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犯罪 维护网络安全

2016-05-30 22:11余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成因对策

余芊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犯罪向与此相关的网络犯罪行为滋生蔓延,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极大危害。在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下,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对此的缺失和司法实践的不足,使网络犯罪愈发猖狂,如何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双管齐下、综合治理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刻不容缓。本文在归纳总结了网络犯罪成因基础上,重点针对如何遏制网络犯罪加以研究,望对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帮助。

关键词:网络犯罪;成因;对策

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强大服务功能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利用的工具,互联网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互联网违法犯罪的类型和形式也趋于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基于中国互联网上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已形成社会危害并显示出当代中国犯罪现象新时代的到来。

一、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

导致网络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是好奇心和表现欲。互联网营造出一个神奇的虚拟世界,强烈吸引着众多网迷的注意。在这个新兴的行业里,因其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比拟有些网络为了信息的安全,只允许合法的注册用户进入,对非法用户则使用密码拒绝其进入系统。因此,网络黑客应运而生,面对他们无法了解的数据,在其好奇心驱使下他们强行破解密码。通过攻破网络防线,进入信息系统来表现其技术的高超,从而产生一种成就感。

二是贪图钱财,谋取私利。大多数网络犯罪如网上盗窃、网上诈骗、网络黑市交易及网络色情活动等,其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获取利润。而网络的虚拟性、快速性、广泛性给这些传统犯罪提供了更有利的平台,让犯罪分子能更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谋取私利。

三是网络犯罪缺乏罪恶感。网络是虚拟的世界,网上的一切行为缺少社会的监督,而且都是在极其隐蔽的环境中进行,因此很难找到作案后留下的痕迹。而现实中的法律、道德规范在网络的空间中又很难起到规范作用。这种隐蔽性给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也犯罪人没有了罪恶感,大大地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

导致网络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是缺乏网络道德和信息网络安全法制教育。通过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分析可知,一些犯罪主体大多并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其违法犯罪更多地缘自恶作剧,是缺乏网络伦理道德和不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无意间触犯了法律。由于缺乏网络道德和法制教育,利用网络接受和传播信息的隐蔽性,使其在互联网上随心所欲地进行病毒传播、黑客攻击及传播色情、暴力信息等。

二是管理意识薄弱,管理方式滞后。从传统的管理转向自动化管理后,大多领导者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方式跟不上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安全意识和观念薄弱,管理方式滞后。主要表现为领导重视不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培训,保障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安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产品不能满足要求。

二、网络违法犯罪防控对策建议

1.立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互联网违法犯罪,加快网络领域的立法并予以完善,是防治网络犯罪的关键一步。应尽快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应对措施:

(1)制定互联网管理的综合性基本法律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都是规定互联网管理某一方面问题的单行法律,其他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应当对我國现有的互联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同时借鉴境外经验,制定一部互联网管理综合性基本法律。

(2)完善刑法相关犯罪。现行刑法有关互联网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范围过窄。第28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对象过窄,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三类。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大都已建立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都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应当将非法侵入金融等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纳入该罪。[1]

第二,刑罚处罚刑种单一。网络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获取暴利,仅仅对他们处以自由刑,不能很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因此,增加新的刑种已非常必要,即可实行自由刑和附加刑并用。针对不同损害情况,划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采取不同的打击力度。

第三,未规定过失犯罪。目前刑法四个计算机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实际上过失行为同样会对互联网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应当适当增加过失犯罪的规定,例如增设过失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

2.司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1)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增强获取证据的能力。由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痕迹或多或少表现为电子信息的形式,违法犯罪证据容易销毁,证据的提取要求有较高的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争议。因此,侦查人员要进一步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增强获取证据的能力。

(2)加强国内侦查区域合作机制建设。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网络犯罪的属地管辖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互联网络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体、行为发生地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在管辖权的认定上仍存在难度。在当前我国犯罪侦查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关于在何地立案的问题常常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依据。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抓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这就需要各部门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总之,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使得利用该技术犯罪的问题随之产生,并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分析和防控网络犯罪任重道远。全社会应该在技术、法律和道德等多层面全力出击,做到综合治理,积极主动的开展网络犯罪的防控,增强对网络破坏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陈结森.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1):216.

[2]杨彩霞.网络犯罪之刑事立法与司法新探[J].河北法学,2008,(1):95.

猜你喜欢
网络犯罪成因对策
诊错因 知对策
对策
面对新高考的选择、困惑及对策
防治“老慢支”有对策
晕纹石成因解读(上)
翻译实践问题及成因
“酒”类语符两个修辞场及其成因