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证据问题

2016-05-30 17:40宋梓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宋梓田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而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据;著作权;专利权;创作过程;商标权

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或许有些遥远,大概知道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等。假设有一天我们发明一项专利或出版一本书,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我们要极力避免由于苦于没有证据而让侵权者逍遥法外的事情。在创作过程中就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记录创作过程,搜集各类证词,以备不时之需。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证据对我们有益无弊,虽然就我们目前的了解程度或许还不足以面面俱到地渗透到各类知识产权中,只能通过案例来一步步分析其中都用到那些证据以及哪些手段。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大家比较熟知的一类知识产权,俗称版权,是指著作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司法保护,被侵权的人可以根据实施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若当事人作品被抄袭、盗用或有其他侵权行为,可以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作为证据。因此著作人一定要保管好可作为证据的原稿、证件或证明,防止被侵权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曾有一个关于说明书著作权的案例:河南省育炜和永威两家公司都从事消防器材销售,并且都用“YW”作为商标,连说明书也是育炜抄袭永威的,证据如下,育炜公司使用产品说明书文字叙述、照片内容、示意图内容与永威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完全相同或相似,育炜给出的解释是两家名字简称都包含Y、W两个字母,且说明书是自己科技研究出来的成果,没有证据说明侵权。看起来伪造地天衣无缝,但总有破绽漏出,即育炜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不仅文字叙述、照片中实物的摆放与永威公司的该产品说明书完全相同,而且将竟将永威公司的下属机构沁阳市消防科学研究所也照搬过来,构成对永威公司上述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的侵权。两个企业是在同一地区经营同类产品,因此育炜公司在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时的宣传具有虚假性,以获取利润,育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与永威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著作权有着科学技术方面要求,产品出处和创作方法一定要实事求是,并出示相应证据证明。

二、专利权

专利权和著作权实际上差不了多少,都涉及到如何取证的问题,首先要查明是否有侵权的事实,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种,在此主要说明一下书证和物证,书证包括可以证明专利权有效性的证书或其他类型的证据等,还有证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或侵权规模的书证,是证明受害者专利权被侵害的主要证据。书证可以证明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和专利受保护的起止时间,也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重要依据。

物证,顾名思义,即侵权物,是专利人申请专利的凭证,物证是双方当事人争辩的主角,

以美国鸿利公司为例,其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较为醒目的标志就是它的“红蓝白”装饰牌幅,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后来虽然经鸿利公司请求将其牌匾上的“国”、“州”两字去掉,但被告的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太过相似,足以对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同样专利权受到侵犯的还有凉茶王老吉、饼干品牌奥利奥、洗衣粉品牌雕牌等等,都被人用极易引起混淆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我国专利权法规定了一种品牌所有的独特外形、颜色设计不被其他公司利用或剽窃,上述案例中的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

三、商标权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比如产品样品或照片,销售合同等等。最近比较火的一个案例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对商标权的争议,加多宝2003年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证明了2003年至今,广药都在收取加多宝的商标使用费。这确实是一种证明自己有商标使用权且两家相安无事的做法,但广药称无法证实该协议的真实存在,加多宝一直在强行支付商标使用权,若真是此番场景,加多宝就没有生产和销售红鹳王老吉的权利。

关于商标权这部分,其实是与人民群众最息息相关的,商标即品牌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相似的假牌子杂牌子很容易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售假行为破坏了良性的市场竞争。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这种容易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的手段构成侵权,但在这方面我们又无法单纯的说他们侵权,因为他们的品牌名字确实和真实品牌有所差距。

四、发现权和发明权

在维护知识产权这一关乎自己利益的事件中,当事人为确保自己的诉讼成功率更高,都享有了解案情全部情况,要求对方书面或口头回复问题的权利,即发现权。这类证据和之前提到的证据有所不同,其他证据都是书证、物证等实实在在的线索和各类证书、合同,发现权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它是双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比如一个有关生产电动车架的公司的案例,被告公司认为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和原申请专利产品几乎相符,已构成侵犯车架发明专利权的事实,损害原告公司的利益,而这种判断只有该公司技术人员才能做到的如此精准,因此判定此为侵权产品。当事人有权要求将两公司专利产品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进行比对。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离不开的,我们也要时时擦亮双眼,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用合理合法的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使我们的专利权或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使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证据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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