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法律问题探究

2016-05-30 18:59叶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救济

摘 要:現代化带动城市化进程,城市高楼林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落实,乡村高楼社区模式建设已经成为趋势。高楼大厦给人带来诸多便利好处的同时滋生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高空抛物问题进入人们视野。本文将从高空抛物问题产生的由来和法律对意外受伤者的救济喂出发点和落脚点对高空抛物这一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并对现有救济措施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对受伤者以及高楼居民的法益给予维护。

关键词:高空抛物;救济;多轨并行

一、高空抛物问题的由来

1.以往高空抛物分析

高空抛物问题为人们诟病已久,究其原因,不仅是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一种不文明和危险的行为对行人和居民造成恶劣的安全隐患,对伤者的司法救济和补救措施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和司法救济途径。且不说这些规定的利弊,其实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类似问题就已经十分普遍,而法院对类似情况的判决却大相径庭。2000年5月一夜,郝某路过某小区65号与67号楼下,被空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法院判决该2楼的24户居民除一楼的22户共同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在2007年1月,毛女士抱孩子经过广州市荔湾区一小区时,孩子被高空抛物的瓷片击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上诉18户居民并要求赔偿诉求。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以上居民有共同危险行为。显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规范了此类问题的救济方式,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乱象。但新的规范同样没有满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

2.高空抛物的属性与特征

高空抛物与物件致人损害中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及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它在侵权人的确定程度、物品的侵权方式、归责原则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因高楼中抛掷或者坠落的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注意,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者坠落。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实施人。归责原则的特别之处在于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现有法律体系中对高空抛物的应对

1.《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新的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由第85条可知可以确定是加害人的高空抛物,由责任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就要求加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无可厚非。同样其第10条也规定了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没有问题。而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救济方式,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受害者的角度看,这项规定保障了其法益,对其损失做了救济,但这也无疑对居民建筑物的法益进行了侵犯。对于这种不能确定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法律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承担,这也是与其他两种归责原则所追求的对侵害的财富、财产和权利等的补偿的矫正正义相对的涉及上述概念的分配的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待遇的分配正义。而这种正义本身就是基于不平等的正义。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本身不能称之为“责任”,法律原文本身也只是用了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字眼而不是“赔偿”,但这也必然侵犯大多数无辜者的法益,在确定侵权人的技术方法和科技不发达的今天,这种规定不得不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2.司法中高空抛物问题的争议

无辜的高层居民却要承受法律规定所带来的损失,这必然造成其对法律信赖的缺失,其结果必将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执行。除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该规定在司法中,还有可能助长了受害人在没有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适用可以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的归责原则,即让人们错误的认为加害结果的产生就默认为加害嫌疑人在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清白的情况下进行了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甚至可以在其他情形下受到的伤害转加到高层建筑物居民头上。还有,受害人的求偿还会给人以错觉,让大家自然地认为受害人是弱者,而建筑物居民是他的对立面。公平责任原则本身就是为了照顾弱者感受,而不该成为判断谁是弱者的工具。因此这可能会滋生敲诈勒索、诽谤侮辱等其他社会问题。

三、应对高空抛物问题的建议

1.司法和立法完善措施

首先,要完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责任规定不应是连带责任,而应该是按份责任,其构成和特点都不具备连带责任的要求,某一责任人不应该就全部补偿款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随后向其他人进行追偿。其次,要拟文确定补偿的范围和金额,既然是补偿,就不该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款项。

2.多轨并行救济方式

除了司法救济,还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普及覆盖保险,在发生问题的时候有专门的基金或者保险金承担这类因为无法确定侵权人的伤害,通过多途径解决法律适用的尴尬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性化补偿高空抛物案例中受伤害公民。

四、结束语

高空抛物问题发展至今,已经不该单纯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或者简单的确定侵权人,这其中包含着对无辜人合法法益的保护和对受害者损失赔偿的平衡的追求,是对公平价值的探索,高空抛物问题解决途径有待改革,其带给人们的反思还有待深化。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翟墨.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叶繁(1992.07~),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猜你喜欢
救济
劳权救济的路径选择、困境与出路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就业歧视的救济
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益之侵权法救济(上)
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的解释新路径阐析
不当解雇之复职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黑名单”制度不能重惩戒轻救济
关系救济
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
“美国人领取救济”图辨析
论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