑法》领导下的综合配套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因此,要对《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订等,如上文所述的入门标准过高、保护范围过窄等问题。先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2.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功能

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有以罚代刑的现象,即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证明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还有所欠缺,因此要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共资源,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其次要保护知识产权受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出现此类案件,可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过行政程序的处理。

三、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现状研究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2011年《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未遂状态进行了规定,以货值金额15万元为入罪起点。对此金额的计算,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照2004年司法解释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认定,即已經销售的,按照实际的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的,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而在实践中,未销售额往往没有标价,已销售的往往无法查证,而采用市场中间价则成为了常态,而按照市场正品的价格往往比较高,这就造成了销售同样的侵权产品,未遂的处罚重于既遂的处罚。

笔者认为,只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充当正品出售的情况下,对未出售的商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估价才是合理的。因为最大限度的接近真实也是证据关于真实性的要求。对侵权产品价格的认定要以最大限度的接近真实价格为主,而不能以惩罚犯罪行为人为主。

(二)著作权犯罪中认定非法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的问题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中,要认定为犯罪,就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复制了他人的软件进行认定,而在认定中,就需要对两个软件进行对比,而这又涉及到较强的专业性,往往是以司法鉴定的形式作出的。司法鉴定主要包含两个要点,其一是对于实质相同的判断,其二是对于数据文件的相同百分比的判断。而鉴定机构在对数据相同百分比的认定中也有不同意见,有机构认为达到30%即为实质相同,而有机构认为要达到70%才算实质相同。由于鉴定机构意见的不同,往往会形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对软件的复制,则要进行区分。将相同部分找出来,如果相同的部分属于创意性表达,则可认定为实质相同,如果相同部分不属于创意性表达,则不能认定为实质相同,也就不能认定是对他人软件的复制。

参考文献:

[1]许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问题探讨[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2.

[2]孔奕博.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

作者简介:

郑雯(1986~),女,福建龙岩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体改法规处。

猜你喜欢
保护知识产权犯罪
Televisions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刍议增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
浅谈遗址公园的保护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知识产权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